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上海高院微信公眾號4月1日消息,2023年6月,嚴女士收到一家公司發來的入職通知,告知她應聘上了財務主管的崗位。通知要求嚴女士提供人絨毛膜促性腺激素檢查(HCG)報告,該檢查通常用來診斷是否懷孕。嚴女士在按要求檢測時發現自己已經懷孕,于是將這一情況如實告知。
幾天后,公司突然通知嚴女士,由于規劃調整,該崗位被取消。然而,在其他平臺上,該公司仍在發布相同崗位的招聘信息。多次溝通無果后,嚴女士以該公司侵害勞動者平等就業權、惡意取消崗位為由訴至法院,要求賠償3萬余元。最終在法院主持下,雙方達成調解協議,該公司賠償嚴女士相關損失3萬余元。
本案涉及到平等就業權的問題。
《就業促進法》第三條規定, 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自主擇業的權利。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視。
實施就業歧視的,勞動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案當中,該公司因嚴女士懷孕而拒絕錄取,是一種就業歧視行為,不但給嚴女士帶來物質利益的損失,而且給嚴女士造成精神損害,該公司需要賠償嚴女士的物質損失和精神損失。
社會上大大小小的就業歧視行為很多,需要人們像嚴女士一樣認真對待自己的權利,該維權就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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