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小小包子鋪,因為賣了豆腐腦被執法部門罰了1.5萬元。
這事兒,日前被“坊間”廣泛關注。
為啥用“坊間”二字?因為這事兒發生在帝都。否則,早就成為大熱點了。
礙于某些不可明言的原因,常規或機構媒體關注報道的并不多。
不過因處罰離譜,所以,還是有幾家媒體先后很進了報道
據報道,被處罰1.5萬元的叫“皖南溫馨包子鋪”。
我們從網上找到了這家店鋪的門頭照片。
照片所示,這應該是一家夫妻店。
看了看介紹,店面并不大,基本以早點為主。日常賣的有包子、茶葉蛋、粥。
當然,還有曾被罰1.5萬元的豆腐腦。
對于處罰,有關部門是這樣說的:
經調查,這家店于2022年04月23日至2023年07月27日期間,在美團外賣平臺超過許可的經營項目范圍經營熱食類食品。銷售豆腐腦(咸的)1169單,售價為6元/單,貨值金額為7014元。綜上,貨值金額為7014元,違法所得為7014元。
最終依法對該早餐店罰款15000元;沒收違法所得7014元。
通過處罰決定可見,包子鋪賣豆腐腦,屬于超許可經營。
也就說,你的早點鋪在辦理經營許可時,可能有包子,稀飯,豆漿,油條……但沒有豆腐腦。
有多少人知道,餐飲許可證中可以賣包子,可以賣稀飯,但不能賣豆腐腦。
父親以前曾經營過餐飲。說實話我不懂,他說他也不知道。
記憶中,當時家里餐廳有個廚師。他說見過別人做過河南燴面,很好吃。他可以嘗試著做。
盡管事后發現不正宗,但口感還不錯,于是,父親立即把燴面加進了菜譜。
沒做過餐飲的人不會懂。為了生存,更換或添加菜品是非常正常的。
例如川菜館因為客人需要,所以加了東北大餃子。
這到底算不算超許可?
一家東北菜館,因為經常來南方客人,所以配一些廣東小吃——看似怪怪的,但現實中很正常。
這屬不屬于超許可?
估計很多人,想想都害怕吧?
如果上述屬于超許可,按照處罰包子鋪的標準,很多餐飲店小老板:
會唄罰的“一夜回到解放前”了。
記憶中,家里后來把餐廳轉讓了。
我家當初經營的是陜西小吃和川菜,而接手店面的人,改成了麻辣燙。
可以肯定的是,營業執照并沒有換。
不知道他會面臨什么樣的處罰。
回到今天的主題。
按照規定,超許可了就得罰款,于是,有關部門對包子鋪開出了1.5萬元的處罰。
處罰的標準,是這家包子鋪一共賣了7014元。
最后不但7014元收入被沒收,還被罰了營收的兩倍,即1.5萬元。
共計2.2萬元——這點錢,對于有錢來說,算個屁,一頓飯而已。
但對于這家小食店來說,可能是幾個月甚至一年的房租。
這種小吃店,掙錢很辛苦。
兩口子起早貪黑,拋去房租水電原材料,在大城市里生意好點,一月過萬很輕松。
但凡生意差一點,純利潤不過幾千塊。
這事兒已經不是第一次發生了。
此前,安徽多家餐館因未取得冷食類食品經營資質售賣涼拌黃瓜而被處罰5000元也引起關注。
小錯重罰,并不少見。
2021年陜西榆林一家蔬菜店主因為賣了5斤不合格芹菜,被市場監管部門罰款6.6萬元。
被國務院大督查曝光后,該市市監局副局長承認處罰過重,過罰不相當。
而央視報道發現,該市市監局2021年以來針對小微市場主體的五十多起處罰中,罰款超過5萬元的就有21起,而案值都只有幾十或幾百元。
由此可見民生之艱!
對此,央廣網的評論說:
超許可范圍經營,該不該罰?依法律法規當然該罰。
但如果確存在超許可范圍經營,相關部門完全可以進行提醒或是警告教育,大可不必上來就頂格處罰。
尤其是對于小微企業、小本生意,本該多些服務意識,多些合規經營的提醒,多些體恤共情并提供力所能及的幫助……
央廣網的評論還說:
法治的底色是世道人心。
執法必嚴與保持該有的人性化,從來就不是對立的。
執法的自由裁量權不可過度,宜有溫度。
湖南官媒“紅網”刊發評論說:
只有把握好執法的制度與溫度,恪守剛性底線,不斷提升人性化底色,才是對執法為民宗旨的最好回應。
處罰只是手段,不是目的,在非必要的情況下,如何罰?罰多少?都是執法部門需要深思再深思的問題,萬萬不可“一刀切”。
南方周末的評論說:
沒收“非法所得”七千多,再罰款一萬五,一共兩萬多塊錢,一個包子鋪要多久才能賺回來?
這樣的監管,到底是為了監管還是為了罰款呢?
在當前的經濟形勢下,為小微市場主體做好服務,創造良好的市場環境,才應該是監管部門的首要職責。
最后說一件事。
打車遇到一位網約車司機。
他說他前幾天被罰了,因為手續不全。
不是他不想辦手續,因為不是本地人,辦不了相關證件。
既然違規開網約車,逮住了,必然會被處罰。
所以他和大量的網約車司機,和“執法人員”玩貓捉老鼠。
但還是經常被逮到。
每次幾千到幾萬不等。
為此,還衍生了專門收費替人撈車的營生。
平臺知道很多司機無證;監管部門也知道平臺允許大量司機,無證跑活。
但平臺并不怕。
盡管都知道平臺在哪辦公,但監管部門很少甚至從不去處罰平臺。
而是抓司機。
逮一次,罰一次!罰一次,放一次!
他說他跑了幾年網約車,什么都看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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