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吳某作為一名普通的大學生,將個人積蓄都交給健身房購買私教服務,但是卻遇到私人教練屢屢更換,私人教練成為公共教練的難題。由于入會交費時沒有細讀條款,訴訟解決問題將會面臨部分費用作為違約金被扣除,無法全額退費的難題。律師團隊介入后,從訴訟角度出發,以調解方式為委托人爭取更多利益,大大減少了訴累。最終健身房將費用全額退還,所耗時間、精力和費用遠少于訴訟,全案圓滿告終。
一、學生健身,面臨退費無著
吳某是仙林大學城的學生,于2018年10月17日與某健身中心簽署了《入會契約書》、《會員守則》以及《私人教練協定》,同時繳納會籍費3680元、私教費32700元。后健身中心違反雙方的約定,多次單方面更換私人教練,嚴重影響申請人健身效果,導致申請人訓練課程缺乏系統性,無法實現健身的目的。在吳某要求退費時,健身房拒絕退還費用。健身房理由如下:雙方簽訂的《會員守則》第五條:“會員簽署《入會契約書》并繳清相關費用后,會員有權自付款之日起15日內要求退款。在簽署期間外,非本會所原因會員所繳納費用不予退款”。同時,《私人教練協定》第三條規定:“前述期限外,非因會所原因課程費用不予退還”。經律師團隊與健身房溝通,健身房只退卡退費,但會籍費3680元不予退還,同時私人教練課程費要按照《私人教練協定》約定的總金額扣除32%的費用(即10464元)。
二、霸王條款,據理力爭贏法理
本案中,雙方簽署的《會員守則》和《入會契約書》存在明顯的霸王條款。《合同法》第四十條,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6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依據前述法律法規條文,《會員守則》、《私人教練協定》兩項條款嚴重限制消費者權利,且健身房沒有采取合理方式提請申請人注意,因此該兩項條款應屬于無效條款。
三、類案對比,避免實際損失
經類似案件分析比對后,律師團隊對于訴訟結果做出了并不樂觀的預判。(2020)蘇0106民初3425號判決中,法院對類似案情進行了部分支持。法院支持以教練離職為由解除合同,但是不支持以霸王條款為由全部退還私教費。法院認為原告以更換后的教練達不到自己信服程度為由選擇了解除合同,其理由并無合同依據,亦缺乏合理性,原告既已選擇了隨意解除合同的權利,自然應當承擔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原告稱被告提供的格式合同損害其利益的理由不能成立。如何在法院認定更換教練不構成違約的情況下要回全部費用,避免實際損失,成為律師團隊的核心工作內容。
四、妙用調解,終取正義財
本案中,常規訴訟可以為當事人爭取到大部分費用,但是私人教練課程費要按照《私人教練協定》約定的總金額扣除32%的費用。律師團隊在反復思索后,將調解作為首選。首先,調解可以節約訴訟所占用的時間,對雙方都有利;其次,可以減少雙方訴累,為爭取更多利益增加籌碼;最重要的是可以通過調解的方式爭取到比訴訟更多的退費。在與吳某充分溝通后,律師團隊向南京市棲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提交《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申請書》,由市監局立案處理。經過律師團隊、市監局和健身房的多輪溝通、協商,健身房終于在三個月后將全部費用退還吳某。律師團隊采取法、理并用的方式,經過不懈的努力后,終于幫助委托人吳某要回了本就屬于自己的財產,同時也免去了訴訟的時間、金錢成本,獲得委托人的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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