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證監會依法對恒大地產債券欺詐發行及信息披露違法案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對恒大地產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罰款41.75億元,對恒大地產時任董事長、實際控制人許家印處以頂格罰款4700萬元并采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馮律評說】
就證券會的通報而言,我覺得有如下信息值得注意:
1.證監會給予恒大集團以41.75億元的巨額罰款,但是該罰款很可能無法變成現實的罰款收入。
我們知道債權人已經在香港對在香港上上市的恒大集團申請清盤(即中國大陸的破產),香港法院已經受理。
雖然沒有聽說國內的債權人在中國大陸對恒大申請破產,但根據媒體披露的情況,很大集團無法償還到期債務,已經資不抵債,實質上符合破產條件,我認為目前并無財產可供執行行政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全國法院破產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的通知》(法〔2018〕53號)有如下規定:破產債權的清償原則和順序,對于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清償順序的債權,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人身損害賠償債權優先于財產性債權、私法債權優先于公法債權、補償性債權優先于懲罰性債權的原則合理確定清償順序。因債務人侵權行為造成的人身損害賠償,可以參照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順序清償,但其中涉及的懲罰性賠償除外。破產財產依照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的順序清償后仍有剩余的,可依次用于清償破產受理前產生的民事懲罰性賠償金、行政罰款、刑事罰金等懲罰性債權。
從以上規定來看,倘若恒大集團雖然資不抵債,但尚有財產可供執行,從民事債權人利益的角度出發,應當盡快推進恒大集團的破產程序,因為在破產程序當中,民事債權作為私法債權才能取得對公法債權的優先地位。
2.恒大集團還面臨著債權人的索賠。
證監會認定恒大集團2019年至2020年期間,恒大地產通過提前確認收入的方式虛增收入及利潤,致使在交易所市場公開發行債券存在欺詐發行,那么存在欺詐,那么除了承擔行政處罰責任外,還需要承擔欺詐發行的民事賠償責任。
《證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對此都有明確規定。
3.注意到,證監會在通報中指出,“證監會正在推進對相關中介機構的調查”。
恒大集團在發行債權時,相關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都出具了意見書,這些中介機構如果也進行了虛假陳述,將也會面臨行政處罰和民事賠償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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