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要求空置房“停收物業費”的呼聲開始上升。
我們來看一下支持者的觀點。他們認為,空置房并沒有享受到物業公司提供的清潔、安保等服務,因此不應該支付物業費。
一個是:有些業主手里有好幾套空置房,如果還要向空置房業主收取物業費,那無疑是增加了業主的經濟負擔。
另一個是,空置房里面并沒有住人,也就沒有享受到物業公司的各種服務,當然就不用交納物業費。即使要繳納物業費,也應該是減半才對。
而對于空置房是否應“停收物業費”這個問題,我國在《民法典》的第九百四十四條規定中,對此作出了明確的規范: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顯然,不管房子是有人居住,還是長期空置著,業主都要按時支付物業管理費,不得找各種理由不交物業費用。
對此,我國的民法典就規定了:業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繳納物業費。
主要原因是:1、物業公司對小區的運營管理,能使空置房保值增值,更適宜居住;2、如果空置房不交物業費,其他業主紛紛響應,那小區就無法正常運營了。3、向空置房收取物業費,也可以增加囤房者的持房成本,迫使其將房子出售或出租,使有限的住房資源得到合理的利用。
為什么相關法律規定卻是必須要繳納物業費呢?實際上,這背后主要原因有以下幾個:第一,空置房雖然長期空置,并沒有人居住,但是其所在的小區保潔和環境維護等都是由物業公司來運營。如果業主們都以房子空置為理由,不肯交物業費,那小區就會變得臟亂差,屆時業主不管是想出售,還是想回來自住,都很難實現。
其實,在目前房產稅還沒有出臺之前,向擁有多套空置房業主收取一定的物業費,以迫使其出租或出售,也是合理的。這樣就可以在持有環節增加其持房的成本,給房地產市場去投資化,讓有限的住房資源得到更加合理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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