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整理自:上海奉賢法院、上海高院
蹲守、跟蹤、偷拍一些“私家偵探”以“情感咨詢”“商務調查”為名侵犯、泄露他人隱私和個人信息這些行為是否合法?
案情回顧
2019年,董某曾因從事“私家偵探”調查工作,被人民法院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刑滿釋放沒多久,又開始“重操舊業”。
2021年9月至2023年6月,董某為牟取非法利益,注冊成立上海某信息咨詢有限公司,在網上發布“私家偵探”“婚姻調查”等廣告招攬“客戶”。“客戶”下單后,自己或者指使馬某、趙某,采取在車輛上安裝移動GPS、跟蹤、蹲守、偷拍等手段獲取目標人員的行動軌跡、活動地點等,甚至通過他人查詢開房記錄,并將上述信息非法提供給委托的“客戶”。
董某公司經營的咨詢類型大部分為婚內出軌情況調查,通過社交賬號與“客戶”談好價格,再將目標基本信息發給“調查員”,如果人手緊張,就自己出馬。調查方式多為選擇相關地點蹲守或跟蹤車輛,并拍攝照片、錄制視頻,調查結束后,再將整理好的資料匯總反饋給“客戶”。
“調查員”馬某是董某的老鄉。董某指使其在目標對象車上安裝GPS,并支付報酬。馬某按照董某發來的信息找到車輛安裝GPS,通過手機查看車輛移動路徑并截圖,跟蹤車輛、記錄停車地點,拍攝車主與他人會面照片或者視頻。
另一名“調查員”趙某系董某通過朋友認識。董某指使趙某全程跟蹤記錄目標對象日常行動軌跡。如跟蹤車主到酒店,并通過不法手段獲取開房記錄。
期間,董某等人共非法獲利10萬余元,其中馬某參與兩筆跟蹤“調查”非法獲利2萬余元;趙某參與兩筆跟蹤“調查”非法獲利6千元。
董某、馬某、趙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董某到案后,檢舉揭發類似同行業人員的犯罪事實。審理期間,三名被告人均退出違法所得。
法院觀點
奉賢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董某、馬某、趙某出售公民個人行蹤軌跡信息,均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人民法院根據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認為董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馬某、趙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被告人董某、馬某、趙某均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被告人董某系累犯,到案后,能檢舉揭發類似同行業人員的犯罪事實,有立功情節。審理期間,三名被告人均退出違法所得。
最終,人民法院分別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對被告人董某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十二萬元;對被告人馬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二萬元;對被告人趙某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宣告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五千元;對退繳在案的違法所得以及隨案移送的作案工具均予以沒收。目前該案已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筆者觀點
隨著網絡技術的發展,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時有發生,有的甚至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和財產安全。而行蹤軌跡正屬于與人身安全緊密相關的高度敏感個人信息。此外,公民個人應提高對快遞地址、手機號碼、定位信息等的保護意識和安全防范意識。同時,妥善保管銀行卡、身份證、電子銀行認證介質等,不向他人隨意透露銀行卡號、賬戶密碼、安全碼、身份證號、短信驗證碼、指紋等重要信息,防止被不法分子竊取利用,造成財產損失。
需要注意的是,“私家偵探”的調查手段可能涉及侵犯隱私、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等違法犯罪行為。委托人對私家偵探的犯罪行為,如有相關證據表明雙方對可能存在的非法調查行為存在共謀,存在“知情”或“應當知情”的,委托人也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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