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秦代治貪懲腐,可謂中國歷史上的典范。秦朝首先通過嚴格的立法機制,堵塞了一切貪贓孔道。這使得貪婪者無處可逃,不敢有貪贓受賄之行為。秦朝實行了嚴格的官吏任用、考核和監察制度,特別重視對官吏腐敗行為的監察,這也使得違法貪贓者極少能夠逃脫法律的制裁。
一、當官至要不貪鐵,勤政心明私欲蠲
秦朝的治貪政策還體現在法責有信,重在執行。秦人深知法律的威信至關重要,所以對于貪贓腐敗的官員決不姑息縱容,堅決執行法律,形成了不可逾越的威信。這種嚴明的法律執行使得秦朝政權具備了無上的權威。
《秦律》記載:“捕盜律曰捕人相移以受爵者。”
在秦朝,重刑懲罰貪官是常見的做法。因為貪贓腐敗足以使國家政權從根基開始腐化,甚至導致整個國家機器的崩潰。因此,自古以來,任何朝代的執政者都非常重視治貪懲腐。在中國歷史上,每一個朝代都有相應的措施來打擊貪贓腐敗,而秦代治貪懲腐的成效尤為顯著。
秦朝雷厲風行的手段,在治理貪贓腐敗問題上得到了充分的體現。首先,他們奪取奴隸主貴族的財產,剝奪了他們的權力和財富。商鞅執政時期,秦國大力推行了剝奪奴隸主貴族權力和財產的政策,遷徙巴蜀的奴隸主貴族達到了上萬戶。同時,他們還大規模地打擊貪吏,幾乎消除了貪贓腐敗的官員。
秦朝的法律制度非常嚴密,被稱為“秦法密如凝脂”。湖北云夢出土的秦代竹簡《云夢秦簡》為我們提供了研究秦朝法律和治貪之法的重要資料。秦代治貪的首要措施就是嚴格的立法,制定了嚴厲的法律條文,明確規定和懲罰貪贓腐敗行為。
除了嚴格的立法,秦朝還實行了嚴密的監察制度,對官員的行為進行監察。一旦發現貪贓腐敗的官員,將會受到嚴厲的懲罰。秦朝對貪贓腐敗的態度堅決,毫不容忍,堅決執行法律法規,這在文武百官里樹立了強大的權威和震懾力。
二、古來多少錚錚士,先憂后樂斷俗緣
秦朝的法律明確規定,無論什么人,如果行賄一錢,就要被判處修筑城墻的苦役,并在臉上刺字,成為終身的恥辱。
修筑城墻在現代看來可能不算太重的懲罰。然而,秦朝的“城旦”實際上相當于現代的“無期徒刑”。不僅每天都要進行苦役勞動,日落的時候還要關進監房里,常常吃不飽飯,他們所吃的囚糧和穿的囚衣都是最差的。
此外,他們還會受到肉刑的折磨,這種懲罰制度直到西漢時期,漢文帝重新進行了刑罰改革,這種懲罰才變為有期徒刑。
秦朝的法律非常嚴格,沒有人敢冒險違法。法律系統也非常完善,堵塞了所有可能的貪污途徑。在秦律中,有一項罪名叫做“挪用公款罪”,就是指官吏私自使用公家的錢財,會被視為盜竊罪來處罰。
秦律還規定了一種犯罪行為,就是攜帶借用的公家物品逃跑。自首的人會被視為逃亡罪,如果被捕獲,則被定為盜竊罪。這樣的規定堵塞了官吏濫用職權、侵吞公款公物的貪污途徑。
秦律還嚴禁官吏利用職權參與商業活動。對于那些利用公家提供的馬匹和辦事人員來謀取個人利益的官吏,他們不僅會被流放到邊地服苦役,連同家人也會一起受罰。當時的官馬是主要的交通工具,類似于現在的交通運輸手段。
秦朝官員的選拔、考核和監督也有嚴格的規定。自商鞅變法以來,秦朝的官員主要是通過在戰場上斬殺敵人來獲得晉升機會。只要在與敵國交戰的戰場上斬殺一個敵人,就有可能獲得官職。
《秦律》記載:“吏為詛偽,貨盾以上,行其論,又廢之。”
對于新任、考核和提升官員的條文,里面包含五個禁忌。這些禁忌規定了不適合任用的人,還規定了九種失職情況,其中包括阿諛奉承、工作拖沓、貪圖享受、官官相護、推卸責任、擅自篡改法令、冒犯上級、打壓聰明才智的人、以及貪污受賄。
對于這類惡劣官員,不僅會被免職和受罰,還會向上級報告并記錄在案,然后終身不得再用,以此警示其他官員。秦朝的律法規定了選拔官員的行為規范,其中“廉潔”被視為最重要的條件。官員必須心地純潔,正直廉潔,謹慎嚴謹,認真調查研究,全面傾聽意見,無偏無私,細心思考,明察秋毫。
同時,他們必須冷靜不急躁,敦厚不苛刻,準確恰當地實施賞罰行為。這些規定表明了秦王朝在治理官吏方面的遠見卓識。如果上級官員行為不當,也要承擔法律責任。
三、情系蒼生披肝膽,黎元感激呼青天
對于官員的考核,每年都要進行三次小考和一次大考。考試分為“最”和“殿”兩個級別,獲得“最”級別的官員會得到獎勵,而獲得“殿”級別的官員則會受到懲罰。此外,秦朝還設立監察官員,對官員進行監督。在秦始皇時代,曾多次頒布監察各級官員的律令。
《語書》是在公元前年頒布的一部法律文件,其中提到了對違法行為的處理方式。如果有人不遵守法令,就會被依法處理。為了監督官員的行為,政府會專門派遣監察官到各地進行巡視,發現有官員違法的行為,就會根據法律進行處理。
官員的監察范圍很廣,包括忽視職責、管理不善、任人不當、違抗法令等,還有各種腐敗行為。除了貪污受賄之外,還包括虛假宣誓、隱瞞事實、欺詐行為等。
除了監察官員的行為,秦代還實行了獎勵告發的制度,無論是黎民百姓還是官吏,只要舉報了官員犯罪行為,就能得到重獎。如果有人知道官員犯罪卻不舉報,就會被認為是同罪。由于官員貪贓枉法是重罪,如果有人舉報了這種行為,他不僅可以免責,還能承襲犯奸官長的全部官爵和財產。
法律對于貪污腐敗的行為非常嚴厲,無論地位高低,職權大小,都會受到懲罰,所有的官員都沒有任何特殊待遇。秦代的法律執行非常嚴明,這讓貪贓枉法的官員很難逃脫法律的制裁。這也是秦朝官員廉潔治理的一個重要原因。
商鞅變法的時候,就曾提出過,不管是卿相、武將、大夫還是平民,如果違背君王的旨意,違反律法,那就是死罪。他堅持依法辦事,即使是太子的師傅犯了錯,也要嚴加懲處,以揚法威。
《商君書》記載:“守法守職之吏,有不行王法者,罪死不赦,刑及三族。周官之人,知而評之上者,自免于罪。無貴賤,尸襲其官長之官爵田祿。”
商鞅所提出的“刑罰沒有等級”并沒有從根本上限制封建等級特權,它還是無法真正實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在那個時代,他卻能對受賄的將軍施以嚴刑,實在是一種巨大的進步。商鞅推崇的法治精神包含三個關鍵詞:法、信、權。其中,“法”的核心并不在于立法的數量,而在于法律的“信”任。
這意味著所有人都必須尊重法律,將其視為神圣不可侵犯的存在,樹立法律至高無上的威信。只有這樣,國家才能實現法無不至、刑賞必罰的原則,執政者才能嚴格執行法律。而“權”指的是擁有法律的至高無上的威信,形成政權的無上權威。只要政權擁有了這種權威,任何人都不敢違反法律,也不敢藐視法令。
歷史上,任何一個政權的衰落,都不是因為立法不夠,而是因為法律無法得到執行。如果法律無威信,政權就會逐漸衰落。
結語
秦代治貪懲腐涉及了多個方面,包括剝奪奴隸主貴族的權力和財產、大規模打擊貪吏、嚴格的立法和監察制度等,這些措施使得秦朝在治理貪贓腐敗方面取得了顯著的成效,成為中國歷史上治貪懲腐的典范。
參考文獻:
《商君書》
《秦律》
《史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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