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稅法王如僧律師
單位: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罪與非罪,爭議非常大,不得不令人懷疑,這個罪名的立法,非常失敗。
最高院的姚龍兵法官認為,應該對"虛開"的含義,進行目的性限縮解釋。對刑法有點研究的人都知道,目的性限縮解釋,不是縮小解釋,已經突破了刑法條文可能包括的含義,也就是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立法肯定存在漏洞。
一、舉一個例子
在司法實務中,甲公司賣東西給乙公司,甲公司通過丙公司如實代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給乙公司的,甲公司不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已經是統一意見了。
那么,這種情況下,開票方丙公司或者受票方乙公司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嗎,沒有統一的意見,同案不同判,同理不同判的現象,非常普遍。
另外,銷售方找人代開不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那么,購買方找人代開構成嗎,也是沒有統一意見。
二、再舉一個例子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完整模式應該是虛開、申報、認證、抵扣〈騙稅)。虛開行為不會導致稅款流失,虛開之后的抵扣行為才會導致稅款損失。虛開行為是預備行為,抵扣行為才是實行行為。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是一條預備行為獨立成罪的罪名,就像幫信罪一樣,按照這個邏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應該是抽象危險犯。
然而,"六穩六保"、法研[2015]58號等文件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出罪描述,都是"雖然沒有真實交易,但沒有騙稅目的并且沒有造成稅款損失的,不宜認為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說明這個罪名是目的犯或者結果犯,明顯違背此罪應該是抽象危險犯的法理。
另外,這條罪名的最高刑期是無期徒刑啊,用無期徒刑去處罰一個預備行為,是不是有點大炮射蚊子了?
沒有感覺的人,可以對比一下,幫信罪vs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或者詐騙罪)的刑差有多大。
三、個人意見,兩高不要扭扭捏捏了
個人認為:
關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刑法條文,應該修改。
在刑法條文還沒有修改的情況下,兩高應該趕快出臺司法解釋,明確一下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定罪標準,對刑法條文進行查缺補漏。根據刑法第205條的規定,虛開250萬元以上,情節一般的,就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了,這個罪名的量刑之重,可想而知。
兩高遲遲不出臺司法解釋,不知道還會導致多少公司破產倒閉,多少家庭傾家蕩產,家破人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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