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導入
警察犯罪的情況比較少見。本人曾代理了一起公安干警徇私枉法案。
案件起因是公安局某處干警張甲、齊乙按照上級領導的指令,為了達到追究田丙犯罪的目的。兩人指令A公司和B公司分別出具了虛假的計算機感染病毒損失證明材料。兩人委托會計師事務所以虛假材料對A公司和B公司因此所遭受的損失進行了評估。
最終,田丙因侵犯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和侵犯商業機密罪鋃鐺入獄。
田丙出獄后經申訴改判無罪。張甲、齊乙被檢察院以徇私枉法罪立案偵查。
二、巧辯從犯獲緩刑。
本人作為張甲的辯護人認為,張甲的行為是在領導的指令下作出的,其并未獲取任何的物質利益。根據《警察法》規定,人民警察必須執行上級的決定和命令。人民警察認為決定和命令有錯誤的,可以按照規定提出意見,但不得中止或者改變決定和命令的執行;提出的意見不被采納時,必須服從決定和命令;執行決定和命令的后果由作出決定和命令的上級負責。因此,即便其構成犯罪,其所起的作用也是次要的,應為從犯。
最終,法院采納了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判處張甲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三、結語
俗話說,知法犯法,罪加一等。實際上,執法者犯罪并不是刑法從重的情節。但是,作為執法者,要守住道德和法律的底線,知法不能犯法!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