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東省菏澤市的一起“輔警拷走實習律師”的報道引發廣泛關注。據悉,柴某是一名實習律師,和朋友于1月30日入住菏澤當地一家酒店。晚上10時左右,一群自稱民警的人闖入酒店房間,要求柴某和其朋友出示身份證,柴某要求對方依法出示證件,但對方以“你沒資格要求出示證件”拒絕了柴某。
經柴某再次要求后,對方直接將柴某反銬在墻邊,帶往派出所。隨后,柴某將事件發布在社交平臺,引發輿論后菏澤市公安局找到柴某溝通。2月2日,菏澤市公安局發布通報,確認涉事派出所輔警存在未按規定出示警察證、違規使用警械等問題,對派出所當日值班負責人予以誡勉處分,涉事民警予以記過處分,對涉事兩名輔警予以辭退。
我們知道,民警在執法過程中,被執法者有權要求民警出示警察證件,不出示是違法行為,而作為執法者知法犯法,值得我們深思。張律師,對此您有什么看法呢,請您從法律角度發表一下您的看法。
青島市市北區法律文化研究會會長張振海表示,事件中,公安局迅速處理相關人員違法違規行為的做法體現了其加強管理、規范執法的態度,事件的最終解決也體現了社會各界在監督國家機關工作方面的重要作用,但事件中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仍然值得我們警醒。《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可以進行檢查。檢查時,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開具的檢查證明文件。對確有必要立即進行檢查的,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當場檢查,但檢查公民住所應當出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開具的檢查證明文件。檢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規定,人民警察依法執行下列任務,遇有違法犯罪分子可能脫逃、行兇、自殺、自傷或者有其他危險行為的,可以使用手銬、腳鐐、警繩等約束性警械:(一)抓獲違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二)執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審訊、拘傳、強制傳喚的;(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可以看出,事件中,涉事民警和輔警在進行檢查時,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其拒絕出示證件的行為顯然違反了法律規定。此外,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手銬屬于警械,只有在法定情形下才能使用,而本事件中,不存在可以使用手銬的情形,民警和輔警使用手銬的行為也違反了法律規定。
我認為,輔警違法粗暴執法的背后,反映的是其法治意識的缺失和權力的傲慢。其行為侵犯了公民合法權益,損害了公安機關公信力。作為國家機關,必須帶頭守法、嚴格執法,違法行為須追究,侵權行為須賠償,只有這樣才能真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才能真正維護公民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公安機關應當進一步加強隊伍管理,提升執法素養,嚴格規范執法行為。社會公眾也應當積極進行輿論監督,督促國家機關提高運用權力的能力,約束國家機關濫用權力的行為,積極行使法律賦予自身的監督權,促進社會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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