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四條
民法典第173條規定了被代理人死亡和作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組織終止時,委托代理終止。由于具體情況的復雜性,一概規定委托代理終止不太合理。本條借鑒司法解釋有益經驗,對一些例外情形進行了規定。
本條規定了委托代理終止例外的有關內容。
根據本條規定:
第一,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實施的代理行為有效,即委托代理終止例外的情形包括:
一是代理人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二是被代理人的繼承人予以承認:三是授權中明確代理權在代理事務完成時終止;四是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經實施,為了被代理人的繼承人的利益繼續代
第二,作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組織終止的,參照適用前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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