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西安協力建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老板呂長江與陜西秦江公司吳乃江簽訂協議,秦江公司將其開發的位于延安市字長縣的“富源大廈”的部分工程項目承包給福建老板呂長江施工。
陜西秦江公司作為富源大廈的建設方未按合同約定給付施工方的工程款,繼而進入訴訟程序。
原告西安協利公司呂長江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解除與被告簽訂的“富源大廈部分工程施工合同書”、“工程承包協議”;支付原告材料費7594252.66元、違約金759425元、總價款8353677元。
陜西秦江房地產公司辯稱,一是不同意原告提出的解除合同的訴訟請求;二是原告在合同約定時間內未完工,違反協議約定在先,要求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在法庭組織下進行了答辯、提交證據、質證等環節。
經過法庭調查,審理下,對案件作了認定,作出了(2017)陜0623民初1451號判決書,判決駁回原告呂長江的訴訟請求。
后來呂長江提出上訴至延安中院,而延安中院二審審判長程曉元于2018年9月17日作出(2017)陜06民終1237號裁定書,裁定駁回呂長江上訴請求。
其在駁回的理由是一審程序存在瑕疵、協利公司提交了新證據,可能影響案件的事實認定等,發回重申。
就這樣案件在子長縣和延安市兩級法院切換,且4次二審審判長均是程曉元,他四次駁回,使案件程序空轉6年時間。
2022年6月17日,延安市中院作出判決書(2022)陜06民終1061號,審判長仍是程曉元。
終審后,原告呂長江向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省高院2023年1月17日作出(2022)陜民終4575號裁定書,指令延安市中院再審本案。
至今,時間已經7年時間,案件又回到子長縣法院,目前案件仍在審理鐘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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