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醫法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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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患者王先生(38歲)因下腹疼痛前往區醫院治療,醫院檢查后考慮急性化膿性闌尾炎并穿孔,隨后進行手術治療,但手術麻醉后王先生一直未能蘇醒。遂于次日轉入市醫院住院治療。一個月后,又先后轉入省交通醫院、省人民醫院住院治療9個月未見好轉,后患者家屬又將其轉入區康養園進行治療,至今未出院。
患方認為,王先生至今昏迷不醒,是區醫院醫療過錯所致,起訴要求區醫院賠償各項損失共計480余萬元。
法院審理
醫療損害鑒定意見認為,區醫院在為患者的診療過程中,診斷明確,患者具備手術指征,但醫院術前的溝通告知及針對患者特殊病情的準備方面存在不足,術中變更麻醉措施后未能有效處理困難氣道,及時建立有效通氣,患者長時間缺氧導致缺氧性腦病,術后持續昏迷。故醫院的診療行為存在過錯,與患者的損害之間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原因力程度為主要原因范圍。
傷殘鑒定意見認為,患者系急性化膿性壞疽性闌尾炎并穿孔、腹膜炎、不完全性腸梗阻、缺血缺氧腦病、消化道出血、氣胸、皮下氣腫、縱隔氣腫、低鉀血癥、低蛋白血癥、高尿酸血癥、肺部感染、泌尿系感染、消化道出血、交通性腦積水伴間質性腦水腫、腦萎縮,其植物生存狀態,構成一級傷殘。患者為完全護理依賴,護理期間為20年。
一審法院認為,參考鑒定意見,并綜合考慮醫院級別和診療水平以及患者個體差異,區醫院對本次醫療損害事故的發生承擔主要責任,即應承擔70%的責任。市醫院先行墊付的醫療費60萬余元從中扣除后,判處區醫院賠償家屬各項損失共計190余萬元。
醫方不服,認為判決其承擔70%的責任不當,提出上訴。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律簡析
麻醉環節對患者手術的順利進行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嚴守醫療質量安全核心制度是提高麻醉質量,保證患者安全的重要保障。術前討論是外科系統對即將接受手術治療病例的一種會診形式,執行術前討論制度的目的是保證醫療質量,分析手術適應癥、禁忌癥、術式、術中可能遇到的特殊情況或術式的改變、手術并發癥等進行討論,降低手術風險,保障患者手術安全。因此,除緊急搶救生命為目的的急診手術外,所有實施手術患者均須開展術前討論。本案中麻醉醫師因術前訪視評估不到位,對麻醉及術后可能會出現的問題和風險沒有做到合理的評估,導致患者出現了嚴重的缺氧性腦病,一級傷殘。
麻醉前的準備直接關系到患者手術麻醉的安全,麻醉醫師術前必須親自查看患者,掌握患者的病情和體檢,審查化驗等檢查結果,對全身情況進行麻醉前評估(ASA風險評估),預測麻醉和手術的危險程度。術前討論決定患者的麻醉方式,包括并不限于麻醉方法、用藥途徑、檢測項目以及麻醉中可能發生的問題及其處理等等,對手術和麻醉中可能發生的困難和意外做出充分的預估。并做好與患者的溝通,履行好知情告知義務,將麻醉的過錯以及可能發生的意外和并發癥明確告知患者,并做好相關病歷文書的書寫。本案中,醫生沒有對患者提前溝通,了解患者困難氣道的情形,對麻醉及術后可能會出現的問題和風險沒有做到合理的預判和評估,也沒有做好充分的麻醉及術后應急管理預案,因此被鑒定機構認定存在醫療過錯。
另外,在手術中,麻醉醫師要按術前討論確定的麻醉方式實施麻醉,嚴格執行技術操作常規和查對制度,在麻醉期間要堅守崗位,不得擅自離開患者。還要密切監測患者的病情變化及各項生理指標,及時做出判斷和處理,遇有不能處理的困難情況應當及時請示上級醫師并與手術醫師商量配合處理,并詳細填寫麻醉記錄。
醫者救死扶傷,患者把最寶貴的生命交給了醫生,醫生就應該承擔起這份責任,盡職盡責救治患者。其在工作中一點小小的失誤,就有可能讓患者傷殘,甚至付出生命的代價,因此醫務工作者更應該謹慎、認真,在執業過程中應嚴守醫療質量安全核心制度,保證其實施的診療行為與當前醫療技術發展水平相適應,對檢查報告提示異常的患者要予以高度重視,在保障患者生命健康的同時,也是對自身權益的保護。
(本文系醫法匯原創,根據真實案例改編,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均采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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