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
A市B區人民法院
行政判決書
經審理查明,2015年1月19日晚,被告A市公安局B分局C派出所民警在清查XX發藝時,發現原告潘某形跡可疑將其帶回派出所。原告在被告處供述2015年1月5日晚上,其在A市B區XX路XX巷XX旅店XXX房間內吸食毒品冰毒并曾于2014年9月、10月份左右,在D區朋友家中吸食過毒品冰毒三次的違法事實。被告于2015年1月21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對原告處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處罰。原告不服,起訴來院。
本院認為,本案被告提供的證據及原告的庭審陳述,能夠證明原告確有吸食毒品的違法事實。但被告認定原告曾于2014年9月、10月份左右,在D區朋友家中吸食過毒品冰毒三次的違法事實證據不足。故被告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應予撤銷。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撤銷被告A市公安局B分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二、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四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九十三條??公安機關查處治安案件,對沒有本人陳述,但其他證據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但是,只有本人陳述,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二十七條第一款 公安機關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違法嫌疑人是否違法、違法情節輕重的證據。
第一百七十條 對行政案件進行審核、審批時,應當審查下列內容:
(二)案件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
三、無證據證實多次吸毒,吸毒行政處罰被撤銷
根據上述規定,對吸毒人員作出行政處罰,必須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在該案中,雖然現有證據可以證實吸毒人員最近一次的吸毒行為,但無法證實吸毒人員兩三個月前的三次吸毒行為。因此,現有證據無法證實原告的前三次吸毒行為,故法院判決撤銷了吸毒行政處罰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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