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精神障礙患者持刀傷人致8死1傷
5月23日上午9時許,湖北孝昌縣小悟鄉發生一起精神障礙患者持刀傷人案,造成8人死亡、1人受傷,傷者生命體征穩定。
目前,犯罪嫌疑人已被公安機關控制。經查,犯罪嫌疑人盧某某,53歲,初篩為三級精神障礙患者,等司法鑒定。目前,孝昌縣已成立工作專班,全力做好相關善后工作。
【馮律評說】
這個案件造成8人死亡、1人受傷的嚴重后果,如果作案人是正常人,那么故意殺人,后果嚴重,嫌疑人應該是要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
但是,因為作案人是精神病人,那么其是否承擔刑事責任及是否被判處死刑就會打上問號。
刑法第18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定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根據以上規定,精神病人是否需要承擔刑事責任,要看他作案時能夠辨認及是否能夠控制自己的行為,如完全不能辨認或不能控制的,不負刑事責任;如能夠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和正常人一樣承擔刑事責任;如果部分能辨認或部分能控制自己的行為,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而精神病人作案時的狀態,需要通過司法鑒定程序來確定。
本案對作案人作案時精神狀態的鑒定是認定犯罪及判處刑罰的關鍵。
#律師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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