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起文字獄,很多人會想起龔自珍的詩句:“避席畏聞文字獄,著書都為稻梁謀”。龔自珍生活在嘉慶、道光年間,彼時,一度嚴苛異常的文禁已隨著清朝國勢的衰落而松馳下來,但人們,特別是知識分子仍然心有余悸,以至聽到議論文字獄便嚇得離席而走,從事著述就更不敢涉及此現實政治了。
乾隆時期的書法家梁詩正,官至東閣大學士、太子太傅,乾隆南巡時常伴隨其左右,即便是如此顯赫地位,梁詩正卻用“不以字跡與人交往,無用稿紙亦必焚毀”自誡。寥寥兩句,驚魂如見。所謂“康乾盛世”時文字獄的恐怖,由此可見一斑。
文字獄在中國有久遠的歷史,著史這個賽道則是文字獄的重災區。
古人治史,有“書法不隱”、“臨文不諱”的傳統,遇到當權者有暴政,史官不惜一死也要秉筆直書,以彰其惡。
魯襄公二十五年(前548年)齊大臣崔杼殺了國君光,太史據實記載:“崔杼弒其君”,為此被崔杼殺掉了。太史的弟弟照寫不誤,也被殺掉了。另一個弟弟還是如此書寫,崔杼終于不敢殺了。南史氏聽人說太史闔門盡死,就抱著竹簡前往,半路上得知已記錄在冊遂作罷。這可能是中國最早因寫歷史而獲罪致死的。
北魏是拓跋族建立的國家,這在漢族的傳統觀念來看,算不得正統,況且北魏進取中原時難免殺掠之類的野蠻行為。司徒崔浩受命主持撰寫北魏的開國史《國紀》,并且刊刻在石碑上。
崔浩秉筆直書,盡述拓跋氏的歷史,詳備而無所避諱,其中直書了拓跋氏一些不愿人知的早期歷史。而石碑豎立在通衢大路旁,引起往來行人議論。鮮卑貴族看到后,無不憤怒,先后到太武帝前告狀,指控崔浩有意“暴揚國惡”。
結果崔浩以下、更以上“百二十八人皆夷五族”。崔浩被滅族固然有復雜的政治背景,但因客觀地記述歷史而被禍,實在太冤枉了。
這件事表明,歷史并非純學術領域,史家并不能安然躲在象牙塔里搞學問。歷史本身雖然是客觀的,但如何記述,有個立場問題;如何評論,更容易透露出作者對現實政治的態度。
因此,寫歷史常為當政者所忌。和歷史相關的文字獄,絕大多數都與當時的政治矛盾、政治斗爭有關。當然,統治者有時也會抓住一點似是而非的東西,牽強附會地說作者指桑罵槐,搞影射攻擊,因此而羅織成獄的。
北宋文學家蘇軾與變法派政見不合,遭受排擠。蘇軾自覺在朝廷無法立足,于是申請外任。蘇軾于熙寧四年外任杭州通判,之后又分別擔任密州、徐州、湖州知州。在任職上,蘇軾看到了新法執行過程中的諸多弊端。蘇軾都極為反感,于是便寫成詩詞,對新法實行過程中出現的弊端進行批評和諷諫。
而在當時,王安石早于熙寧九年(1076年)二次罷相,變法事業的主導者已經從王安石變為神宗本人。當時變法已經成為皇帝親自部署的既定國策,反對變法就是反對神宗的既定決策。蘇軾為詩所累,入獄四個月,最后被下放到黃州安置。南宋詩人陸游把此案的卷宗匯編在一起,名為“烏臺詩案”。
蘇軾的許多詩流露出對王安石變法的不滿,他自己并不否認。當時同情蘇軾的大臣也認為蘇軾借詩諷喻,但他們認為應該劃分善意的批評同惡毒中傷的界限,蘇軾屬于前者,故不應治罪。
這個意見很好,可惜行不通。
你說是真誠的批評,善意的諷刺,朝廷非說是惡毒攻擊,別有用心。
在專制時代,皇帝“言出法隨”、“口含天憲”,你縱有一百張嘴也辨不清,很可能不讓你申辨就把你殺了。
1842年,馬克思針對普魯士政府“書報檢查令”中所說的:“對政府措施所發表的見解,其傾向首先必須是善良的,而不是敵對的和惡意的”這句話,尖銳地指出“這樣一來,作家就成了最可怕的恐怖主義的犧牲品。”
原因很簡單,法律沒有規定客觀標準,“傾向”究竟如何,只能由代表專制統治意志的法官去判斷。那么,什么才是客觀標準呢?
馬克思認為不應當是“當事人的思想方式”,而只能是當事人的行為本身”,他說,:“凡是不以行為本身而以當事人思想作為要標準的法律,無非是對非法行為的公開認可。”
根據這樣的理論,文字獄最重要、最本質的特征是:不以作者的行為方式作為主要罪證,而僅僅從作品的文字推求作者的思想傾向而置之以法。
按照今天的法律觀點來看,一切文字獄都是非法的,都是恐怖主義法律的產物。寫詩的蘇軾和寫史的崔浩盡管持有不同的政見,但都沒有實施相應的行為,他們卻都成了文字獄恐怖的犧牲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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