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23年3月12日,農民工張某受同鄉李某的相約一同到廊坊市某建筑工地打工。3月17日,張某在用三輪車運水泥時,不幸發生翻車事故,致張某頸椎骨骨折。
由于,張某沒有簽勞動合同,建筑公司不同意進行賠償。于是,張某向廊坊市安次區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仲裁】
2024年1月17日,安次區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依法進行公開審理。仲裁庭上,廣東某工程總承包有限公司辯稱,該公司是工程總承包單位,并不直接雇傭農民工提供勞務,案涉工程勞務已全部分包給了其他公司,即便存在雇傭,張也應該找相應的勞務分包單位主張權利,且收到仲裁通知后,公司立即向工程分包單位進行了核實,都表示根本就不認識張某,也從沒有雇傭過張提供勞務。由此,張到底在哪里受的傷,因何受傷均不能確定。
作為張某委托仲裁代理人中國法學會會員、曲陽縣曙光法律服務所陳少勇則認為,農民工在入職公司前,在有該公司名稱的橫幅前曾簽訂過合同類文件,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的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另,證人李某、張某某有公司發的工資轉賬明細,能作證事發時與張某系同一班組,二人可證明張某勞動受傷的事實。
而,張某之所以沒有發工資記錄,是因公司要求辦理工資卡時,恰張某受傷住院,而銀行又要求必須本人到場方能辦理,故此張某沒有工資卡。但,張某的工資已均發于同班組其他人員卡內,班組其他人員已將張的工資給付完畢。所以,張某的申請符合勞動關系認定的“三要素”(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裁決】
2024年1月17日,廊坊市安次區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依法作出裁決,自2023年3月12日至2023年3月17日,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陳少勇)
后記
庭審結束后,仲裁員的一句話,說出了農民工的心聲,引起了廣大農民工的共鳴。楊仲裁員說,農民工很不易,撇家舍業,掙點辛苦錢,養家糊口。而,作為有社會責任的建筑企業,要敢于面對實際,敢于承擔責任,而不是推三脫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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