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1月18日,天津市寶坻區寶豐風機制造有限公司(國營)職工股東王景明,被以虛假的加蓋有天津市寶坻區工業總公司公章的《股東會決議》剝奪了股權。對此,王景明將其作為被告提起了侵害股東利益訴訟。王景明說,我從未參加過什么股東會,也未有過轉讓股權和退股,但我的股權怎么就沒了呢?在訴訟中被告提供的是復印件,從未見過原件,但一審卻據以定案判決王景明敗訴。
后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9)津01民終4694號終審民事裁定書,將用復印件當作定案依據的寶坻區人民法院(2017)津0115民初9579號民事判決撤銷發回重審。
法律明確規定,對沒有原件或者對方當事人不認可的復印件不能當作定案依據,況且在一審時,王景明也向法院提出了調取原件的申請,但一審法院卻未予調取進行質證。依據相關法律規定,無論是法院不依法調取原件,還是用對方當事人不認可的復印件據以定案都是嚴重的違法行為。日前王景明已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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