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法案例【2022】424
孫子為獨占父親的遺產
編造謊言欺騙年邁的奶奶
簽下放棄繼承權的聲明
這份聲明是否合法有效?
遺產又該如何分配?
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基本案情
葛老太中年喪偶 ,2017年葛老太的獨子唐某又意外離世,其名下有坐落于濟南某小區的房屋一套。唐某早年離婚后未再婚,其法定繼承人僅有母親葛老太和兒子小唐。小唐為獨自繼承父親遺產,心生一計,對葛老太隱瞞唐某去世的消息,并編造父親犯罪被判刑,名下房產已被查封,需要拍賣房屋繳納罰金的謊言,欺騙葛老太寫下放棄繼承權的聲明,載明:“我自愿放棄兒子唐某名下所有財產繼承權。我思維清晰,表達自由。”后葛老太從他人處得知唐某去世的消息,覺察出端倪,與小唐就涉案遺產分割問題產生爭議,遂訴至法院,要求依法繼承涉案房產。
(圖文無關,圖源網絡侵刪)
法院審理
本案爭議焦點為:葛老太作出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是否合法有效?唐某的遺產如何分配?
法院經審理認為,坐落于濟南市某小區的房產所有權登記于唐某個人名下,其去世后,該處房產即成為唐某的遺產。因被繼承人唐某生前對此房產并未立有遺囑,亦未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故上述房產應按法定繼承辦理。雖然葛老太曾于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書寫過自愿放棄唐某名下所有財產繼承權的書面意見,但其出具上述意見時已逾80歲高齡,該意見系其在未被告知其子唐某已去世及出具此書面意見的真實用意,且系在受到其孫子欺騙的情況下作出,故上述書面意見并非其本人真實意思表示,不能作為認定葛老太已放棄繼承涉案房產的有效證據,法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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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的規定,葛老太、小唐對涉案房產的應繼承份額均為1/2。鑒于小唐在其父去世后代唐某償還了房屋貸款本息3萬余元,且截至2021年5月,唐某尚欠銀行房貸25萬余元未還,加之葛老太并不主張涉案房屋的所有權,故涉案房產以判歸小唐所有為宜;但其應按評估的房產市場價值扣除小唐代償的房屋貸款本息及尚未歸還的房屋貸款后,給予葛老太相應的貨幣補償。尚未歸還的涉案房屋貸款,則應由小唐償還。
法院依據上述意見依法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服判息訴,且在主審法官的教育下,小唐自覺履行了生效判決所確定的義務,已將應支付的涉案房屋貨幣補償費等涉案款項通過法院過付給葛老太,依法保護了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法官說法
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繼承人有權放棄繼承。但放棄繼承權有效首先必須是繼承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如果有采取欺騙、威脅或脅迫等強制手段,讓繼承人違背真實意愿而作出的放棄繼承表示,則是無效的。本案涉及老年人權益保護問題,應當充分考慮老年人訴訟能力偏弱等特點。本案中,葛老太已年逾八十,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但其身體患病、認識判斷能力下降,在處置遺產繼承的重大權益時,不僅無其他親屬或專業人士在場告知不利后果,還遭受親孫子的欺騙,其寫下聲明書的目的是為了配合“房屋拍賣、繳納罰金,為兒子爭取減刑”,并非放棄遺產繼承。且該份聲明書的簽寫違背公序良俗,葛老太經歷晚年喪子之痛,失去重要養老依靠,孫子欺騙奶奶放棄繼承,該行為無疑損害了葛老太作為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有違善良風俗,辦理此類案件時,應注重調解、教育,充分考慮老年人的利益,實質化解糾紛。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第八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來源: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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