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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母公司為了在勞動用工管理和規章制度等方面保持一致性,會要求下屬子公司直接使用母公司的員工手冊等制度,那母公司的制度對子公司的員工是有效的嗎,子公司可以直接援引該制度對員工進行管理嗎?
經典案例
2018年8月1日,甲進入A公司工作,A公司與甲簽訂勞動合同,期限自2018年8月1日起至2021年7月31日止。
2019年1月21日,甲為工作調整事宜與公司負責人發生爭執,并糾結他人在公司鬧事,意欲毆打負責人,后公司報警解決此事。A公司認為甲在公司打架斗毆、聚眾鬧事,打擊報復、恐嚇領導,屬于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于是A公司根據員工手冊規定,解除了與甲的勞動合同關系。
甲稱A公司的員工手冊為其母公司B公司的員工手冊,A公司依據該員工手冊將甲解除屬于違法解除。于是甲提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違法解除賠償金,仲裁支持了甲的請求,A公司不服提起訴訟。
法院認為,即便B公司是A公司的母公司,但兩個公司在法律上均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是彼此獨立的主體,B公司的規章制度未經A公司的民主公示程序之前,不能作為A公司的規章制度。故A公司解除與甲的勞動合同關系決定,缺乏合法有效的依據,屬于違法解除,A公司應向甲支付賠償金66400元。
風險提示
母公司與子公司是各自獨立的法人主體,母公司在制定規章制度時進行的民主公示程序未包括子公司的員工,所以母公司的規章制度對子公司的員工無效。子公司不能直接使用該制度管理員工。否則,子公司所作出的任何決定都缺乏合法有效的依據。
公司治理建議
子公司應如何適用母公司的規章制度,以避免制度無效的風險呢?我們建議:
1、將母公司的規章制度進行民主公示程序
子公司并不是不可以適用母公司的制度,因公司適用的某一項制度涉及到員工的切身利益的,必須進行民主公示程序。故子公司可召開職工代表大會或向全體員工發郵件,就母公司的規章制度征詢員工意見,征詢意見后再次向全體員工發郵件公示,如是員工手冊等制度可再要求員工簽收確認,留存簽收單。經過民主公示程序后,規章制度可以在子公司適用。員工手冊相關還可閱讀《》
2、在母公司制度中表明適用于子公司
勞動爭議案件中,對于子公司使用母公司的規章制度,法院在判決時存在不同的裁判走向,有的法院認可,有的法院不認可。認可的法院認為母公司的規章制度上已表明“本員工手冊適用于所有下屬分公司、子公司”或“本手冊所稱員工指本公司、分公司以及全資子公司正式錄用員工(包括試用期員工)”,且向員工告知,所以子公司員工是適用的。所以,如果子公司直接適用母公司制度,須在制度中表明適用子公司,并且向母子公司全體員工走民主公示程序。
3、子公司可單獨制定適合本公司的規章制度
很多子公司都是在母公司規章制度制定之后成立的,且很多子公司往往與母公司分布在不同的城市,各地的政策性規定不同,子公司直接適用母公司的規章制度與當地的政策不符。所以,子公司可以在母公司各項規章制度的基礎上,依據當地的勞動法律法規或政策性規定,制定符合自己的規章制度,并進行民主公示程序。這樣制定出來的規章制度才是最適合公司實際情況,也是最具實用性的規章制度。【勞動法研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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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紹
李 慧
股權高級合伙人
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
盈科管理委員會 委員
盈科業務指導委員會副主任
上市公司商學院《法律風險》主講導師
工信部中小企業志愿服務專家律師
中級并購交易師、碳排放交易師、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資格、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資格
業務領域:公司設立與投資、公司合規體系建設、股權激勵、股權架構設計、并購與重組、破產清算、商事訴訟等法律事務。
李慧律師,專注于企業法律顧問服務,長期致力于公司法與合規研究,熟悉公司治理結構、內部運營和HR管理事務。
擔任多家教育培訓業、口腔醫療業、物流業、制造業、傳媒業、租賃服務業、住宿餐飲業、軟件與信息技術業、珠寶首飾業……等行業企業常年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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