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整理自:東營市東營區人民法院
案情回顧
2019年4月6日,吳某某與東營某健身公司簽訂《私教課程服務協議》,協議約定,私教課起止日期自2019年4月6日至2022年10月5日,私課程單價為270/260/380元,課程費20000元;私教課程一經購買,不予退款。協議簽訂后,吳某某支付20000元私教費并獲贈2000元。吳某某于2019年至2021年接受私教培訓,共消費8960元,尚余預付款11040元(不含獲贈2000元)。吳某某認為,受東營某健身公司更換私教以及吳某某搬家等原因,致使私教課未如期完成,故訴請解除協議,要求東營某健身公司退還私教費13040元。東營某健身公司認為,其不存在違約行為,不同意解除協議,應當繼續履行。
東營市東營區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協議約定了消費者一經購買課程即不得退款,根據該約定,即便提供服務者存在違約行為或消費者對私教課程不滿意,也無法退款,上述約定限制排除了消費者的權利,對消費者明顯不公平,應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二十六條規定認定無效。同時,吳某某雖主張東營某健身公司存在頻繁更換私教教練已構成違約,但沒有提供證據證明,且從協議約定來看,吳某某也未指定具體的私教教練,因此,沒有證據證明東營某健身公司在履行案涉協議中存在違約行為。
東營某健身公司雖不存在違約行為,吳某某也沒有解除協議的正當理由,但并不表明東營某健身公司不應退款,還應考慮債務的具體性質加以綜合判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條規定了合同僵局的處理原則,即在特定情形下,當事人可以請求終止合同,但違約方應賠償守約方因此導致的損失,本案中,私教課程具有一定人身專屬性,不宜適用強制履行,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的情形,吳某某可以請求終止協議的履行。關于退還費用數額問題,鑒于東營某健身公司在案涉協議履行中并無違約行為,綜合考慮協議價款、服務期限以及東營某健身公司應支付成本、可以獲得的利益等因素,從公平原則以及誠信原則角度出發,酌定東營某健身公司退還費用比例以60%為宜。同時,考慮到被告東營某健身公司并無違約行為,其贈送的2000元不應作為基數考慮。據此,一審判決:一、原告吳某某與被告東營某健身公司于2019年4月6日簽訂的《私教課程服務協議》終止;二、被告東營某健身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退還原告吳某某費用6624元;三、駁回原告吳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后,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現已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二十六條第二款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請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
有前款規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系,但是不影響違約責任的承擔。
筆者觀點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大幅提升,人們對健康越來越重視,更有不少年輕人青睞于健身房、私教課。健身行業蓬勃發展的同時,也引發了一些糾紛。從司法實踐來看,通常情況下,此類糾紛的發生主要是經營者存在更換私教、停止營業等違約行為,此時處理較為簡單。但在經營者不存在違約行為,而消費者又沒有正當理由不愿意繼續履行剩余約定期限私教課程應如何處理,實務中較為鮮見。此類糾紛雖涉及金額小,但也事關民生生活,注重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同時,也要考慮誠實信用原則,平衡各方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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