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于:積募
我們都知道,私募人的日常合規運營,除了要遵守各種各樣的法規以外,還要時刻關注中基協登記備案過程中的窗口指導口徑,大家辦理登記備案及信息變更業務的一些反饋意見是我們了解一線審核要求的重要方式。2023年,私募基金行業迎來多個重磅監管法規,整個監管形勢在不斷收緊,一方面,在大家進行私募基金備案時,法規的相關條文規定也進一步細化在各類備案反饋意見中,讓我們更加清楚了解監管的思路;另一方面,市場上出現的比較重要的投資風險以及監管的相關要求,也在備案反饋意見中有所體現。今天,我們來通過幾個反饋意見大致回顧下2023年的一些監管脈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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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坑、備殼
補正意見
管理人近期備案的多只私募基金(包括已通過的與正在提交的)均為自然人投資者×××認購100萬、或者×××加管理人跟投認購200萬,占坑、備殼特征明顯。備案須知明確要求完成募集后再提交備案,且協會于2022年4月發布的總期第2期私募基金備案案例公示的案例二已明確禁止了占抗、備殼行為,管理人應當完成真實募集后再提交。請管理人出函承諾:一是之后不再占坑、備殼,二是完成真實募集后再提交。
回顧2023年,私募管理人提交基金備案時,由于基金規模較小,投資者較少并且多為自然人,很容易被協會懷疑具有占坑、備殼的嫌疑,針對此類基金的反饋意見也貫穿了全年的始終,時不時就能看到類似的補正要求,表述可能各不相同,但含義大致相似。
協會早在2021年下半年就開始對這種行為進行了限制,如果備案基金規模較小并且多只產品出現投資人重復的情況,會要求私募管理人解釋說明,披露投資人過往購買基金產品的金額、退出時間等相關信息,審查是否為真實的投資者,否則會要求管理人向真實投資者募集完畢后再提交備案。
2022年4月,協會發布了第二批私募基金備案案例公示,其中一種情形就是構造募集完畢假象,備案“殼基金”。協會在案例中指出,部分私募證券基金管理人存在備案“殼基金”行為,具體表現為:私募基金管理人同期批量提交多只私募基金備案申請,多只私募基金均為同一投資者(如為同一自然人或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私募證券基金),且實繳到賬金額極低,該投資者在私募基金備案通過后,短期內贖回私募基金份額,此后私募基金管理人才開始向真實投資者進行募集。
2023年,關于占坑、備殼的審核進一步收緊,從私募證券基金擴展到私募股權、創業投資基金,如果基金的LP比較單一,或者單個LP份額占比較大,或者管理人及員工跟投的占比較大,也有可能會被懷疑是在占坑、備殼,為后續基金份額轉讓引進新的投資人做準備。
當然,占坑、備殼的反饋意見不止上文提到的這一條,中基協還會繼續延展,比如進一步要求管理人說明產品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梳理旗下基金產品的主要策略等。
積募觀察到,與占坑、備殼相關的另一個重要反饋事項是關于小規模基金的事情,比如下面幾條反饋意見:
1、系統顯示管理人有多只存續基金規模小于100萬,請管理人詳細列表梳理存續基金中規模小于等于100萬的基金,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名稱、基金編碼、基金備案通過時間、基金備案時投資者情況(名稱、投資金額)、當前投資者情況(名稱,金額)、募集渠道、申購時間,開放頻率、投資運作情況(是投資股票、債券、其他基金還是場外衍生品,請列明所投資資產類型及對應的投資金額,如投資場外衍生品請列明具體品種、掛鉤標的、交易對手方;如是債券投資,請列明債券投資標的明細及對應金額)、開放頻率、管理費(如委托募集請列明向代銷機構的管理費分成比例)、業績報酬(如委托募集請列明向代銷機構的業績報酬分成比例),每只產品的前述要素在同一表格中的同一行中體現,以EXCEL文檔格式上傳,并同時上傳管理人用印的掃描版,并詳細列明相關基金的整改計劃。
2、系統顯示3月份剛通過備案的XXX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僅剩5萬元規模,囤殼行為明顯,請完成相關基金的清理或者整改,并出具相應清理或整改的證明材料后,再提交新產品。
對于存續規模小于100萬元的基金產品,中基協還會要求管理人進一步梳理并整改,整改完成之后再提交新基金備案。
我們都知道,自2023年5月1日起,《私募投資基金登記備案辦法》正式實施,其中規定了各類私募基金的最低初始實繳募集資金規模,私募證券基金、私募股權基金均要求不低于1000萬元,創業投資基金首期不低于500萬元(6個月內補齊1000萬元),投向單一標的不低于2000萬元。近期,部分私募小伙伴向積募反饋,如果是5月1日之后備案的基金產品,并且實繳規模低于1000萬元,中基協可能會要求管理人將低于1000萬元的產品擴募至1000萬元,或者將產品清算,再提交新基金備案。在這里,積募也特別提醒大家關注協會監管動態,避免影響日常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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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錯配
補正意見
×××基金到期日早于本基金,存在期限錯配情況。請完成上述基金展期事項,上傳基金的展期決議作為本基金的附件。或者上傳上述基金投資者知悉并簽字認可上述基金存在期限錯配情況的說明。
2023年,期限錯配也一直中基協關注的重點,特別是在私募股權、創業投資基金中,如果遇到基金的上層投資者或者下層投資標的中存在其他的基金產品,基本上都會審核期限錯配的問題。
期限錯配的風險點在于,私募股權基金是封閉運作的,假如下層基金B尚未到期,資金還在標的公司沒有退出,但上層基金A卻到期了,那么基金A要怎么退出?投資人的錢又拿什么還?此時就會出現流動性風險。另外,基金A是基金B的投資人,根據投資者適當性要求,兩者是要互相匹配的,期限不匹配會損害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也不是適當性管理所允許的行為。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備案指引第2號——私募股權、創業投資基金》規定,私募股權基金投資資產管理產品、其他私募股權基金,或者接受其他私募股權基金投資的,私募股權基金的到期日應當不早于下層資產管理產品、私募股權基金的到期日6個月以上,不晚于上層私募股權基金的到期日6個月以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上層基金全體投資者一致同意期限錯配事項;
(二)本基金承擔國家或者區域發展戰略需要;
(三)上層基金為規范運作的母基金;
(四)上層基金投資者中有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保險資金或者地市級以上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等;
(五)中國證監會、協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遇到中基協反饋期限錯配的問題,可以根據上述幾種情形來反饋。比如,基金產品只是一個普通的基金,既不承擔重要的戰略使命,也沒有特殊的投資者,那么整改方式就有兩種,一是調整基金存續期,要么上層基金延長存續期,要么下導基金縮短存續期;二是出具全體投資者一致同意期限錯配事項的相關證明材料,投資者簽字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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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交易
補正意見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登記備案辦法》第三十八條,基金合同應當明確約定關聯交易的識別認定、交易決策、對價確定、信息披露和回避等機制。請核實并完善合伙協議。
在上周關于處罰案例的盤點中,積募也為大家介紹了和關聯交易相關的處罰案例,該領域一直是監管部門關注和檢查的重點,一不小心就容易踩雷。
2023年5月1日之后,《私募投資基金登記備案辦法》正式實施,辦法中對關聯交易也有了新的規定,主要集中在第三十八條,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健全關聯交易管理制度,在基金合同中明確約定關聯交易的識別認定、交易決策、對價確定、信息披露和回避等機制。關聯交易應當遵循投資者利益優先、平等自愿、等價有償的原則,不得隱瞞關聯關系,不得利用關聯關系從事不正當交易和利益輸送等違法違規活動。
在辦法實施初期,很多私募管理人并沒有意識到監管的意圖,因此基金合同仍然沿用之前老的版本,因此屢屢被反饋要求修改相關條款。在現行仍然有效的監管規則中,關聯交易的定義主要參照中基協發布的《私募基金登記備案動態 (第1期) 》,其中在關聯交易識別認定的示例條款中提到,關聯交易是指本基金與管理人、投資者、管理人管理的私募投資基金、同一實際控制人下的其他管理人管理的私募投資基金、或者與上述主體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關聯方發生的交易行為。在實踐中,管理人經常容易忽略的是FOF基金投資于管理人自身或者關聯方發行的私募基金產品,如果交易金額比較大也需要向投資者做好信息披露。
結合相關要求,我們將基金投資運作過程中的關聯交易簡單總結為5類:
基金與關聯方先后投資于同一標的
基金對關聯方進行投資
基金通過關聯特殊目的載體進行投資
基金與關聯方之間就已投資標的進行的交易
基金與投資標的之間的交易
關聯交易是否損害投資者利益可以參照以下幾個方面來判斷:
關聯交易對價是否公允
關聯交易目的是否正當
關聯交易程序是否合法合規
從監管的角度來看,并沒有對私募基金的關聯交易完全禁止,其目的是維護投資者利益,確保投資者知情權,避免管理人及其關聯方通過關聯交易進行利益輸送,進行違規交易。
上述反饋意見中,協會要求管理人在基金合同明確約定關聯交易的識別認定、交易決策、對價確定、信息披露和回避等機制。在實操中,無論基金本身是否涉及關聯交易,基金合同中都應當加入關聯交易的相關內容,不能因為基金備案時沒有進行關聯交易而刪除相關內容,這一點大家要留意。
大家如果有任何產品備案的問題歡迎隨時咨詢我們,咨詢電話400-109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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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補正意見
你機構申請備案創業投資基金的基金合同缺少《私募投資基金登記備案辦法》規定內容,請對照《私募投資基金登記備案辦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八條規定完善基金合同,建議通過簽署基金合同補充協議的方式修改,相關內容建議專章專款約定并重點標出,否則請單獨出函指出相關內容位置。
關于基金合同的反饋也是2023年5月份出現一波小高潮,原因和上文關聯交易相同,由于《私募投資基金登記備案辦法》對基金合同的內容提出了新的要求,而管理人甚至托管機構沒有及時修改,被中基協退回要求補正。
《私募投資基金登記備案辦法》的相關規定主要集中在第二十九條、第三十八條,如下圖所示:
我們可以看出,新規對基金合同的內容做了更多要求。在日常實操中大家經常會遇到2種情況:
1、很多管理人提交備案時還是使用的之前的合同模板,而沒有根據新規進行調整,這很明顯是有問題的。
和之前的規定相比,新規對于基金合同新增了2個要求,一是增加了生前遺囑條款,即私募基金管理人因失聯、注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破產等原因無法履行或者怠于履行管理職責等情況時,私募基金變更管理人、清算等相關決策機制、召集主體、表決方式、表決程序、表決比例等相關事項;二是增加了關聯交易的要求,即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中明確約定關聯交易的識別認定、交易決策、對價確定、信息披露和回避等機制。
這些新增的要求都需要在基金合同中體現,新規后協會審核的力度明顯收緊,所以基金合同內容一定要完善,緊跟最新監管規定。如果是正在備案的基金,可以通過簽署補充協議的方式提交補正材料。
2、部分管理人發現,私募基金的合同已經根據新規要求進行修改,但仍然會遇到同樣的反饋。在這種情況下,有可能是相關內容過于隱蔽,不容易發現。在這種情況下,建議大家在基金合同中將相關內容用專章約定并重點標出。如果審核員仍然沒有看到,管理人還可以單獨出函指出相關內容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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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業情況
補正意見
1、請管理人提供經審計的財務報表、員工及團隊情況,說明股東變化情況、近期財務狀況、展業情況等。員工需提供簡歷和社保證明。
2、概念信息查詢,機構自2018年×月至今年×月一直未備案過新基金,請上傳機構近5年員工的勞動合同、工資流水、社保繳納記錄和管理人辦公場地租賃合同以及股東變化情況,并充分說明此期間的展業情況和未備案基金的原因。
回顧2023年的監管趨勢,積募發現,監管部門越來越重視私募管理人的持續運營能力,從人員配置、辦公場地、財務報表等層面全方位評估管理人是否還在繼續從事私募基金業務、是否違反了專業化經營原則、是否具有持續運營能力等等。
在這種背景下,積募發現,如果一家私募管理人近幾年都沒有發行過新基金,那么在提交新基金備案時,基本上都會遇到關于持續經營情況的反饋意見,要求管理人提供相關材料進行論述。這種反饋,其實相當于一場小規模的自查,積募建議管理人一定要謹慎對待。如果確實已經不再從事私募基金業務了,或者公司的硬件條件無法滿足持續經營的要求,很有可能會面臨被注銷管理人登記的命運。
當然了,如果管理人的確是正常運營的,雖然長時間沒有發行基金產品,也不用擔心,按照中基協的反饋意見如實報告相關情況即可,沒有其他違規情形的話一般不會影響后續的正常展業。
結合中基協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頁面的提示信息,積募提醒以下幾類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備案新基金或者進行相關業務變更時特別留意一下:
1、旗下有存續基金運營,但是已經長時間未備案新基金,或者近一年在管基金規模低于200萬,可能會收到上述反饋意見。
2、在管基金全部清算后,超過12個月持續無在管基金,這種情形的管理人有可能會收到中基協要求出具專項法律意見書的通知,并且提交法律意見書時要完成新設基金產品的備案,具體操作時還是有一定難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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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資能力
補正意見
1、股東的出資能力并不代表管理人的出資能力,管理人2022年末凈資產1×××萬元,對本級認繳2×××萬,實繳1××萬元,不足以覆蓋后續的認繳規模。
2、請補充提供投資者×××覆蓋認繳金額的后續實繳出資能力證明文件。
中基協在《私募投資基金備案指引》中指出,協會辦理私募基金備案時,可以視情形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投資者的出資能力證明等材料。
正常情況下,投資者認購私募基金時,無論是私募證券基金還是私募股權基金,都應該提供對應的出資能力證明材料,管理人應當核實投資者對基金的出資金額與其出資能力相匹配。此外,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登記備案辦法》規定,投資者的資金需要滿足以下幾個要求:
資金來源合法
屬于投資人的自有資金
投資人為自己購買基金
必須貨幣出資
不得代持、代繳、代付
在實務中,私募股權、創業投資基金由于實繳、認繳金額不同,被協會反饋要求提供投資者出資能力證明材料的機會較多,而私募證券基金遇到的情形較少,但管理人仍然需要讓投資者提供相關材料,并存檔備查。在這里,積募特別提醒大家以下幾點:
1、投資者出資能力證明材料并不等于合格投資者證明材料,這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不可混為一談。
2、對于私募證券基金的認購款、私募股權/創投基金的實繳出資,需要投資人拿出對應的資金來源,是工資收入、投資收益,還是經營性收入?
3、對于私募股權/創投基金,如果是合伙型的,大家要關注投資人的認繳金額是否與實際出資能力相匹配。如果認繳和實繳金額差異較大,中基協有可能會讓管理人上傳投資者的累計出資能力證明材料,比如說投資人認繳1億,但實際出資只有300萬,這種情況下他的出資能力可能就會受到質疑,需要進一步提供出資能力證明文件。
4、出資能力證明為投資者的金融資產證明或未來收入證明等文件,且滿足金融資產的預計變現價值與預計未來收入的總和可覆蓋投資者對基金的累計實繳出資。出資能力證明材料與上文提到的合格投資者資產證明文件類似,但涉及的金額不盡相同,要根據投資人的實際投資情況確定,其中:
自然人投資者的出資能力證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托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金融資產、投資類不動產/特殊動產等非金融資產和一定時期內的薪資收入流水、分紅流水、投資收益流水及其完稅證明等文件。
機構投資者的出資能力證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驗資報告、最近年度審計報告等文件。
大家如果有任何產品備案的問題歡迎隨時咨詢我們,咨詢電話400-109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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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緩釋
補正意見
本基金投資者為信托計劃,請詳細說明信托計劃層面的產品要素及投資者結構安排,管理人是否在信托計劃層面跟投并在信托計劃層面設置“風險緩釋”安排。
該反饋意見主要針對于私募證券基金,2023年年中逐漸出現在大家的視野中,引起很多管理人的關注,可能大部分私募人不知道“風險緩釋”代表什么意思。在中基協反饋意見中,“風險緩釋”本質上具有保本保收益的嫌疑,因此如果私募證券基金的上層投資者中出現了信托計劃,在2023年備案基金時很有可能會被協會反饋“風險緩釋”的相關內容。
根據2023年的新聞報道,此類產品一般在信托計劃層面設置風險緩釋安排,通過管理人跟投B類份額提供有限風險補償減少A類投資者虧損的幾率,有點保收益的擦邊球。然而,“風險緩釋”本身并不是這個意思,而是指通過風險控制措施來降低風險的損失概率或影響程度。因此,它并不是必然和保本保收益掛鉤的。
中基協反饋意見中提到的“風險緩釋”產品,結合相關新聞報道以及網絡解讀,其產品架構大致是這樣的,由信托公司擔任管理人成立信托計劃,投資人分為一般投資人和特定投資人,其中一般投資人是外部募集資金的客戶,私募管理人作為特定投資人以自有資金跟投,有點類似于優先、劣后級份額。在該信托計劃中,私募管理人同時擔任投資顧問,并且信托計劃投資于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產品,私募基金會設置預警線和止損線,管理人在信托計劃層面跟投的比例高于清盤的虧損比例。另外,信托計劃層面設置風險緩釋機制,一般會設置1年左右的風險緩沖期,此后便轉為正常的基金產品進行管理。在風險緩沖期內,如果產品發生虧損,管理人優先承擔虧損。基金產品設置這種架構,主要目的在于吸引投資者,快速提升基金管理規模,但是其中的風險也很大,一方面違反了不得保本保收益的規定,管理人承擔著合規風險;另一方面,如果出現極端行情,產品虧損幅度也存在不確定性,對于風險承受能力較小的投資人而言并不能真正的保本,反而可能會產生較大的虧損。
因此,積募建議私募基金在備案時注意避免類似架構,提前提供上層信托要素及結構安排,避免保本保收益的相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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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券投資
補正意見
1、基金投資范圍中包含債券逆回購,請明確是開展何種債券逆回購:(1)如是通用質押式回購,請修改投資范圍限定為通用質押式回購;(2)如是開展質押式協議回購,請簽署補充協議明確,與單一對手方開展質押式協議回購金額不得超過基金凈資產的25%,且開展質押式協議逆回購時單一質押債券的金額不得超過基金凈資產的25%。
2、(1)請管理人說明在管基金總體情況,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總規模、基金總只數、固收類產品總只數、基金直銷比例、基金代銷比例、主要代銷渠道、總體平均收益、固收益產品平均收益等。(2)請列表說明在管每只固收基金的具體情況,列表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名稱、基金編碼、基金規模、投資者( 穿透至底層 )、自然人投資者比例、募集渠道、結構化及杠桿情況、托管人、基金成立日、基金到期日、投資標的穿透至層 )、債券發行人、投資標的集中度、投資策路、投資架構( FOF需穿透說明)、申購贖回安排、基金費用、收益率情況等。(3)請管理人梳理在管基金中投資同一發行人發行的債券集中度情況,列表說明當前在管產品投資同一發行人發行債券規模占比前十名的發行人名稱、具體債券標的名稱、涉及的在管基金名稱、投資規模、投資規模占總債券投資規模比例等。(4)請管理人出函說明在管產品投資債券的風險控制手段、產品投資標的集中度情況、目前在管產品中有無出現債券評級下滑或潛在兌付風險的情況,管理人擬采用處置方法,相關風險是否向投資者進行披露。(5)請管理人對基金擬投資的底層標的進行說明,產品集中度如何、是否涉及城投債標的、投資者是否與管理人存在關聯關系。(6)請管理人分散投資,并在合同中明約定基金資產投資同一債券標的占比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5%。(7)基金產品開放期設置應與底層標的流動性相匹配,本產品為固定收益類產品,請管理人調整產品開放頻率,原則上不高于每月開放。
回顧2023年,債券市場的信用風險逐步暴露,引起監管機構的高度關注,在私募基金產品備案時,積募發現,監管部門幫你們一直在壓降債券投資風險。
2023年5月,深圳證監局發布的《深圳私募基金監管情況通報(2023年第3期)》中明確指出嚴禁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從事債券交易違法違規行為。《通報》針對五類典型問題進行了通報:
高集中度接盤弱資質信用債。有私募機構大量募集個人投資者資金并重倉持有單一弱資質信用債,資金期限與底層資產期限不相匹配,容易導致債券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向個人投資者傳導。
暗箱操作,涉嫌不正當交易。有關私募機構購入信用債的交易對手方由債券發行人或者相關證券從業人員指定,而非通過市場化詢價流程確定,且始終按照債券面值購買債券,脫離債券公允價格,損害了債券市場正常的交易秩序和價格傳導機制。
涉嫌不公平對待投資者。有關私募機構分批次以債券面值買入單一債券,買入時點該債券公允價格明顯低于債券面值,導致按照公允估值計算的基金份額凈值持續折損,出現早期和后期投資者之間到期收益率差異較大的情形。
涉嫌利益輸送,違反廉潔從業規定。有關私募機構從業人員通過該模式購買弱資質信用債,協助有關債券發行人滾續發行增量債券,或協助部分證券從業人員獲取債券發行人增量債券承銷業務,滋生利益輸送、廉潔從業問題。
涉嫌公開募集等問題。有關私募機構在私募基金募集階段,通過微信公眾號,以“固定收益投資”的名義向個人投資者公開宣傳推介私募基金,未按規定履行合格投資者認定程序,涉及個人投資者數量眾多,特別是高齡投資者占比高,且運作管理過程中未按合同約定披露基金單位凈值。
2023年,各地證監局在私募基金專項檢查中將城投債作為重點關注內容,中基協也大幅提升了投資于債券的基金產品備案要求,核心要點包括2個:
如果投資于信用債,則投資單一債券比例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5%。
投資于債券的私募基金產品,開放日需要與底層標的流動性相匹配,申贖開放頻率不高于每月一天。
當前投資通用質押式回購和國債逆回購不受債券投資集中度的限制,但對于質押式協議逆回購,則不能突破25%的投資比例限制。因此,建議管理人最好在合同里面進行更加細化的約定,如果沒有投資質押式回購的需求,明確約定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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嵌套層級
補正意見
1、本基金的主要出資人為管理人自行管理的基金,請管理人出函主產明嵌套投資的原因及合理性。請管理人關注《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對于嵌套層數的規定以及后續證監會擬出臺的規則,請在后續產品架構設計過程中,提前考量相關因素,不設置沒有必要的嵌套結構,避免造成損失。
2、本基金投資者中包含多只私募基金,且向上穿透后的投資者仍有私募基金,一共涉及幾層嵌套?請畫出產品結構圖明確嵌套層數,并說明是否符合當前法規中規定投資層級要求。
2023年,由于市場上發生了FOF基金投資的相關風險事件,并且引起較大關注,在新規頻發的背景下,監管部門進一步收緊了嵌套的相關要求。
根據現行規定,目前關于嵌套的豁免要求主要來自于2個地方: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規定,符合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條件,將主要基金財產投資于其他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不計入投資層級。
《關于進一步明確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產品投資創業投資基金和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符合通知規定要求的創業投資基金和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接受資產管理產品及其他私募投資基金投資時,該兩類基金不視為一層資產管理產品。
大家關注比較多的是母基金可以豁免嵌套層級,但是由于證監會尚未出臺相關細則,母基金的條件也不明確,所以在私募基金備案時還無法適用《條例》的相關規定,需要等證監會新規發布之后才能知曉具體標準要。
在實務中,目前中基協在私募基金備案時,關于嵌套層級的審核口徑大體與資管新規保持一致,即不超過2層嵌套。積募建議各位私募管理人關注后續監管規則變化,有新的消息我們也會第一時間也大家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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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推介材料
補正意見
1、根據備案指引1號及材料清單,若基金為代銷,應當上傳募集機構推介時真實使用的推介材料,并由募集機構簽章。本基金為母子架構的投資層基金,請一并上傳募集層基金代銷時代銷機構使用的推介材料。
2、計劃說明書/招募說明書/推介材料(蓋章)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登記備案辦法》(以下簡稱《登記備案辦法》)第二十八條及《私募投資基金備案指引2號-私募股權、創業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備案指引2號》)第三條有關規定,管理人應在私募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等募集推介材料中向投資者介紹管理人及管理團隊基本情況、托管安排(如有)、基金費率、存續期、分級安排 (如有)、主要投資領域、投資策略、投資方式、收益分配方案以及業績報酬安排、投資風險、運營風險、流動性風險等風險情況、募集推介材料還應向投資者詳細揭示關鍵人士(如有) 或者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如有),單一擬投項目或者首個擬投項目(如有)的主營業務(非營業執照內容請填寫實際情況)、交易對手方 (如有)、基金投資款用途以及退出方式等信息。募集推介材料的內容當與基金合同、公司章程和合伙實質一致。
關于募集推介材料,中基協發布的《私募投資基金登記備案辦法》《私募投資基金備案指引》都有新的要求,基金備案過程中很多管理人也收到了相關反饋意見,積募選擇了2條與大家分享。楊春寶律師團隊持續為您精選優質法律實務文章。
第1條是關于募集材料的真實性問題。《私募投資基金備案指引》中規定,管理人辦理私募基金備案時,所提交的募集推介材料應當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在募集過程中真實使用的募集推介材料,同時應當確保募集推介材料中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在這里,大家第一印象是默認管理人自己制作使用的募集推介材料,備案時上傳AMBERS系統即可。但是從上述第1條反饋意見中可以看出,如果私募基金存在代銷情形,而且是母子結構,上層基金為募集層、下層基金為投資層,那么在投資層基金備案時,中基協要求提供募集層基金使用的相關募集材料,這一點大家要特別留意,目前監管的要求比大家想象中的更加嚴格。
第2條是關于募集材料的內容問題。與此相關的規定首先來源于《私募投資基金登記備案辦法》,其中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向投資者募集資金,應當在募集推介材料、風險揭示書等文件中,就私募基金的管理人以及管理團隊、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投資架構、基金架構、托管情況、相關費用、收益分配原則、基金退出等重要信息,以及投資風險、運營風險、流動性風險等風險情況向投資者披露。
除此之外,《私募投資基金備案指引》中也增加了更多的“重要信息”,需要在募集推介材料中向投資者披露,具體如下:
私募證券基金
私募證券基金有多名投資經理的,應當披露設置多名投資經理的合理性、管理方式、分工安排、調整機制等內容;
委托基金投資顧問機構提供證券投資建議服務的,應當披露基金投資顧問機構名稱、投資顧問服務范圍、投資顧問費用,以及更換、解聘投資顧問的條件和程序等內容;
私募證券基金進行份額分級的,應當披露分級設計及相應風險、收益分配、風險控制等內容;
中國證監會、協會規定的其他內容。
私募股權基金
關鍵人士(如有)或者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如有);
單一擬投項目或者首個擬投項目組合(如有)的主營業務、交易對手方(如有)、基金投資款用途、退出方式等;
中國證監會、協會規定的其他內容。
目前中基協對備案及各類變更的材料審核較為細致,建議管理人在備案前依照新規要求全面核查一遍基金備案的相關材料,減少反饋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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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與TMT法律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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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橋團隊系列專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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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全程法律風險防控實務操作與案例評析》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風險防控操作實務》
《完勝資本2:公司投融資模式流程完全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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