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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公司基于其經營情況,會安排員工在周六或者周日召開例會,對項目進行總結匯報,以便安排下周的工作進度。那么在周末也就是員工休息日召開例會,是否屬于公司安排員工加班呢?公司需要向員工支付加班費嗎?
經典案例
甲于2019年4月8日入職A公司工作,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入職后,甲發現A公司每周天會召開例會并強制要求員工參加,且不支付加班費。
2019年9月21日,甲向A公司發送《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以A公司不支付加班工資為由解除與A公司的勞動關系,要求A公司支付248274元的加班費,A公司拒絕支付。甲向仲裁委提出仲裁,但是仲裁委未支持甲的請求,故甲又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A公司在周末召開例會對每周工作進行總結匯報,強制甲參加,占用了甲的休息時間,A公司應安排甲予以補休,但A公司未安排甲調休也未向甲支付加班費,故A公司應向甲支付加班費。
風險提示
公司延長工作時間或在休息日、法定節假日安排員工工作的,應向員工支付加班費。對于在周末公司組織員工召開例會并強制員工必須參加的情況,屬于在員工休息日即標準工作時間之外安排工作,額外增加了工作量,占用了員工的休息時間,會被認定為加班而需向員工支付加班費。
公司治理建議
公司應如何避免讓員工參加例會等活動而被認定為安排加班的風險呢?我們建議:
1、避免安排員工在標準工作時間之外開會
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之外,即員工下班后延長的時間、休息日、法定節假日。公司在上述時間內安排員工公司開會,進行額外的工作,占用了員工的休息時間,屬于是在公司的組織安排下進行的加班,公司應當根據具體情況支付加班費或者進行調休。
2、避免強制員工參加
如果公司在周末等休息日組織召開會議培訓等活動,強制員工必須參與,且內容是與員工的工作內容相關,符合支付加班費的條件,公司需要向員工支付加班費。但是如果公司召開的會議或是活動等,與工作內容無關且不強制參加,不影響員工的考核,如關于員工綜合素質方面的會議或培訓,這是對員工自身能力的提升,員工自愿參加是其對自身休息權的處分,公司無需支付加班費。
3、已安排員工參會的進行調休或支付加班工資
如公司有安排員工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之外,召開會議或進行培訓的慣例,且是強制員工必須參加的,為避免員工以不支付加班費為由辭職導致公司支付補償金,公司應盡快完善加班費相關規章制度并貫徹執行,如組織員工在周末開會的,需要安排員工調休,不能調休的,需要支付員工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加班問題還可閱讀《》【勞動法研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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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紹
李 慧
股權高級合伙人
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
盈科管理委員會 委員
盈科業務指導委員會 委員
盈科公司法律事務部 副主任
上市公司商學院《法律風險》主講導師
工信部中小企業志愿服務專家律師
中級并購交易師、碳排放交易師、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資格、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資格
業務領域:公司設立與投資、公司合規體系建設、股權激勵、股權架構設計、并購與重組、破產清算、商事訴訟等法律事務。
李慧律師,專注于企業法律顧問服務,長期致力于公司法與合規研究,熟悉公司治理結構、內部運營和HR管理事務。
擔任多家教育培訓業、口腔醫療業、物流業、制造業、傳媒業、租賃服務業、住宿餐飲業、軟件與信息技術業、珠寶首飾業……等行業企業常年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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