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4日,重慶市公安局南岸區分局偵破一起刑事案件。警方將搶劫殺人的犯罪嫌疑人代某抓獲。據代某交代,其在2023年12月12日晚敲門進入鄰居余某家中搶劫殺害余某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那么說,代某構成何罪呢?是故意殺人罪還是搶劫罪呢?又該如何量刑呢?
一、代某構成搶劫罪。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搶劫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行為。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屬于搶劫罪的結果加重行為,也按搶劫罪定罪處罰,不再數罪并罰。但是,搶劫行為完成之后為了滅口而對被害人實施殺害的應以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數罪并罰。
二、代某的刑期應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根據刑法規定,入戶搶劫的或者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入戶搶劫的認定。
對于部分時間從事經營、部分時間用于生活起居的場所,行為人在非營業時間強行入內搶劫或者以購物等為名騙開房門入內搶劫的,應認定為“入戶搶劫”。對于部分用于經營、部分用于生活且之間有明確隔離的場所,行為人進入生活場所實施搶劫的,應認定為“入戶搶劫”;如場所之間沒有明確隔離,行為人在營業時間入內實施搶劫的,不認定為“入戶搶劫”,但在非營業時間入內實施搶劫的,應認定為“入戶搶劫”。??
四、入戶搶劫應以入戶目的的非法性為標準。
以侵害戶內人員的人身、財產為目的,入戶后實施搶劫,包括入戶實施盜竊、詐騙等犯罪而轉化為搶劫的,應當認定為“入戶搶劫”。因訪友辦事等原因經戶內人員允許入戶后,臨時起意實施搶劫,或者臨時起意實施盜竊、詐騙等犯罪而轉化為搶劫的,不應認定為“入戶搶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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