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寶坻區寶平街道潮陽花園小區居民錢淑平收到了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駁回其上訴的終審裁定書,認為其上訴要求撤銷寶坻法院對其起訴民警在執行職務時的侵權行為不屬于行政訴訟的范圍。
而在前不久,她也收到了該院認為其起訴民警在執行職務時的同一侵權行為不屬于民事訴訟范圍的駁回上訴請求的裁定。讓錢淑平想不明白的是,法院本應積極為百姓維權,可為何對她的訴訟總是不予立案,這個裁判說不屬于民事訴訟范圍,那個裁判又說不屬于行政訴訟范圍,那么到底是該屬于哪個訴訟范圍?總得有人管吧,法院怎能如此自相矛盾的程序空轉?
錢淑平說,我女兒在學校受到了欺凌,民警在辦案時嚴重違反《未成年人保護法》關于公安機關不得披露未成年學生就讀學校的相關規定,二次穿警服開警車公然進入我女兒的就讀學校給其送達通知書,給我女兒造成了極大的心理創傷和精神損害。目前就其精神障礙疾患已花費了六萬多元的治療費還仍未治愈。我就此代女兒向法院提起侵權訴訟,但不僅一審法院作出了既不屬于民事訴訟,也不屬于行政訴訟的不予立案裁定書,二審法院竟也認為民警在執行職務時的違法侵權,既不屬于民事訴訟范圍,也不屬于行政訴訟范圍,那么請問究竟應該是屬于哪個訴訟范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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