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要旨
行為執行,往往存在著執行雙方溝通不順暢、執行周期長、執行行為涉及第三方權益等執行難點。針對上述情形,可采取第三方代為履行的發生,加強執行法院與屬地政府間的溝通、協同,通過交叉執行,共同促進糾紛的化解,定分止爭,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
府院協同化解陳年糾紛
——申請執行人漳州悅某公司與被執行人漳州市凱某公司
排除妨害糾紛執行案件
基本案情
漳州悅某公司與漳州市凱某公司分別于2006年12月31日、2016年11月25日取得土地使用權。兩家公司所取得的地塊相鄰,中間建有一堵圍墻進行隔離,該圍墻系漳州悅某公司建設、漳州市凱某公司加固?,F漳州市凱某公司在其取得地塊尚開發建設某小區,漳州悅某公司也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項目為:某園-1#-4#樓及地下室。
2019年5月,漳州悅某公司提起訴訟,要求:1、漳州市凱某公司立即拆除位于某園內坐標(X2711936.452,Y504426271)至(X2711856.647,Y504412984)之間的圍墻、地下管網及檢查井等附屬設施;2、漳州市凱某公司將占用的土地返還給漳州悅某公司。
經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后,于2021年3月19日作出(2021)閩06民終189號民事判決,要求漳州悅某公司與漳州市凱某公司將各自占用對方的土地返還給對方,同時漳州市凱某公司應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個月內拆除相關圍墻、地下管網及檢查井等附屬設施。此后,漳州市凱某公司未依法履行生效判決,漳州悅某公司向漳州市龍文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漳州市龍文區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日受理(2021)閩0603執1463號排除妨害糾紛執行一案。
立案執行后,漳州市龍文區人民法院了解到,漳州悅某公司、漳州市凱某公司因拆除本案所涉圍墻、地下管網及檢查井等附屬設施產生的矛盾由來已久。該糾紛進入司法程序之前,當地區政府已多次做了兩家公司的協調工作,但仍然未能化解矛盾。針對上述實際情況,龍文法院執行局先后多次到該小區,了解現場的相關情況。經了解,漳州市凱某公司基于某些因素,不愿意主動履行拆除義務。龍文法院為此積極與漳州悅某公司、漳州市凱某公司溝通,最終確定了由第三方代為履行上述拆除義務,代為履行義務所產生的費用由漳州市凱某公司承擔的執行方案,并作出(2021)閩0603執1463號代為完成指定行為委托書。
因本案拆除施工的地點在漳州市某小區內,施工將不可避免的對小區居民造成一定的生活不便,故該小區部分業主出面阻止拆除工程的施工。為了保障各方利益,妥善化解矛盾,龍文法院將上述情況向該小區所在街道辦事處反饋。在漳州市龍文區政府相關部門的協調下,龍文法院與街道辦事處加強工作協同。2023年2月16日,龍文法院執行局干警與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開展聯合執行,雙方各自安排工作人員赴上述小區,保障第三方順利進入小區開展拆除施工。施工完成后,漳州悅某公司、漳州市凱某公司就代為履行義務所產生的費用予以共同確認,并對上述費用的具體支付方式進行了多次溝通。2024年5月28日,漳州悅某公司、漳州市凱某公司雙方最終確定了費用的支付方式,并簽訂了和解協議。
典型意義
本案系行為執行案件,存在當事人矛盾較深,糾紛化解難度大;被執行人配合率、自動履行率低;行為類執行受多方主體因素制約等諸多難點。在執行過程中,僅依靠法院的執行措施往往無法取得執行效果的最大化。在此情形下,可積極與相關政府部門溝通、對接,探索建立綜合矛盾糾紛化解機制,加強法院與政府職權部門之間的聯動、協同,共同化解糾紛,以應對行為類執行案件多種復雜情況。
漳州市龍文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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