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
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一般會先與員工協商,協商達成一致后雙方簽訂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但是有時候公司與員工之間的協商屬于當面溝通,雙方協商一致后也未當場簽訂書面協議,待公司微信通知員工去辦離職手續時,員工反悔認為公司是無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要求公司賠償,那么公司微信發送的離職通知,屬于違法解除還是協商一致解除呢?
經典案例
2018年6月25日,甲入職A公司,雙方簽訂了為期三年的書面勞動合同。
2020年1月15日A公司HR通過微信向甲發送信息“領導那邊通知我們,給您辦離職手續,工作日截至1月16日”。
甲表示A公司突然向其發微信為其辦理離職,屬于違法解除。要求A公司支付其違法解除賠償金,A公司表示已與甲進行了協商溝通,雙方是協商解除。雙方未達成一致,甲提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違法解除賠償金7萬元。仲裁委支持了甲的請求,A不服提起訴訟。
法院認為,根據甲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可以看出為A公司單方解除。A公司未提交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據,故可以認定是A公司單方無故提出解除勞動關系。A公司應依法支付甲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7萬元。
風險提示
公司與員工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應與員工就支付工資報酬、加班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達成協議并簽訂,在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該協議是有效的。若無法立刻達成協議,公司應給予員工考慮時間,避免直接通知員工辦離職手續導致違法解除。
公司治理建議
公司治理建議:
公司應如何正確與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以避免違法解除的風險呢?我們建議:
1、協商過程錄音或談話筆錄
公司與員工協商解除時,為留存雙方的溝通記錄,公司應在雙方協商時,進行錄音或制作談話筆錄。在協商過程中,公司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及公平公正原則,履行各項告知義務,并如實與員工協商解除方案,充分征詢員工的意見。在員工有異議時,進行詳細說明。在溝通談話結束時,讓員工閱讀筆錄,無異議的,當場簽字確認。避免如本案中A公司這樣,無任何協商溝通的記錄。
2、及時簽訂協商解除協議
當公司與員工之間就協商解除事項達成一致的,若可以現場簽署協商解除一致協議的,公司應盡可能現場就與員工簽署。若無法現場簽署的,公司的人事應盡快擬定好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盡快與員工確認簽署時間、以避免時間拖得太久導致員工方面發生變化,以致員工不愿意簽訂。
3、盡快讓員工進行離職交接
公司與員工簽署完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系協議后,應盡快讓員工辦理工作交接,并給其辦理離職手續,開具離職證明或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以及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協議中約定了補償金等款項的,公司應在約定的時間將款項支付給員工避免拖欠,否則員工可能會提起仲裁,增加公司訴累。那么對于使用微信相關,還可閱讀《》【勞動法研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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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紹
李 慧
股權高級合伙人
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
盈科管理委員會 委員
盈科業務指導委員會副主任
上市公司商學院《法律風險》主講導師
工信部中小企業志愿服務專家律師
中級并購交易師、碳排放交易師、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資格、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資格
業務領域:公司設立與投資、公司合規體系建設、股權激勵、股權架構設計、并購與重組、破產清算、商事訴訟等法律事務。
李慧律師,專注于企業法律顧問服務,長期致力于公司法與合規研究,熟悉公司治理結構、內部運營和HR管理事務。
擔任多家教育培訓業、口腔醫療業、物流業、制造業、傳媒業、租賃服務業、住宿餐飲業、軟件與信息技術業、珠寶首飾業……等行業企業常年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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