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便于人民群眾了解現(xiàn)行國家司法救助政策規(guī)定,依法、理性提出救助申請,有效準備證明材料,根據(jù)中共中央政法委員會、財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guān)于建立完善國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見(試行)》,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開展國家司法救助工作細則》,現(xiàn)將相關(guān)事項告知如下:
一、基本原則與受理檢察院
1.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對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權(quán),無法通過訴訟獲得有效賠償,生活面臨急迫困難的當事人采取的輔助性救濟措施。
2.對符合國家司法救助條件的當事人,應當由辦理案件的人民檢察院負責救助。
二、是否救助的若干情形
1.救助申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予以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傷或者嚴重殘疾,因案件無法偵破、已過追訴時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沒有賠償能力,造成生活困難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人身傷害,急需救治,無力承擔醫(yī)療救治費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依靠其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近親屬或者其贍養(yǎng)、扶養(yǎng)、撫養(yǎng)的其他人,因案件無法偵破、已過追訴時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沒有賠償能力,造成生活困難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因案件無法偵破、已過追訴時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沒有賠償能力,造成生活困難的;
(五)舉報人、證人、鑒定人因向檢察機關(guān)舉報、作證或者接受檢察機關(guān)委托進行司法鑒定而受到打擊報復,致使人身受到傷害或者財產(chǎn)受到重大損失,造成生活困難的;
(六)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權(quán)行為造成人身傷害,無法通過訴訟獲得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
(七)人民檢察院根據(jù)實際情況,認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2.救助申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救助:
(一)對案件發(fā)生有重大過錯的;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查明案件事實的;
(三)故意作虛假陳述或者偽造證據(jù),妨害訴訟的;
(四)在訴訟中主動放棄民事賠償請求或者拒絕加害人及其近親屬賠償?shù)模?/p>
(五)生活困難非案件原因所導致的;
(六)通過社會救助等措施已經(jīng)得到合理補償、救助的。
三、申請方式與應交材料
1.人民檢察院辦案部門在辦案過程中對符合救助條件的當事人告知其可以提出救助申請。
2.救助申請應當由救助申請人向辦理案件的人民檢察院提出。救助申請一般應當以書面方式提出。救助申請人提供書面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方式提出,檢察人員應當制作筆錄。
3.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救助申請人,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
4.救助申請人系受犯罪侵害死亡的刑事被害人的近親屬或者其贍養(yǎng)、扶養(yǎng)、撫養(yǎng)的其他人,以及法定代理人代為提出申請的,需要提供與被害人的社會關(guān)系證明;委托代理人代為提出申請的,需要提供救助申請人的授權(quán)委托書。
5.向人民檢察院申請國家司法救助,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國家司法救助申請書;
(二)救助申請人的有效身份證明;
(三)實際損害結(jié)果證明,包括被害人傷情鑒定意見、醫(yī)療診斷結(jié)論及醫(yī)療費用單據(jù)或者死亡證明,受不法侵害所致財產(chǎn)損失情況;
(四)救助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生活困難情況的證明材料;
(五)是否獲得賠償、救助等的情況說明或者證明材料;
(六)其他有關(guān)證明材料。
生活困難情況的證明材料應當能夠說明有關(guān)救助申請人的家庭成員、勞動能力、就業(yè)狀況、家庭收入等情況。
救助申請人確因特殊困難不能取得相關(guān)證明材料的,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調(diào)取。
四、相關(guān)義務與法律責任
救助申請人通過提供虛假材料、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獲得國家司法救助金的,應當追回救助金;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檢察服務(國家司法救助)熱線:
12309、0768-2120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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