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大家更好的理解資金出入境的法律風險。郭律師團隊整理了覆蓋虛擬貨幣交易、跨境貿易、內保外貸、境外投資等26種資金出入境方式的法律風險研究。接下來我們將從:一般過程及成本、優缺點、常規法律風險、刑事法律風險四個部分為大家詳細的分析各類資金出入境方式的法律風險:
第 十 種:匯 付 結 算
1、一般過程及成本
匯付是一種直接將貨款轉賬到賣方賬戶的支付方式。在支付環節,交易方的資金代表了在客戶和供應商之間所提供的貨物和服務而應結算總金額。早于或者等同于某個特定的日期是支付的日期,交易方資金信息、匯付通知日期都是交易雙方所需要交換。支付環節的功能應包含:
(1)匯付通知基于必須支付的發票、借記通知單、貸記通知單而產生。
(2)客戶和供應商之間的匯款數據傳送,在匯付通知中,類似于匯付通知日期嵌入付款指令。
(3)客戶銀行所出具的付款機構執行支付的證明付款轉賬時,發揮協調作用。
(4)在匯款日期(不是獨立的匯付通知、發票或貸記通知單)收款機構在應收賬款系統中使用對公發票時,發揮協調作用。
成本主要是銀行轉賬手續費和可能的匯率損失,但由于過程簡單,總體成本相對較低。
2、優缺點
匯付優點是操作簡單,手續費用相對較低,適用于信任度高的交易雙方。
缺點是風險較高,進口方可能在收到貨物前拒絕支付貨款,或者出口方可能在收到款項后不發貨。
3、常規法律風險
匯付結算主要有以下幾類風險:
(1)國際信用危險。國際信用危險源于無法抗拒的海外元素,可以被分為政治危險和大宗經濟危險,由進口國的法律和法規引發,不是合約條款能避免或改變的。在全球貿易中,假如進口國經濟萎縮、外幣短缺無力對外支付、國內貨幣大面積貶值、戰爭內亂引發經濟癱瘓等都可能使購買者無法履行對外支付的職責。
(2)商業信用危險。付匯方式是商業信譽。對于先發后結的銷售方和預付貨款的購買者,是否能按期收款或按期收貨,全然取決于對方的信譽。假如銷售者收款后不發貨或者購買者收取貨品后不付款,都可能使對方“錢物兩空”,這種信譽危險與購銷雙方的信譽有大關。另外,經營失當、公司破產;市場情況發生改變,進口商品在進口后價格大幅下滑,進口商虧本等都會導致商業信譽危險。
(3)結算危險。出口公司面臨的結算危險主要是外幣危險。結算危險主要是指公司以外幣作為交易結算貨幣進行商業活動時引發的危險,是由于對外交易的時間和結算時間不一致而形成的。結算時間往往比合同簽訂時間滯后,兩者之間有一定的時間間隔,導致結算時的匯率可能與合同簽訂時的匯率不同而引發的外幣危險。采用付匯方式出口的結算危險具體體現在出口合同生效后,出口收匯的結算外幣匯率下跌,出口方到期收回的外幣無法買回簽約時的本幣數額,從而引發少收本幣的危險。
4、法律條文引用
《國際貿易業務流程規范 匯付通知》5.1.2.2:客戶應提供詳盡的付款指令給供應商,允許供應商自行重新支配付款的進項。任何偏離原有的發票金額都必須體現在匯付通知上。供應商應對照標準的發票、借記通知單和貸記通知單,開具匯付通知單。供應商應通過對照匯付通知規范中發票開具的要求,告知客戶任何與資金轉移相關的不確定因素。基于客戶和供應商共同協商的條件下,客戶將選擇可支付的發票,并依照付款指令流程,發起與資金轉移相關的匯付通知。通過直接方式或在付款指令中嵌入方式,從而實現客戶發送匯付通知給供應商。當供應商收到匯付通知,他將參照發票、借記通知單和貸記通知單的標準模式,調整匯付通知的內容至符合付匯轉移條件,選擇合適的發票,預付匯付通知的總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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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郭志浩律師,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律師、西北政法大學兼職教授、中南大學法學院兼職教授,現任盈科深圳第六屆領導班子管委會委員、數字經濟法律事務部主任、實務研究工作委員會主任,同時兼任西北政法大學數字經濟與國家安全研究院院長、山西農業大學客座教授、深圳鏈協法律專委會主任等。多次被評為盈科全國優秀律師、領軍人才、十佳律師、2022年度《對話律師》封面人物等。曾辦理國內眾多重大敏感類案件,并成功進行過數十起刑事案件的無罪辯護,發表了數篇專業學術論文(部分為核心期刊),出版了國內首本區塊鏈行業的法律實務類專著《區塊鏈法律實務》(中國法律出版社),其經典案例也被編入《辯策》《盈論》《案說合規》等著作。多次受邀《新華社》《民主與法制》等國家級期刊的采訪,中國經營報、中國產經新聞、CCTV華夏之聲、新京報、法治日報、深圳特區報、廣州日報、浙江日報、南方都市報、南方周末報、財經雜志、時代財經、界面新聞、第一財經、天目新聞、金色財經、財經鏈新、鳳凰新聞、華爾街見聞、中華網、金融界等多家官方媒體均有相關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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