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葉律師您好,我是一名大一法學女生,對刑法蠻有興趣的,希望以后能往刑法(刑辯)方向發(fā)展。但是周圍很多人都勸我換成民法,說是太危險了,一個朋友說她家人以前是刑事律師,后來有一次被心懷怨恨的當事人家屬打了之后就轉成民法了。我想問往刑法方向發(fā)展真的有那么危險嗎?真的不適合女生嗎?
回答:選擇職業(yè)方向最忌以“刻板印象”作為分析基礎。現實中,執(zhí)業(yè)方向的刻板印象對社會大眾乃至行內人士都有不小的影響:刑事辯護是緊張刺激的,民事訴訟都是雞毛蒜皮的小事,金融案件都是動輒上億的高端玩家局……誠然,這些刻板印象一定程度幫助大家簡單直白地了解這一領域的“部分”從業(yè)狀態(tài),但誤差也是不小的。
辦理刑事案件是否具有風險?回答必然是肯定的,但如果我們只討論風險的存在,而不討論風險的產生原因,那么便永遠無法步入任何行業(yè)、任何領域——即便是大家眼中的金飯碗公務員,每年都有那么多的責任倒查、紀律處分,甚至是職務犯罪,已經完全市場化的律師行業(yè)也一樣,各家有各家的風險。
辦理刑事案件的風險主要源于兩個方面:
一是明暗規(guī)則的脫節(jié)。任何領域都有法律條文紙面規(guī)定,以及司法實踐現實情況,兩者間有不同,但刑事案件的這種不同尤為明顯。以“核對證據”為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然而現實中這一條款的具體操作卻飽受爭議。有觀點認為可以直接將全部卷宗交給當事人核實,有觀點認為可以將客觀證據直接交給當事人核實,言詞證據只能以宣讀或概括宣讀的方式核實,還有觀點認為同案人員的言詞證據在庭前不能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披露。以上觀點至今未分出“主流”之說,辯護律師只能在法律規(guī)定、案件情況、當事人狀況、地方司法慣性等因素之間綜合考量,決定如何“核實證據”。不難看出,刑事辯護工作中,語焉不詳的法律規(guī)定和復雜的司法實踐是常態(tài),這種明暗規(guī)則的脫節(jié)是業(yè)務風險的最主要來源。
二是社會矛盾。如果說民商事糾紛是社會矛盾的一種體現,那么犯罪便是社會矛盾的一種升級,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往往承受著更高的損失和傷害,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他們的律師有著更加深的仇恨,這種情況下,如果律師不考慮社會影響和觀感,純粹追求法律上的辯護效果,有可能激怒被害人,甚至遭受其報復。但如果一味擔憂“被害人報復”,則會導致辯護工作過于軟弱,無法守護當事人的權利,使得刑事辯護成為了“形式辯護”。
然而,我們不難發(fā)現,這兩個風險源,其實民商事案件也有,非刑事案件獨有,因此無需對刑事領域有過多的偏見。只要盡可能化解這兩個風險源,加強自己的業(yè)務駕馭能力和風險控制能力,那么辦刑案的風險也不會比別的領域案件高,畢竟有傳聞,某省一年內因虛假訴訟被追究刑責的律師人數,高過該省歷史上所有作偽證被追究刑責的辯護人人數。
不過說回來,辦刑事案件最大的危險,還是賺不到錢。
葉東杭
廣東金橋百信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刑事部副主任,高校法學院證據法學課程校外導師。從業(yè)期間,葉東杭律師主攻信息網絡犯罪、經濟犯罪、性犯罪辯護,每年經辦大量刑事案件,擁有豐富的信息網絡犯罪、性犯罪案件辯護經驗,曾在經辦的多個案件中取得不起訴(無罪)、無強制措施釋放(無罪)、緩刑、勝訴、二審改判勝訴等成果及偵查階段取保候審、不批捕取保候審的階段性成果。為更好地實現刑事辯護專業(yè)化,為客戶提供更優(yōu)質的刑事辯護服務,自2023年1月1日起,葉東杭律師只承接、承辦刑事犯罪辯護業(yè)務、企業(yè)刑事合規(guī)業(yè)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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