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公證小課堂
--親屬關系公證
上一期小課堂我們聽了公證員沈昺對出生公證和出生證公證的介紹,今天,讓我們再來了解下親屬關系公證吧。
知識點
法律上的親屬關系包括配偶、血親,姻親。
·男女因結婚互稱為配偶。
·血親是指依據血緣關系所形成的親屬關系(例如: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
另外,我國法律還規定了一種特殊的血親,稱為“擬制血親”。擬制血親是指本來沒有血緣關系,或沒有直接的血緣關系,但法律上確定其地位與血親相同的親屬(例如:繼/養父母、繼/養子女等)。
·姻親是指因婚姻關系而形成的親屬關系(例如:岳父、岳母、公公、婆婆等)。
所需材料:
1、申請人、關系人的身份證件。
2、能證明雙方親屬關系的相關證明材料(例如:結婚證、離婚證和自愿離婚協議書、法院離婚判決書或調解書、子女的醫學出生證明、獨生子女證、反映親屬關系的居民戶口簿或戶籍證明等材料)。
3、若證明其他親屬關系的則提供申請人和關系人之間能反映親屬關系的有關證明材料。
4、根據申請人、關系人的實際情況補充提供其他補強證明材料,具體以公證員審核為準。
(凡是相關證明材料能夠通過政務平臺查詢的,由本處主動取證、調查核實)。
具體需要申辦何種公證事項,應按照簽證國的要求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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