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
A省B縣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決 書
經審理查明,被告B縣公安局以原告陳某某于2011年5月17日16時許,伙同他人在B縣C街道XX8號內用撲克牌及骰子進行賭博時被當場查獲為由,于2011年5月18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第十一條第一、二款的規定作出《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對原告陳某某處以罰款500元,收繳賭資2000元,追繳違法所得8000元。原告獲知被處罰事項后,認為自己從不曾參與賭博,被告對原告作出上述治安處罰認定事實錯誤,且至今沒有依法將《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給原告,亦未告知原告相關陳述、申辯權利和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為此,原告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依法撤銷被告作出的《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
另查明,本案在訴訟過程中,被告已自行查明本案系案外人陳某某參賭被查獲時冒用原告陳某某身份接受公安機關處罰。被告已于2015年5月6日作出決定,自行撤銷《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
本院認為,本案被告B縣公安局作出的《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原告陳某某于2011年5月17日16時許,伙同他人在B縣C街道XX8號內用撲克牌及骰子進行賭博時被當場查獲,事實錯誤。原告陳某某要求撤銷被告作出的《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理由正當。鑒于該處罰決定書在訴訟期間,已由被告B縣公安局主動撤銷,再行判決撤銷已無實際意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確認被告B縣公安局于二0一一年五月十八日作出的《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違法。
二、對賭博人員作出行政處罰,應核實清楚參賭人員身份信息
公安機關對參賭人員作出行政處罰,應核實清楚參賭人員的身份,確保準確無誤。如果參賭人員處罰錯誤,屬于事實認定錯誤,賭博行政處罰會被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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