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醫法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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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患者肖先生(56歲)因右眼進異物到衛生院就診。衛生院在對肖先生右眼進行沖洗時,因操作過程中針頭不慎脫離刺傷右眼球,衛生院在取出針頭后對肖先生進行抗生素治療。因癥狀無好轉,肖先生隨即被送往眼科醫院住院治療28天。五個月后,因眼傷未痊愈,又前往市醫院住院治療12天。出院三個月后再次前往市醫院住院治療6天,仍未痊愈。
經衛健局委托,醫學會對衛生院的此次醫療行為進行鑒定,鑒定意見為本病例構成三級戍等醫療事故,醫方負完全責任。經司法鑒定,肖先生右眼外傷術后遺留右眼視力盲目4級構成八級傷殘。
患者認為,因衛生室的醫療過錯行為導致其右眼至今無法痊愈恢復視力,甚至失明。起訴要求衛生院賠償各項經濟損失共計33萬余元。
法院審理
一審法院認為,衛生院在給患者診療過程中存在不當醫療行為,患者因此遭受身體及精神上的損失,兩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衛生院本次診療行為經醫學會鑒定構成三級戍等醫療事故且負完全責任,存在重大過錯,衛生院應當對患者的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判決該衛生院賠償患者各項經濟損失共計32萬余元。
衛生院不服,提起上訴。其認為患者眼部受傷時即刻送往眼科醫院治療,當時其視力尚可,先后在多家醫療機構就診或居家康復。近一年的病情進行性進展,患者訴視力進行性下降,最后導致患者主訴的“失明”的情況,可見在多家醫療機構進行手術等診療行為后,才導致患者最終的損害后果。一審法院在患者未主動追加其他醫院為被告的情況下,未依職權增加被告,未對患者的損害后果進行全面的分析評價,遺漏診療過程中可能承擔責任的重要當事人,不符合法律規定。
患方辯稱,患者最終損害后果發生,與衛生院的醫療過錯行為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后期的多家醫療機構進行救治,無過錯責任,法院沒有理由主動追加救治醫療機構為本案被告人。
二審法院認為,醫方主張本案可能遺漏診療過程中承擔責任的重要當事人,該主張并無事實依據,醫方亦未提交相關證據予以證明,故本院不予支持。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律簡析
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因涉及醫學專業問題,一般需通過專門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確認,在目前“兩元化”的鑒定體制下,存在醫療損害鑒定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兩種鑒定模式,而醫療損害鑒定又存在醫學會鑒定和司法鑒定機構鑒定兩種情形。這兩種鑒定雖然都是用現代醫學的專業知識和研究成果對傷者的傷情、死者的死亡原因進行專業的鑒定,但在其人員組成、鑒定內容等方面也存在著一些區別。
在醫療損害鑒定機構的選擇問題上,目前法律法規均沒有明確的規定,因此在實踐中會出現有的案件系醫學會進行的鑒定,有的案件系司法鑒定機構進行的鑒定,也有的案件同時存在兩種鑒定,且所得出結果也會有一定的差異。據醫法匯《2023年全國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大數據報告》顯示,2023年申請醫療損害鑒定的案件占比高達85.96%,其中司法鑒定機構鑒定的案件占比97.21%,醫學會鑒定的案件占比2.79%。而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案件占比僅為10.96%,由此可見,由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醫療損害鑒定是人民法院委托鑒定的主要方式。
醫學會和司法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意見都是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實的重要證據,在鑒定醫療機構過錯及其原因力(參與度)等方面,醫學會和司法鑒定機構都可以接受人民法院的委托進行鑒定。在訴前的醫療糾紛行政處理程序中,由衛生行政部門委托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同樣可以作為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實的證據。本案中法院即采信了訴前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意見,認定醫方承擔完全責任。
另外,關于追加被告的問題。在有多個醫療機構治療的情況下,患者有權選擇給患者造成損害的醫療機構進行起訴。患者起訴部分就診的醫療機構后,當事人依法申請追加其他就診的醫療機構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必要時,人民法院也可以依法追加相關當事人參加訴訟。
追加被告必須符合必要共同訴訟的條件,即對訴訟標的有共同的權利或義務關系、與原告有一定的利害關系,不具備該條件,不得追加為被告。本案中的其他醫療機構的醫療行為系對患者損害后果的補救治療,并非本案的必要共同訴訟人,且醫方在一審中并未申請追加其他醫療機構為被告,故此其上訴請求未得到二審法院的支持。
(本文系醫法匯原創,根據真實案例改編,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均采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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