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 李 靜 院長、翟 紅 副院長、立案一庭邱建民庭長、郭靜波審判長、耿小軍 法官、薛 征 法官:
再審申請人因與被申請人李某離婚后財產糾紛一案,再審申請人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級法院作出的(2023)津 01 民終 3032 號民事判決,二審原判決存在明顯的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原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原判決超出訴訟請求、據以作出原判決的法律文書被撤銷問題,再審申請書多達12頁詳細全面闡述了該案存在的問題和再審事由,本案簡單、事實清晰、證據確鑿充分,特歸納總結如下:
一、一、二審判決認定了3個重要事實:
1、認定了涉案房產南開區**新居是再審申請人的個人結婚前財產;
2、認定了為再審申請人購置新房節省契稅,雙方通謀虛假離婚的事實;
3、認定了雙方簽訂的《夫妻正式聲明協議》為雙方真實意思表示;
二、二審(2023)津01民終3032號給付之訴存在原判決超出訴訟請求的錯誤;
1、二審(2023)津 01 民終 3417 號婚姻家庭糾紛(確認無效之訴)撤銷了一審錯誤判決、認定《離婚協議書》中涉案房產分割是雙方虛假意思表示自始無效應立即返還再審申請人結婚前的個人財產,不應在今后的解決夫妻共同財產問題的離婚糾紛中去解決;即不離婚就不予返還,這嚴重超出了訴訟請求,判決未能嚴格遵循當事人的訴訟請求范圍,作出的判決超出了當事人主張的范圍,違反了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2、依據《夫妻正式聲明協議》,李某不誠信違反《民法典》第7條、第509條、第577條之法規,判決亦嚴重違背了最高法《關于深入推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裁判文書釋法說理的指導意見》、《關于在人民法院工作中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若干意見》之要求,助長了社會不正之風;判決失去公平正義、敗壞司法裁判公信力,不利于糾紛解決、化解社會矛盾、實現案結事了;
三、二審(2023)津01民終3032號給付之訴存在據以作出原判決的法律文書被撤銷問題、適用法律確有錯誤、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錯誤;
1、判決應依據(2023)津 01 民終 3417 號確認無效之訴判決認定結果按《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二)款規定對一審錯誤判決進行撤銷與改判,本案按第(一)款規定判決明顯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2、不應在再次確認離婚協議涉案房產分割無效、有房產返還一節后突然最后大反轉、雙重自相矛盾的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違反《民法典》第157條之法規;且判決維持原判明顯缺乏證據證明并雙重自相矛盾,維持原判未能提供充分的證據來證明其合理性和正當性。;
一審未能做到準確查明事實、實質化解糾紛,二審(2023)津01民終3032號給付之訴未能有效終審、精準定紛止爭;但相信天津高級人民法院能依據事實以法律為準繩公正對給付之訴改判,做到高級人民法院重在再審依法糾錯、統一裁判尺度的職能定位,懇請再審法院能夠審慎處理此案,確保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到充分的保障,同時也維護法律的權威和公信力。
綜上,(2024)津民申890號再審申請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11條之規定,懇請天津高法予以再審;
此 致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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