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何國銘律師 (專注于商標犯罪與商業秘密犯罪案件控告及辯護)
涉嫌假冒注冊商標罪?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要謹慎。今天來講講我們最近辦理的一起假冒注冊商標罪,這個案件剛開完庭,還沒出判決,案件的信息還不方便透露得太多。我們就來聊聊這個案件遇到的一些情況吧。這是東北某省案件,當事人家屬打電話聯系我的時候,是在審查起訴階段,當時我在云南辦案。她向我咨詢,說,她丈夫涉嫌假冒注冊商標罪,涉案金額是70多萬,有自首、坦白、退贓、賠償被害人損失等有利情節,同時,她丈夫在五年內因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被判處了拘役,案發前已經服刑完畢了。辦案檢察院想和當事人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給的量刑建議是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她就來咨詢我,問這個認罪認罰能不能簽,我思索了一會,根據她所說的這些有利及不利的情節,算了一下刑期,認為刑期應該在1年到1年7個月之間是比較合理的。所以建議先不簽,后面案件到了法院,在審判階段再和法院簽,到時盡量把刑期降低一些。
過了大概一個星期,她又電話聯系我,說她很早之前已經在當地委托了一個律師,當地的律師說如果不簽認罪認罰,刑期會加重,所以,考慮再三,還是決定簽了。她說,現在案件已經進入法院階段了,想委托我介入這個案件,希望能在刑期上再減少一些。
我介入案件后,經過閱卷和會見,寫了十幾頁的辯護詞,全面論述兩年六個月的刑期不合理,同時,也收集了很多全國的同類判決,以作為辯護詞的附件。這些材料,我們在開庭前都已經遞交給法院了。并且,我們在開庭前,去會見當事人,給他做庭前輔導時,也全面向他說明刑期應該怎么計算,他當時是同意我們的觀點,希望能和律師協力,爭取個好的結果。但是,等到開庭了,也許他是在看守所待久了,受到其他人的說教,又或者是出于庭審中嚴肅的氣氛的影響,當庭又明確認可了檢察院的量刑建議了。迫于無奈,我當庭和合議庭說,行使律師的獨立辯護權,在法庭上花了半個多小時,來論述這個量刑建議不合理。
為什么在當事人當庭認罪認罰的情況下,我要堅持所檢察院給的量刑是明顯過重的呢!主要還是以最高法、最高檢出臺的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的規定,以及某省高級人民法院出臺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的規定作為依據。
首先,基準刑不明,對于既存在有減輕、從輕處罰情節,又存在加重處罰情節的,要計算出具體刑期,首先是需要確定一個基準刑,這個是基礎,然后再根據《量刑指導意見》的方式計算出具體的刑期。但是很明顯,量刑建議書與認罪認罰具結書是沒有體現基準刑的,量刑建議書是如何計算出兩年六個月的刑期呢?這個過程也是不明晰的。為了查明基準刑的問題,我們收集了很多相似案例,認為當事人的基準刑應該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個月之間。關于這些案件的判決書,我們在庭前已經提交給法庭用以參考了。
另外,針對刑期的計算,我們專門做了一個表格,以量刑指導意見為依據,對于從犯,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50%;對于次要主犯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對于自首,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對于坦白,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對于退贓、退賠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積極賠償但沒有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對于有前科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為了公平起見,我們選取了上述量刑情節中的平均數,例如,40%以下,就選取20%,30%,就選擇15%這樣一種規則,最終算出刑期應該是在有期徒刑一年至1年7個月之間。
還有另外一個點是我們重點攻擊的,就是當事人有一個同案犯,和他的涉案金額是相差無幾,但是,這個同案犯的量刑是沒有自首和賠償被害人損失的情節的,而他的量刑是在三年兩個月,所以,一比較,兩個人之間就僅僅是相差8個月,那么,自首加上賠償被害人損失的情節就僅僅減少8個月嗎?很明顯,8個月是不足以體現這兩個情節的。
現在案件開完庭了,但是判決還沒下來,我們也不知道結果會怎么樣。但是通過這個案件,我想給大家的建議是,簽署認罪認罰時要非常謹慎,尤其是需要注意檢察院給量刑建議的時候,有沒有說清楚基準刑是多少,每個有利情節能降低百分之幾的刑期,然后,自己私底下要去算一下,看這個量刑建議合不合理,然后再決定簽還是不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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