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浙江省公安廳、紹興市治安支隊的統一指揮下,紹興嵊州警方搗毀了一個利用網絡平臺介紹賣淫的跨省組織賣淫的團伙,共抓獲涉案人員312人,查證涉案非法獲利1200余萬元。
刑法對組織賣淫罪和協助組織賣淫罪的認定。
第三百五十八條 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為組織賣淫的人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組織他人賣淫行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變更罪名是行為人能否獲得從輕處罰的關鍵。
通過刑法的規定,我們可以知道。協助組織賣淫罪和組織賣淫罪的量刑存在很大的差異。
那么,行為人如果構成組織賣淫罪,在沒有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最低的刑期也是五年有期徒刑。
因此,行為人能否獲得從輕處罰的關鍵是改變罪名。
管理、控制三人以上的才能認定組織賣淫罪。
以招募、雇傭、糾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賣淫,賣淫人員在三人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規定的“組織他人賣淫”。
在組織賣淫行為中起到協助組織行為的為協助組織賣淫罪。
在組織賣淫行為中為組織賣淫的人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組織他人賣淫行為的人員可以認定為協助人員,構成協助組織賣淫罪。
從事一般服務性、勞務性工作的不認定為協助行為。
在具有營業執照的會所、洗浴中心等經營場所擔任保潔員、收銀員、保安員等,從事一般服務性、勞務性工作,僅領取正常薪酬,且協助組織賣淫行為的,不認定為協助組織賣淫罪。
組織賣淫罪和協助組織賣淫罪的區別。
通過以上的分析,想必大家都很清楚了。組織他人賣淫者起到的是組織、領導等主要作用;協助組織者起到的是對賣淫行為充當打手等幫助和輔助作用。
本人所辦理的一起組織賣淫罪案件就是通過變更罪名達到從輕處罰目的的。
本人在之前所辦理的一起組織賣淫案件,公安機關在拘留時是以組織賣淫罪對我的當事人拘留的。本人在辯護中通過閱卷發現,該人所起的是輔助作用。經過開庭,法院最終采納了律師的意見,以協助組織賣淫罪對其作出了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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