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整理自: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
父母離婚后應支付未成年子女撫養費,這已經是社會的普遍共識;但對于成年子女是否仍具有撫養義務,應承擔撫養義務至何時?
案情回顧
申請執行人姜某系陳某某與被執行人姜某某之女。陳某某與姜某某于2021年在福山法院經調解離婚,婚生女姜某時年19周歲;雙方約定自2022年1月開始,姜某某每月支付姜某生活費1000元,直至姜某獨立生活為止。2023年,姜某向福山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要求姜某某按照約定支付其五個月的生活費,福山法院依法立案執行。
執行過程中,姜某某認為姜某已年滿十八周歲,自己不應再支付其生活費。此種情況下,雙方在民事調解書中約定的“至姜某獨立生活為止”的意思表示,成為本案執行的焦點問題。
經與雙方當事人溝通,申請人姜某向福山法院出具了其大學在讀證明,證明其正在接受全日制本科教育;被執行人姜某某則再次明確其愿意承擔姜某的生活費,至其接受全日制本科教育完畢止。經審查,福山法院認為,陳某某與姜某某離婚時,其女兒姜某已年滿19周歲,姜某某在明知其女已成年且身體健康時,仍接受支付其生活費;雙方協議事項不屬于法律規定的禁止事項,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的結果,應予以支持。最終,被執行人姜某某主動將生活費轉至姜某賬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四十一條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第四十二條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所稱“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筆者觀點
法律關于撫養費的規定只是限定了父母最低的法定義務,并不排斥父母自愿對成年子女進行撫養的合同義務。在司法實踐中,若夫妻離婚時子女未成年,雙方約定給付撫養費至子女獨立生活為止的,“不能獨立生活的情形”應以《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四十一條的規定予以認定;若夫妻離婚時子女已成年,雙方約定給付撫養費至子女獨立生活為止的,應以雙方意思表示的合意為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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