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張永華律師,北京刑事律師,金融犯罪辯護律師,經濟犯罪辯護律師。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法學博士,專注于金融犯罪刑事辯護、職務犯罪辯護律師、民營企業家刑事辯護和詐騙犯罪辯護。與辯護團隊辦理了多起重大職務犯罪、重大金融經濟犯罪系列案件)
律師對于惡勢力案件,在具體的犯罪事實以及罪名能否成立之外,還有一個重要工作是對惡勢力犯罪集團、惡勢力團伙認定的辯護。對于惡勢力犯罪集團的辯護直接關系到單個罪名認定、量刑,也關系到組織領導者承擔刑事責任的范圍。涉惡案件中惡勢力犯罪集團是否成立,可以說牽一發而動全身,是刑事律師辯護工作的重中之重。
為此,刑事律師通過案例搜索,查詢了部分不認定惡勢力犯罪集團、從而減輕處罰的案例,供實務參考。
案例I:姬×漢、范×飛尋釁滋事一審案
案號:(2019)豫0825刑初305號
審理法院:河南省溫縣人民法院
日期:2019年8月27日
裁判理由:關于各被告人辯稱本案被告人不屬于惡勢力犯罪集團的辯解意見,姬×漢與史×斌發生礦權糾紛后,為強行施工,組織范×飛、姬×孩等人成立“護礦隊”,意圖通過毆打他人、毀壞財物等尋釁滋事行為打擊競爭對手,控制該區域采礦權,帶有逞強爭霸、樹立威名的惡勢力性質,該團伙糾集者相對固定,多次實施惡勢力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但未達到3名以上組織成員共同實施3次以上尋釁滋事、故意毀壞財物等犯罪行為,不足以認定為惡勢力犯罪集團,故7被告人應認定為惡勢力團伙,被告人及辯護人辯稱不屬于惡勢力的辯解理由本院不予采納,但被告人及辯護人辯稱本案不屬于犯罪集團的辯解理由,本院予以采納。
案例II:李×煌、陳×東、黃×華等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審案
審理法院: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區人民法院
案號:(2019)閩0304刑初291號
日期:2019年5月13日
裁判理由:惡勢力包括惡勢力團伙與惡勢力犯罪集團。惡勢力犯罪集團,要求組織成員共同故意實施3次以上惡勢力慣常實施的犯罪活動或者其他犯罪活動。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構成尋釁滋事罪的“情節惡劣”的法定條件為:多次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等。故多次上門辱罵、恐嚇的討債行為僅能認定為1次尋釁滋事罪的犯罪活動。
同案人黃×光、被告人黃×華、李×煌、同案人林某多次上門辱罵、恐嚇討債的情節已經作為定罪的情節進行考慮了,故不重復評價該情節,即不能在構成惡勢力犯罪集團中再次評價該多次的情節。綜上,本案雖然是惡勢力犯罪,存在多名被害人,多次犯罪行為,但均為兩兩交叉,即同案人黃×光與被告人李×煌共同實施2次犯罪活動;同案人黃×光、林某與被告人黃×華共同實施2次犯罪活動。
該犯罪特征達不到惡勢力犯罪集團的構成要件,即組織成員共同故意實施3次以上惡勢力慣常實施的犯罪活動或者其他犯罪活動。本著堅持依法辦案、堅持法定標準的原則,本案依法應認定為惡勢力團伙。惡勢力團伙內相對固定的糾集者為同案人黃×光;較為固定的成員為被告人黃×華、李×煌、同案人林某;惡勢力的其他成員為被告人姚×春。被告人許×墩、陳×東糾集在一起時間明顯較短,僅因被雇傭參與一次惡勢力違法犯罪活動,一般不應認定為惡勢力成員。
案例III:舒×、武×波尋釁滋事二審案
案號:(2019)湘12刑終332號
審理法院:湖南省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
日期:2019年11月11日
裁判理由:經查,舒×經常糾集向×、武×波等人,逞強斗狠,為非作惡,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形成了以舒×為主要糾集者的惡勢力團伙。但該惡勢力團伙的組織結構并不緊密,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時間跨度大,大部分違法犯罪活動為偶發,并非有預謀實施,故并未形成惡勢力犯罪集團,舒×也不構成惡勢力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該上訴理由、辯護意見及檢察意見本院予以采納。
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但認定惡勢力犯罪集團不當,對舒×等量刑偏重,應當予以糾正。
案例IV: 鄒×、楊×俊、楊×等尋釁滋事罪二審案
案號:(2019)川08刑終117號
審理法院:四川省廣元市中級人民法院
日期:2019年11月25日
裁判理由:惡勢力犯罪集團是指符合惡勢力全部認定條件,同時又符合犯罪集團法定條件的犯罪組織。經查,鄒×、楊×和楊×偉在2017年分別找羅某1收取高利貸時,才知彼此是羅某1的債主,鄒×提出以后約到一起去收錢。爾后,鄒×伙同或者邀約楊×、楊×俊、梁×龍分別找母某1、羅某1追討高利貸。為了追討高利貸,在收取高利貸的過程中,四被告人分別采取了言語威脅、滋擾、糾纏等手段威脅、恐嚇他人及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經常到被害人的工作單位、家里索要高利貸,以達到非法索債的目的,給她人的生活、工作造成嚴重影響。
其行為屬于對社會秩序的挑釁和破壞,其目的并不是為了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成員彼此間松散、聚合隨意,無首要分子,無紀律規約,不存在組織成員的內部分工,亦不存在控制財物及進行分配,不符合犯罪集團的基本特征。四被告人經常糾集在一起,以非法拘禁、尾隨滋事、強索財物等方式在劍閣縣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形成以鄒×、楊×為糾集者,楊×俊、梁×龍為其他成員的惡勢力團伙。故公訴機關指控屬惡勢力犯罪集團的公訴意見,不予采納。
注:以上為一審判決理由,二審維持原判。
案例V:王×、王×、張×等尋釁滋事罪一審案
案號:(2019)川0113刑初190號
審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區人民法院
日期:2019年12月27日
裁判理由:本案系惡勢力團伙犯罪,并非起訴書指控的惡勢力集團犯罪。具體理由如下:犯罪集團須同時符合4個條件,首先有3個以上符合犯罪主體條件的成員;其次是有一定的組織形式;再次是主要成員固定或者基本固定,并有明顯的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最后是要有明確的犯罪目的,即成立該組織就是為了實施一種或者幾種犯罪。
本案幾名被告人雖糾集在一起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但現有證據不能證實幾名被告人糾集在一起是為了實施一種或幾種犯罪,開設賭場并不是王×等人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目的,而是王×等人予以斂財的手段,本案被告人違法行為并非是慣常實施的犯罪活動。且被告人之間組織領導關系不明顯,并結合侵害對象的數量、次數、手段、損害后果等因素綜合考慮,故不應認定為惡勢力集團犯罪。
案例VI:劉×剛、劉×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尋釁滋事、妨害公務二審案
案號:(2019)湘02刑終340號
審理法院:湖南省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
日期:2019年12月30日
裁判理由: 經查,有3名以上的組織成員,有明顯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員較為固定,組織成員經常糾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實施3次以上惡勢力慣常實施的犯罪活動或者其他犯罪活動是惡勢力犯罪集團,固定的犯罪集團成員體現的是組織聯系的緊密度,是構成犯罪組織的必然條件。
本案中,劉×剛、劉×華、陳×球等人雖系惡勢力犯罪團伙,但根據查明的事實與證據,劉×剛、劉×華、陳×球3人僅共同實施了2018年6月30日22時許的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的犯罪活動,并未共同故意實施3次以上惡勢力慣常實施的犯罪活動或者其他犯罪活動,未達到惡勢力犯罪集團“3人3次”的認定標準,劉×剛、劉×華、陳×球作為惡勢力犯罪團伙,該3人團伙僅具有階段性固定的特點,其組織性與緊密型尚不符合惡勢力犯罪集團的特征,原審法院認定劉×剛、劉×華、陳×球系惡勢力團伙,劉×虎、劉×系該惡勢力團伙成員、在法定幅度內量刑并無錯誤,故該抗訴意見,不予采納。
案例VII:朱×、肖×城尋釁滋事、妨害公務、敲詐勒索、非法拘禁、強迫交易、串通投標、賭博一審案
案號:(2019)湘0527刑初177號
審理法院:湖南省綏寧縣人民法院
日期:2020年6月29日
裁判理由:被告人朱×利用其親友和雇傭關系,糾集或伙同被告人肖×城、鄧×寧、楊×等人,采取滋擾、哄鬧、恐嚇他人、強拿硬要或任意損毀他人財物、限制他人身自由等手段,多次在綏寧縣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嚴重擾亂了他人的正常工作、生活、經營秩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符合惡勢力團伙犯罪的基本特征,應認定為惡勢力團伙犯罪。但被告人朱×、肖×城等人之間不具有共同故意實施犯罪的故意,也不具有一定的組織結構和較強的穩定性,不符合犯罪集團的法定條件,不能認定為惡勢力犯罪集團。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朱×、肖×城等人屬于惡勢力犯罪集團的意見不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VIII: 張某[1]、王某[1]、陳×等尋釁滋事罪一審案
案號:(2019)川0923刑初67號
審理法院:四川省大英縣人民法院
時間:2019年12月30日
裁判理由:公訴機關認定陳×、宋×、唐×、唐×1、熊×凡、張×、陳×康、唐某3、陳某2等人為惡勢力團伙。從本案來看,犯罪事實共有3起:第一起陳×、唐×、唐×1、宋×、熊×凡、張×、陳×康等人參與;第二起陳×參與;第三起唐×、唐×1參與;違法事實一起:陳×、陳×康等人參與。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惡勢力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的規定,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不能足以認定陳濤等人于2年之內,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且包括糾集者在內,至少應有2名相同的成員多次參與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即公訴機關指控陳×等人的行為構成惡勢力團伙不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IX: 熊×皓、于×龍、郝×偉等尋釁滋事罪一審案
案號:(2020)甘0104刑初329號
審理法院:甘肅省蘭州市西固區人民法院
日期:2020年12月29日
裁判理由:被告人詹×菁在本案中作為熊×皓等人非法拘禁的共犯,其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為雇傭熊×皓等人為其非法討要債務,并在非法拘禁寧某2、焦某期間,承擔看管焦某的任務。被告人詹×菁在案發前與該團伙成員并無往來,案發后的往來也僅限于與熊×皓等人商討如何向寧某2、焦某夫婦討要債務。在實施犯罪的過程中,對本案其他被告人詹×菁也無法進行管理、指揮,且被告人詹×菁未參與該組織的其他犯罪活動,故被告人詹×菁不應認定為該惡勢力犯罪集團成員。對公訴機關指控的被告人詹×菁不屬于惡勢力成員的意見,本院予以采納。(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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