作者:
曾杰律師,金融犯罪辯護律師,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副主任暨非法集資案件辯護與研究中心主任
林安琪,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金融辯護中心研究員
(如需轉載,請私信或聯系作者本人獲得授權)
三、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認定
(一)團隊計酬式傳銷不是犯罪型傳銷
《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規定了三種傳銷行為,即“拉人頭”式、“收取入門費”式“團隊和計酬”式傳銷行為。同時,第十三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傳銷行為,對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傳銷案件,對經偵查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
因此,三種傳銷行為模式都違反了《禁止傳銷條例》,構成行政違法。“拉人頭”式和“收取入門費”式傳銷行為模式是《刑法》中規定的傳銷犯罪的客觀構成要件,即“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和“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因此,這兩種傳銷模式是作為犯罪進行處罰。但對于“團隊計酬”式傳銷,兩高的司法解釋將其排除在犯罪之外。
《關于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傳銷活動的組織者或者領導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傳銷活動的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并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是“團隊計酬”式傳銷活動。以銷售商品為目的、以銷售業績為計酬依據的單純的“團隊計酬”式傳銷活動,不作為犯罪處理。形式上采取“團隊計酬”方式,但實質上屬于“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的傳銷活動,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的規定,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定罪處罰。
因此,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的“團隊計酬”式傳銷只屬于行政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由工商局查處,但不屬于犯罪行為。值得注意的是,實質上屬于“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的傳銷活動作傳銷犯罪處理。因此,在這類案件中,對于返利依據到底是人頭數還是商品銷售數量,是一個需要重點區分的問題。
(二)立案標準
《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條規定:涉嫌組織、領導的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對組織者、領導者,應予立案追訴。
同時,《關于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組織、領導多個傳銷組織,單個或者多個組織中的層級已達三級以上的,可將在各個組織中發展的人數合并計算。組織者、領導者形式上脫離原傳銷組織后,繼續從原傳銷組織獲取報酬或者返利的,原傳銷組織在其脫離后發展人員的層級數和人數,應當計算為其發展的層級數和人數。
(三)關于罪名的適用問題
《關于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同時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和集資詐騙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并實施故意傷害、非法拘禁、敲詐勒索、妨害公務、聚眾擾亂社會秩序、聚眾沖擊國家機關、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等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筆者認為,傳銷犯罪行為中存在收取入門費和騙取財物的行為,與集資詐騙行為中的非法集資和詐騙行為在法條上存在部分包容的情形。因此“同時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和集資詐騙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的規定屬于對于此種情形下法條競合的特殊規定。但因為傳銷罪侵害的法益是私有財產權利和市場經濟秩序,所以在組織、領導傳銷活動行為中,存在侵害人身權利或者侵害社會管理秩序的行為時,屬于不同行為侵害刑法所保護的不同法益,應當數罪并罰。
(四)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處罰
《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是指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對于情節嚴重的認定:
《關于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對符合本意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的傳銷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
(1)組織、領導的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達一百二十人以上的;
(2)直接或者間接收取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傳銷資金數額累計達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3)曾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一年以內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行政處罰,又直接或者間接發展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達六十人以上的;
(4)造成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的;
(5)造成其他嚴重后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
因此,傳銷罪存在兩種兩個量刑檔次,即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五到十五年的有期徒刑,區分適用的標準即是否存在上述的物種“情節嚴重”情形。
2.不處罰的情形:
《關于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以單位名義實施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犯罪的,對于受單位指派,僅從事勞務性工作的人員,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以單位名義實施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犯罪的,不予追究的是單位的刑事責任,但是,根據立法解釋規定,此種情形,應對組織、策劃、實施該犯罪行為的人追究形式責任,即依舊會對傳銷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追究刑事責任。
受單位指派,僅從事勞務性工作的人員,指的是在傳銷組織中單純從事勞務活動,例如保潔、煮飯、司機等領取合理工資,不享受傳銷組織收益的人。
五、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相關重要法律法規
(一)法律
1.《刑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
(二)司法解釋及各類中央、部委發布的規范性文件和相關政策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實施日期:20220301)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實施日期:20131114)
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1998年4月18日以前的傳銷或者變相傳銷行為如何處理的答復》(實施日期:20030321)
4.《禁止傳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44號)
5.《國務院關于禁止傳銷經營活動的通知》(國發〔1998〕10號)
6.《傳銷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3號)
7.《國家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做好2019年傳銷重點城市、重點地區打擊整治工作的通知》(國市監競爭[2019]100號)
8.《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打擊傳銷工作的意見》(國市監競爭[2018]7號)
9.《國家工商總局等部門關于開展以“招聘、介紹工作”為名從事傳銷活動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工商競爭字[2017]139號)
10.《國家工商總局關于進一步做好查處網絡傳銷工作的通知》(工商競爭字[2016]115號)
11.《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等部門關于開展打擊網絡傳銷違法犯罪專項行動的通知》(工商直字[2011]138號)
12.《國家工商總局直銷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2011年打擊傳銷規范直銷宣傳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直字[2011]7號)
13.《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防范和打擊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涉嫌傳銷行為的通知》(保監中介[2011]57號)
14.《國家工商總局直銷監督管理局、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關于做好“禁傳銷,保亞運”工作的通知》(直字[2010]41號)
15.《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公安部關于印發《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公安部關于進一步做好2010年打擊傳銷違法犯罪活動工作意見》的通知》(工商直字[2010]89號)
16.《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稽查局關于對在互聯網非法宣傳銷售安樞瑞等假藥查處的函》(食藥監稽函[2009]239號)
17.《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積極應對新形勢新要求進一步加強打擊傳銷規范直銷工作的意見》(工商直字[2009]77號)
18.《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公安局關于印發《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公安機關打擊傳銷執法協作規定》的通知》(工商直字[2007]212號)
(如需轉載或引用該等文章的任何內容,請私信溝通授權事宜,并于轉載時在文章開頭處注明來源。未經我們授權,不得轉載或使用該等文章中的任何內容。如您有意就相關議題進一步交流或探討,歡迎與我們聯系。)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