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司法觀點15,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騙取賠償款的行為構(gòu)成詐騙罪。
1、李品華等人詐騙案,《刑事審判參考》案例第214號。
2、被告人李品華,1961年人,上海市虹口區(qū)。
3、李品華伙同他人1999年至2000年期間,單獨或結(jié)伙駕駛轎車趁前方外地來滬車輛變道之際,采用不減速或加速行駛的方式,故意碰撞前方車輛制造交通事故,利用交通法規(guī)的路權(quán)優(yōu)先原則,在事故處理中獲取賠款,在7次事故中共獲取1.9萬,案發(fā)后,李品華涉嫌敲詐勒索罪被逮捕,后虹口區(qū)檢察院以詐騙罪提起公訴。
4、虹口區(qū)法院判決李品華詐騙罪1年6個月,罰金3000元。
5、司法觀點,李品華等人沒有實施威脅、要挾行為,且被害人也不屬于處在精神上身體上被強制脅迫的情況下交付賠償款,所以,本案不能認定為敲詐勒索罪。本案正因為李品華隱瞞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真相,讓被害人錯誤的認為是自己違反交通規(guī)則的原因造成了交通事故而賠償車輛損失費,故本案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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