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醫法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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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患者李女士系市醫院醫務人員,21年前,李女士28歲的時候在市醫院婦產科住院分娩。在施行剖腹產手術中,醫院在其出血400毫升的情況下,為其輸血300毫升,術后10天出院。21年后,李女士到省醫院、省腫瘤醫院檢查治療,被診斷為丙型肝炎肝硬化、慢性中度丙型病毒性肝炎、肝結節。后李女士為治療上述疾病,1年內先后到多家相關醫院治療,并購買“索磷布韋維帕他韋片”用于治療。
后李女士了解到根據留存病歷顯示,其在剖宮分娩后進行人工剝離胎盤術,在術中出血400mL,血紅蛋白為105g/L,血壓、脈搏呼吸平穩,并不是必須輸血的情況,但醫院沒有進行相關告知,并且醫院在采集血液的過程中未對獻血員健康狀態進行必要的檢查,存在重大過失。遂與市醫院多次協商賠償事宜,市醫院答復本案已過訴訟時效,拒絕賠償。
李女士認為自己身體一直健康,性伴侶固定,父母、伴侶、女兒經檢測均無丙型肝炎病毒感染情況,22年前的輸血是她唯一感染丙型肝炎病毒的途徑,遂向法院起訴要求市醫院賠償各項損失共計30余萬元。
法院審理
訴訟中,多家司法鑒定中心均以“超出本鑒定機構技術條件或者鑒定能力”為由不予受理,醫院辯稱本案已過訴訟時效。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中醫患雙方對患者剖腹產手術過程中因出血輸血300ml的事實均無異議、根據雙方提供的病歷資料顯示,醫院在李女士分娩過程中針對出血而采取輸血措施的行為雖無不當,但應當對血源的提供者進行必要的健康檢查。雙方提交的《申請輸血報告單》雖然載明了醫院對獻血者與輸血者的姓名、血型及血清、血球是否相凝等狀態進行了檢測,但未對獻血者的健康狀態進行必要檢查,市醫院也未就對獻血者進行必要的健康檢查進一步舉證,應認定醫療行為不符法律的規定,推定其有過錯。患者確診為丙肝后,于同年向醫院遞交了《申請書》主張權利,醫院也進行了答復,李女士隨即向法院起訴,并未超過訴訟時效。后續治療費待實際產生后另案主張,判決市醫院賠償李女士醫藥費、復查交通費、檢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人民幣8萬余元。
市醫院不服,提起上訴。市醫院認為法律規定最長訴訟時效期間為20年,本案已超過20年,且丙型肝炎的傳播途徑多樣僅僅依據李女士的單方陳述和其直系親屬的醫學檢驗報告無法認定是22年前醫院的輸血行為所致。
二審法院認為,李女士提起本案訴訟之時確已超過法定的權利最長保護期限,但李女士向法院提交了因特殊情況請求延長訴訟時效的申請。經法院審查,其申請的“病毒潛伏期長,確診后才發現病毒感染,與醫院協商未果,才提起訴訟”特殊情況屬實,李女士由于客觀的障礙在法定訴訟時效期間內不能行使請求權,故根據案件情況決定本案可以延長訴訟時效。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律簡析
本案醫患雙方的焦點之一為案件是否超過訴訟時效。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權利人將失去勝訴權利,即勝訴權利歸于消滅。
依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訴訟時效的延長是訴訟時效制度設計上的一種補足,針對在極端情況下,可能發生從權利被侵害的事實出現、到權利人知道這一事實,超過最長訴訟時效期間的情況。這里需注意的是,訴訟時效的延長只適用于最長訴訟時效,需要通過向人民法院申請的方式來行使,由人民法院依法決定是否延長訴訟時效。本案中李女士二審向法院提交了因特殊情況請求延長訴訟時效的申請,法院經審查同意了其延長訴訟時效的請求。
本案的另一個焦點是患者所患丙型肝炎是否與醫院的輸血行為存在因果關系,且醫院的輸血行為是否存在過錯。我國《民法典》明確規定:“因藥品、消毒產品、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生產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該條規定表明了醫療產品侵權的無過錯責任原則,即只要醫療機構給患者輸人的血液不合格,不論醫療機構是否存在過錯,患者在因此而遭受損害的情況下,均可以直接要求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當患者因輸血受到損害時,患方應對使用醫療產品或者輸入血液、受到損害承擔舉證責任,但無須證明醫療機構、醫療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或者血液提供者有過錯。而醫療機構及血液提供機構只有在有充分證據證明血液合格的情況下,才可以此抗辯不承擔醫療損害責任。本案經法院查明,醫方并未舉證證明其對獻血者的健康狀況進行過必要的檢查,且輸血也未對患者履行告知說明義務,故被法院推定其輸血行為存在過錯,承擔了相應的賠償責任。
血液及血液制品是一種特殊的醫療資源,與人民群眾的健康密切相關,因此,國家制定了嚴格的采、供血制度以及多部關于血液管理的相關規定,進行采供操作和管理,醫療機構及血液提供機構應當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及相關管理規范,以保障臨床用備需要和輸血安全、保障獻血者和用血者身體健康。
(本文系醫法匯原創,根據真實案例改編,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均采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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