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抵押給信托公司的房產(chǎn)半年內存在兩次抵押給他人的不正常現(xiàn)象。
2017年11月21日,方某通過虛假受贈的方式取得其父母房屋產(chǎn)權,并辦理產(chǎn)權登記。2017年12月1日,方某將該房屋辦理了抵押手續(xù),抵押金額為440萬元。2018年2月2日,抵押權解除。
2018年2月12日,方某又將房屋抵押給陳某1,且辦理了抵押手續(xù),抵押權人為陳某1,金額為442.2萬元。2018年3月22日,抵押權解除。
信托公司辦理房產(chǎn)抵押貸款,存在先放款后辦理公證強制執(zhí)行、房產(chǎn)抵押登記的瑕疵。
2018年3月21日,方某與某信托公司簽訂《抵押保證借款合同》,貸款465萬元。
2018年3月21日,方某與信托公司共同向北京市某公證處申請賦予上述《抵押保證借款合同》強制執(zhí)行效力。
2018年3月22日,信托公司與方某共同向不動產(chǎn)登記中心提交抵押登記申請材料,并于當天取得了辦理抵押登記手續(xù)的受理回執(zhí)。
2018年3月23日,信托公司向方某發(fā)放貸款465萬元。
2018年3月26日,北京市某公證處出具了(2018)京*內經(jīng)證字*號公證書。
2018年3月26日,方某與信托公司就上述房屋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xù)。
法院判決方某受贈與的合同無效。
法院確認方某1將位于北京市西城區(qū)(原宣武區(qū))某號房屋贈與給方某的贈與合同不成立”。撤銷北京市規(guī)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頒發(fā)給第三人方某的*號《不動產(chǎn)權證書》。”
法院認為信托公司對方某贈與無效情況下取得的房屋進行抵押不構成善意取得。
從放貸過程來看,2017年11月22日涉案房屋所有權登記至方某名下,在短短的4個月內,方某先后利用該房屋進行了三次抵押。
在放貸審查中,信托公司未對其委托貸款服務機構小貸公司盡到足夠的監(jiān)督義務,未見小貸公司收集方公司工作收入來源相關材料。信托公司放款時間早于《公證書》和《不動產(chǎn)登記證明》出具時間,存在業(yè)務辦理瑕疵”。
最后,信托公司提交的入戶調查照片可以明顯看出涉案房屋存在多人共同居住使用的表征,而信托公司卻未對此作進一步的了解與調查。
由此可見,信托公司的工作確實存在諸多瑕疵及不合常理之處。在此情況下,法院沒支持信托公司該筆抵押權構成善意取得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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