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張秀峰律師幫信罪辯護研究(二)
什么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刑法第287條之二第一款規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司法實踐中,構成幫信罪的案例大部分是行為人為獲利而出借、出售自己名下的銀行卡、手機卡、U盾等。根據“兩高”《關于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支付結算金額二十萬元以上”,屬于情節嚴重的情形。
什么是支付結算金額?“支付結算”這一法律術語,《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并未對其內涵外延做出專門性解釋,只有1997年9月份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支付結算辦法》第三條做出了解釋,“本辦法所稱支付結算是指單位、個人在社會經濟活動中使用票據、信用卡和匯兌、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結算方式進行貨幣給付及其資金清算的行為。”因此,只要有入賬行為就屬于支付結算,因此,入賬金額就是支付結算金額。
“支付結算金額二十萬元以上”如何確定?根據共犯從屬性理論,構成幫助犯的前提是正犯實施了信息網絡犯罪,行為人所幫助的對象的行為構成犯罪。在被幫助對象實施的是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情形下,是為犯罪而非一般違法活動提供支付結算幫助。因此,將支付結算金額解釋為電信網絡詐騙的犯罪金額(也就是違法所得或者被騙金額)是符合刑法規定語義邏輯的。因此,支付結算金額應為被害人轉入涉案銀行賬戶的資金,即電信網絡詐騙的犯罪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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