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張秀峰律師幫信罪辯護研究(一)
最近幾年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簡稱幫信罪)的案件急劇增多,現將實務中各地檢察院針對該罪名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案例匯總如下:
① 京豐檢刑不訴(2023)81號
趙某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將自己名下一張銀行卡出售,獲利1000元。該銀行卡轉入被詐騙錢款40萬余元,單向流入資金180萬余元。檢察院認為:趙某犯罪情節輕微,自愿認罪認罰,已退繳違法所得,不需要判處刑罰,決定對趙某不起訴。
② 京海檢刑不訴(2022)1260號
王某為牟利出售本人名下銀行卡一張。經查證,卡內流水93萬余元,涉及多名電信網絡詐騙案件被害人案款。檢察院認為:王某犯罪情節輕微,具有如實供述情節,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退繳贓款10000元,不需要判處刑罰,決定對王某不起訴。
③ 京海檢刑不訴(2023)296號
楊某為牟利將自己名下銀行卡一張出售,后該卡被電信網絡詐騙團伙用作收款賬戶。經查證,涉詐資金25萬余元匯入該卡,流水金額49萬余元,楊某自愿退繳贓款10000元。檢察院認為:楊某犯罪情節輕微,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認罰,積極退還違法所得,不需要判處刑罰,決定對楊某某不起訴。
④ 穗南檢刑不訴(2023)188號
偵查機關移送起訴認定:路某將本人名下的三張銀行卡出售給他人轉賬非法資金,不明流水已超100萬。檢察院經審查并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未找到路某涉案銀行卡對應的被害人,無法確定其出借的銀行卡被用于電信網絡犯罪活動,認為偵查機關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決定對路某不起訴。
⑤ 穗南檢刑不訴(2023)126號
陶某將名下兩張銀行卡出借給他人使用,其出借銀行卡為獲利。經查證,其出借的銀行卡不明流水80萬元,有被害人報案金額12萬余元。檢察院認為:涉案不明流水金額較少,同時具有坦白、認罪認罰等從輕、從寬量刑情節,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決定對陶某不起訴。
⑥ 花檢刑不訴(2023)129號
張某經他人介紹得知辦理銀行卡可以賺取好處費,遂按照上家要求辦理5張銀行卡并攜帶至安徽省、福建省,提供給對方用于轉賬、取現等,張某獲利13000元。經查證,張某提供的四張銀行卡被用于支付結算,卡內流水81萬余元,涉詐資金49萬余元。被抓獲后,張某賠償上游犯罪被害人黃某部分經濟損失3萬元,并取得諒解。退出違法所得13000元。檢察院認為:張某犯罪情節輕微,具有坦白、認罪認罰、賠償并取得諒解、退出全部違法所得等情節,不需要判處刑罰,決定對張某不起訴。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