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案例一:某證券企業與某醫院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基本情況:被告的企業字號“中信”與原告馳名商標“中信”相同,被告雖然是在醫療服務范圍,原告在金融服務范圍,兩者不在同一服務范圍,但根據馳名商標的保護范圍擴大到禁止他人將與該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使用在非類似的服務上,故被告的行為已落入該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非類似服務范圍即專用范圍內。原告請求被告停止使用帶有“中信”字樣的企業字號。
裁判結果:案件受理后,經調解,被告主動變更了工商登記,企業名稱中不再包含“中信”字樣,雙方達成了調解
典型意義:法律對注冊馳名商標保護的范圍擴大到了禁止他人將與該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使用在非類似的商品上。未經注冊馳名商標所有人許可,在非類似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與其馳名商標相同、相近似商標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行為人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的文字登記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足以引起相關公眾誤認其間存在某種聯系,使他人對其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其行為損害了在先權利人及馳名商標權人的合法權利,擾亂了社會經濟秩序,構成不正當競爭。
案例二:某家化公司與百貨超市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基本情況:某家化公司注冊并使用在花露水商品上的“六神”商標,是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認定的馳名商標,該商標在有效期內。2021年,某家化公司工作人員在公證處人員的現場監督下,對某百貨超市出售的標有“六神”字樣的驅蚊花露水進行證據保全。經鑒定該某百貨超市所銷售的“六神”字樣的驅蚊花露水為假冒商品。某家化公司認為某百貨超市的行為嚴重影響了“六神”正品花露水在市場上銷售,損害了某家化公司的品牌聲譽,給某家化公司造成了巨大經濟損失,要求某百貨超市賠償其損失。
裁判結果:某家化公司持有的“六神”注冊商標在法律保護有效期內,應受法律保護。最終判決百貨超市賠償某家化公司維權費用及合理損失。
典型意義:近年來,知識產權侵權案多發,嚴重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加強保護知識產權,不僅有利于保護知識產權人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更有利于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促進市場良性發展。各類超市是百姓生活物資的集中點,銷售假冒商品,不僅侵害消費者權益,也損害知識產權人的利益。即使超市在承擔賠償責任后有權向有責任的生產者追償,但對于超市自身商業信譽等產生的損害已經不可逆轉。以本案為例,超市等各類商家應當嚴把進貨渠道,杜絕購買并出售假冒偽劣商品,不為任何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買單。人民法院依法保護知識產權,打擊假冒偽劣,為構建良性的市場競爭秩序和營商環境貢獻力量。
案例三:某音樂公司與歌廳曲目著作權糾紛案
基本情況:KTV中供點播的帶有畫面、表達一定故事內容的MTV屬于著作權法規定的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授權某音樂公司使用其管理的MTV作品獲得報酬,并授權該公司向未經授權的使用者主張權利。KTV經營者未經授權使用MTV作品向消費者提供歌曲點播服務進行營利的,屬于直接使用歌曲,構成著作權侵權,應當承擔停止侵權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裁判結果:依據原告請求,判令被告刪除侵權曲目,賠償原告的維權費用及合理損失。
典型意義:音集協授權管理的音樂作品占全國KTV娛樂場所使用曲庫中歌曲的90%以上,具有廣泛的代表性。音集協通過權利許可使用合同授權卡拉OK經營者放映權和復制權,收取相應的著作權許可使用費后,卡拉OK經營者才能合法使用曲庫中的歌曲?,F實中,KTV娛樂場所卡拉OK經營者違規使用音樂作品的現象普遍存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和阻礙了著作權人和音樂影視行業的創新發展。本案的裁判無疑起到了警示KTV娛樂場所經營者的作用,任何以所購買的歌曲點播設備中自帶歌曲并支付對價,或以不知情等理由未經授權并支付使用費違規使用曲庫中的歌曲的行為,均會受到法律的制裁。該案的裁判維護了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激發了歌曲創作者的積極性,有利于促使卡拉OK經營者尊重他人知識產權,樹立有償使用他人音樂作品的法律意識具有積極作用。
案例四:某光學公司與眼鏡店商標權糾紛案
基本情況:某光學公司通過商標權人廈門雅瑞光學有限公司的授權,獲得第3192360號“Bolon”和第10689490號“BOLON”注冊商標的使用權,上述兩枚商標被核定使用在第9類“太陽鏡”等商品上。“BOLON”商標在2015年被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認定為馳名商標。該公司在我市眼鏡店公證處人員的現場監督下購買到一副帶有“Bolon”標識的太陽鏡。經鑒定,該副太陽鏡并非正品。眼鏡店銷售被控侵權商品的行為,侵害了商標權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
裁判結果:依據原告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的維權費用及合理損失。
典型意義: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銷售者在日常經營活動中,應秉承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誠信經營,拒絕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假冒商品。
案例五:盜版網絡課程轉售案
基本情況:被告張某通過購買了盜版網絡課程,后在某網絡平臺低價銷售。原告為該正版課程的權利人,原告認為張某的價格遠低于原告的銷售價格,該行為已經影響產品銷售,導致其重大損失,故訴請法院判令張某停止侵權行為、賠償經濟損失及相應的公證費、律師費。
裁判結果:被告在接到法院傳票后,已將侵權視頻下架,判令其賠償原告的維權費用及合理損失。
典型意義:盜版產品不僅嚴重打擊了著作權人的創作積極性,更不利于整個社會營造尊重版權的氛圍。希望每個人都能養成尊重他人智力成果,養成為知識付費的習慣,拒絕購買低價盜版書籍、視頻,這將能夠鼓勵和保護一些前沿知識、有深度的原創知識內容。打擊盜版,需要社會合力共治。網絡交易平臺應當肩負起自身社會責任,加強平臺建設。通過加強技術審核手段、加大人工審查等方式,嚴厲打擊盜版產品;接到侵權投訴舉報后,應當第一時間采取下架、封禁賬戶等方式處理;還要完善對于侵權店主的信息披露制度,協助權利人維權。行政執法部門要加大巡查、懲治侵權盜版的力度。著作權人也要積極維護自身權利,在起訴維權時需要進行充分舉證,包括被告侵權證據、實際產生的損失等。
案例六:商標惡意搶注
基本情況:某品牌管理公司在合作過程中,得知白山市某藥業使用并具有一定影響力的商標及外觀涉及專利未進行商標注冊、未申請設計專利,搶注商標后起訴某藥業侵害其商標權、專利權。
裁判結果:原告在主觀上存在惡意,一審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原告未上訴。
典型意義:在后注冊商標申請人主觀上明顯存有惡意,應對其搶注商標濫用權利行為給予否定性評價。本案區分了“搶注商標行為的否定性評價”以及“商標在先使用抗辯”兩種情形。在后注冊商標申請人在申請注冊商標時主觀上是善意還是惡意,是區別適用商標在先使用抗辯和搶注商標的否定性評價兩種法律制度的關鍵。在后注冊商標申請人主觀上明顯存有惡意,應考慮對其搶注商標濫用權利行為給予否定性評價,而非適用“商標在先使用抗辯”制度對在先使用人施以“原使用范圍”“附加適當區別標識”等限制后對先后二者的行為均予以肯定,避免了適用“商標在先使用抗辯”制度放任有惡意的在后注冊商標申請人的問題。
案例七:網絡圖片侵權案
基本情況:未經攝影作品權利人許可,擅自將其作品使用為己方店鋪、產品進行宣傳,侵犯了著作權人對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侵權人應就其侵權行為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裁判結果:經人民法院主持調解,被告刪除了侵權圖片,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
典型意義:涉及到圖片侵權的案件呈上升趨勢,尤其在商品圖片、網頁、微信公眾號等領域。侵權人往往權利意識淡薄,意識不到將互聯網上下載的圖片印在商品上,有可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權利。在經濟高速發展的今天,互聯網上發布的海量信息給創業者們帶來了更多的可借鑒的靈感,但是,對于別人的創作作品,創業者們不能一味享受“拿來主義”的便利,還要提高知識產權保護意識,遵守知識產權等相關法律規定,充分尊重原創作者對作品付出的智力勞動成果,避免侵權行為的發生。
案例八: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糾紛
基本情況:計算機軟件的開發方沒有在涉案合同約定的期限內交付符合合同約定的軟件開發成果,應當根據其實際履行情況向委托方返還合同費用,結合委托方在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的需求變更情況,涉案合同的設計開發目的、內容,開發方的實際履行情況等因素,酌情確定相應的返還金額。原告系網約車公司,委托被告開發網約車軟件,被告制作了UI設計圖,但后續沒有按照約定期限交付軟件成果。
裁判結果:依據原告請求,判決雙方解除軟件開發合同,被告部分返還開發費用。
典型意義: 伴隨著互聯網+時代科學技術的進步、經濟社會的發展,司法保護所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不斷涌現,在司法層面規范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糾紛案件的審理思路、統一裁判尺度、提高審判質量,已成為大勢所趨。本案合理認定開發方未能按約履行合同義務,確定涉案合同解除后開發方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彰顯了傳統民商事審判與知識產權審判理念的有機統一,對于類似案件的審理具備積極的參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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