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及代理律師以“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據標準收集了涉案證據材料后,還需要對這些證據材料進行詳細整理,而且必須非常規范。對涉案證據材料的規范整理,需要重點關注證據的來源、證據的刑事、證據的程序、證據的說明、證據的分組等問題。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2020)第一百七十五條,“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后,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因此,刑事控告時,被害人及代理律師要幫助偵查人員把他們要做的工作、要梳理的犯罪事實、要收集的犯罪證據資料都收集好、整理好,讓他們拿到刑事控告資料時,就可以輕易判斷確實存在犯罪事實、需要追究被控告人的刑事責任、且屬于他們管轄的范圍,符合刑事立案的條件。
(一)證據的來源
刑事案件中,證據來源大致有幾個方面:被害人或被害單位提供;被害人的親戚、朋友、被害單位的員工以及及其他證人提供;第三方機構作出具的。不論證據從何而來,收集整理證據材料時,都需要清晰注明證據的來源,如有必要還可以將證明證據來源的證據材料(如快遞單)一并收集、提取。
例如,在日本某電器公司被職務侵占控告維權一案中,刑事控告的主要證據是由被害單位提供的材料、被害單位員工出具的證詞、經銷商作為相關方提供的材料,以及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專項審計報告。此時,每一份證據都需要有提供人的簽認、有提交人簽章。
司法實踐中,每一份證據材料上,都要能夠清晰明了地反映證據的來源,并由提供人簽名、捺指印或蓋章、 蓋 騎縫章。個人提供的證據,需要由提供人簽“以下證據材料由我本人提供,共多少頁,原件與復印件一致,原件存于我處”,并注明日期、簽名、捺指印。單位提供的資料,需要注明“本證據復印件由本單位提供,復印件與原件一致,原件存于我處”之類的說明,并且蓋公章和騎縫章。確保證據來源清晰明了,對于代理律師而言,是很好的風險防范措施。一旦某一份證據是偽造的,也有明確的責任主體,不會由此追究代理律師的執業不規范甚至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等法律責任。
在刑事控告時,公安機關也往往會嚴格把關證據的來源,要求證據提交人在每一頁證據材料上都簽認“復印件與原件一致,共X頁,由本人提交。”并由提交人簽名、寫日期、按指印。
(二)證據的形式
證據的形式是指證據的呈現形式問題。不同的證據種類有不同的證據形式,需要結合案件實際選擇適合又不損害證據內容的證據形式。同時,證據的呈現形式也必須符合刑事訴訟的證據要求。例如專項審計報告就不宜以“會計咨詢報告”“商定程序報告”等形式呈現。
1、證人證言 的 取證形式。證人證言有偵查機關的詢問筆錄、辯護律師制作的調查筆錄、證人自行書寫的情況說明等多種呈現形式。在代理被害人控告維權過程中,如果是證人本人出具情況說明,我們往往優先選擇讓證人按照一定的格式自行書寫情況說明的形式出具證言。例如“本人XXX,身份證號XXX,家庭住址XXX,單位XXX,關于XXX事情的經過,我向貴局/貴院作如下說明:......以上是本人對XXX事情經過的情況說明,本人保證上述陳述完全屬實,且自愿作出,如有不實,愿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證人證言具有較大的主觀性、不穩定性,容易出現失真、偽證等情況。以證人自行書寫情況說明的形式呈現證人證言,能最大限度地避免被害人及代理律師的取證風險。
2、銀行流水、合同、財務賬本、企業OA系統資料等書證的證據形式。對于書證,原則上都需要提交原件。但是,在司法實踐中,被害人及代理律師往往可以提交復印件,注明“復印件與原件一致”,并加蓋公章和騎縫章即可。證據的原件由被害人或被害單位保管好,留存核對。例如OA系統文件,被害單位可以將OA系統文件導出打印,或者拍照打印出來以書證的形式提交。但需要注明在證據中注明“復印件與原件一致,原件存于我處”,并加蓋公章、騎縫章。此類證據,公安機關基本都會在刑事立案后進行二次取證,由公安機關再次收集調取。
3、手機短信、微信記錄、網頁、郵件記錄等電子證據。這些電子證據的提取,首選的是公證提取,經過公證的電子證據效力比較高。在沒有進行公證的情況下,也應將相關短信、微信記錄、網頁、郵件記錄拍照、截圖打印的形式提交,以清晰反映該電子證據的全貌為基本要求。此類證據,公安機關也往往會在刑事立案后進行二次取證,按照公安機關的取證程序再次固定相關證據。
4、監控錄像等視頻資料。對這些視頻資料的呈現形式,可以有兩種方式處理:其一,將涉案部分錄像拷貝進光盤,提交給辦案人員,作為證據使用;其二,將監控錄像關鍵部分截圖打印出來,并作一定的說明提交。司法實踐中,我們建議這兩種方式同時使用,既保證的證據材料的完整性,也能突出重點,并向辦案人員作出適當的證據解釋。
5、專項審計報告、鑒定意見等資料。刑事控告中遇到的專業問題,往往需要提交給專業機構出具專業意見。經濟案件的刑事控告中,專項審計報告就幾乎是不可缺少的證據材料。例如,在職務侵占案件中,不管被害人及代理律師對涉案犯罪數額 計算得多么 詳細、精準,刑事控告時,公安機關大多都會要求被害人及代理律師提交會計事務所出具的專項審計報告。又如,在侵犯商業秘密案中,刑事控告時,涉案的被控告人是否侵犯商業秘密、涉案信息是否為商業秘密,也往往需要由知識產權鑒定機構出具專業鑒定意見,公安機關才能初步認可侵犯商業秘密的犯罪事實。
(三)取證的程序
代理律師 調取證據,應當盡量參照公安機關取證的規范程序進行 ,被害人調查取證也需要在代理律師的指導下進行。盡量確保所取得證據的合法性,同時大限度地規避代理律師及被害人的取證風險。
1、 向有關單位調取證據時, 需要注意由相關單位對證據材料的來源予以蓋章確認。如有必要,代理律師還可以 采取規范的公函往來 的取證 模式,每一個調取證據 的 環節都盡量正規,有據可查,以應對可能發生的奇葩刁難。
2、調取證人證言,如果讓證人自行書寫情況說明,則取證程序相對簡單。如需要對證人制作調查筆錄,則 盡量由兩名以上律師協同參與 取證 ,詢問證人,應當個別進行。詢問前,應當了解證人的身份,證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之間的關系,應當告知證人 的權利義務,應當 如實地提供證據、證言 ,以及 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應負的法律責任。 調查取證時, 不得向證人泄露案情或者表示對案件的看法,嚴禁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詢問證人。
3、境外證據取證程序。 《刑事訴訟法解釋》第四百零五條 規定: “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供來自境外的證據材料的,該證據材料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所在國中央外交主管機關或者其授權機關認證,并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因此,辯方調取境外證據,必須經過公證認證手續 。在司法實踐中,除了公證認證,往往還需要委托有資質的翻譯機構將證據翻譯成中文文件,才能在大陸刑事訴訟中成為適格的證據。
(四)證據的說明
刑事控告書都比較簡短,而證據材料往往比較多,辦案人員對控告犯罪事實的來龍去脈可以通過刑事控告書了解,但往往無法快速了解證據內容及證明事項。所以,代理律師需要在證據清單中,對每一份證據的來源、數量、證據內容、證明事項等,都作出清晰的說明。如有必要,可以額外提交一份關于證據材料的詳細解釋說明給公安機關。
例如銀行流水。被害人及代理律師提交銀行流水作為證據,其中的資金往來數量往往比較多,為方便辦案人員審查,被害人及代理律師需要將銀行流水中與案件有關的項目特別標注出來,甚至可以做一定的解釋。既方便查找,也方便理解。
又如微信聊天記錄、轉賬記錄等,這類證據是客觀的書證,公安機關不一定能直觀看到這些聊天記錄是誰跟誰的聊天、誰跟誰的轉賬記錄,他們跟本案有什么關系,這些聊天記錄、轉賬記錄與刑事控告有什么關系等。代理律師需要讓聊天記錄、轉賬記錄的提交人進行詳細解釋。例如“以上是XXX給我XX元的轉賬記錄,總共轉了X次,共計XX元。”“以上是我與XXX關于XXX的聊天記錄,共計XX頁。”
(五)證據的分組
證據材料往往需要按照一定的順序分組,讓證據井然有序,辦案人員一目了然。一般來說,按照證據類型分組、按照證據來源分組或者按照犯罪事實的證據分組,都是可以根據具體案件情況、犯罪事實復雜程度選擇適用分組方式。例如,在犯罪事實單一的案件中,根據證據類型分組是不錯的選擇。又如,在證據來源比較復雜的案件中,根據不同來源分組,也是不錯的選擇,如此可以確保每一份證據的來源清晰。將證據分組后,代理律師可以制作證據清單,將每一份證據的證據名稱、證據內容、證明目的、證據來源、頁數等都詳細列明。
例如,在XX制品有限公司被職務侵占刑事控告一案中,我們第一次去公安機關刑事控告時,公安機關接收了我們的刑事控告書和少部分證據材料進行初步審查。幾天后,公安機關讓我們過去現場溝通。在現場溝通時,辦案人員拿出一張“XX制品有限公司控告職務侵占案需搜集證據的證據材料”,這份材料是辦案人員根據被害單位的刑事控告書所總結出來,本案需要被害單位提供的證據材料。如果我們沒有提前收集好這些證據材料,刑事控告則難以繼續,辦案人員會要求我們提供這些資料后再受案。
實際上,我們已經準備 好 了一整個行李箱的證據材料,按照時間順序,將每一宗控告的犯罪事實所對應的證據材料,都收集齊全、環環相扣。針對辦案人員認為需要提供的證據材料,我們逐一提交、當場解釋清楚,辦案人員亦現場核對,溝通的效率非常高。核對完后,公安機關需要的證據材料,我們基本都提供了,于是公安機關當場就出具受案回執和接受證據材料清單,安排代理律師在每一份證據材料上簽名捺指印。此次刑事控告完成得非常順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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