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42年《南京條約》簽訂后,對于“割地、賠款”,清廷、督撫和地方民眾表現都比較平靜,至少在執行上沒刻意阻撓或推諉。但在英人入城這個“不起眼”的事情上,朝野內外卻強硬抵制。
朝廷反對的首要原因是,作為一貫的規則制定者,習慣性地無視規則,即便是簽了同意洋人入城的條約,也覺得可以不認賬(這個毛病在第二次鴉片戰爭中更為明顯)。具體到為何不愿意洋人入城,主要是出于以下三點考量。
一,防止出現華夷混雜以“嚴夷夏之防”;二,防止底層民眾與洋夷勾連(或被蠱惑)而生謀反之心;三,不容蠻夷入城監視天朝府衙和維護天朝的尊嚴(蠻夷豈可與上國之民同居)。
民眾反對的理由,首先也是來源于“華夷之別”。受此觀念的影響,民眾大多視洋人為未開化的“野人”,而普遍持鄙視、厭惡的態度,自然也就不愿意和他們混居在一起了。
其次因無溝通了解而產生的敵視和懷疑。如士紳懷疑這些洋人入城是為了刺探中華虛實,懷有不軌之心。商人則怕洋人入城后會擾亂市場秩序,甚至另行加征稅賦。普通民眾則怕在官府、老爺們之外又多一個凌虐自己的強權階層 ……
大皇帝恩準英國人民帶同所屬家眷,寄居大清沿海之廣州、福州、廈門、寧波、上海等五處港口,貿易通商無礙;且大英國君主派設領事、管事等官住該五處城邑,專理商賈事宜……
《中英南京條約》第二條
雖然官方和民間一致反對洋人入城,但尷尬的是沒有合適的理由。因為依據條約最多也就將英國普通民人阻于城外的“港口”,又該如何拒其官方外交人員進駐五城呢?
1843年英國全權代表璞鼎查正式提出入城要求,欽差大臣耆英的回復是“自遭兵火,驚魂未定,易啟猜嫌 … 本大臣會同督撫,轉飭地方官設法開導”,以剛停戰民心未穩為由,先拖著再說。
1845年(道光二十五年),閩浙總督劉韻珂從條約文本中發現了一個“取巧”的辦法。大清握有漢文的最終解釋權,只要將條約中“城邑”二字解釋為“城外”即可。
當年四月他就英人申請入駐福州一事奏報朝廷稱,“查江南原議和約,雖載有英國領事官住在廣州、福州等五處城邑,專理商賈事宜等語,惟未指明城內”。但他附于奏折的密揭里也承認自己是在耍流氓,“所云城邑二字,原指城內而言,該夷所請本非違約妄求”。
查江南和約第二條載明,領事、管事等官住該五處城邑,專理商賈事宜,英人則帶同家眷,寄居五處港口,貿易通商,并未言及進城之事 …… 請貴公使查閱自明。
很快欽差大臣耆英就把這個辦法學會,并以此為由照會英國駐華公使德庇時明確拒絕了其派遣官員入城的要求。但他真的認為“城邑”是城外的意思么?從他負責簽署的《虎門條約》《望廈條約》和《黃埔條約》中用詞只有“港口”沒有“城邑”,可知他是心照不宣的接受了這種文字游戲。
注:1842年清英雙方談判時,《南京條約》的中譯本是由英國代表團的翻譯馬儒翰起草,清廷代表對語句、措辭等做修改后正式成文。之所以如此是當時清廷沒有懂英語的人才,那時雙方往來文書,清方只提供中文本(英國自行翻譯),英方在提供英文本時還需后附中譯本。
以德庇時的中文水平,自然無法從這場文字游戲中勝出。但是他也握有“文字優勢”,《中英南京條約》還有英文本。
His Majesty the Emperor of China agrees that British Subjects, with their families and establishments, shall be allowed to reside, for the purpose of carrying on their Mercantile pursuits, without molestation or restraint at the Cities and Towns of Canton, Amoy, Foochow-fu, Ningpo, and Shanghai, and Her Majesty the Queen of Great Britain, etc., will appoint Superintendents or Consular Officers, to reside at each of the above-named Cities or Towns.
《中英南京條約(英文本)》第二條
依據條約英文本,不僅英國官方外交人員有權入駐通商五口岸的“City”或“Town”,英國普通商民也一樣有權進入五地“City”或“Town”居住。因此德庇時拒不接受耆英的照會,這導致雙方的分歧和沖突開始升級。
乙巳年六月間交銀二百萬圓,十二月間交銀二百萬圓,共銀四百萬圓;
《中英南京條約》第七條
惟有定海縣之舟山海島、廈門廳之古浪嶼小島,仍歸英兵暫為駐守;迨及所議洋銀全數交清,而前議各海口均已開辟俾英人通商后,即將駐守二處軍士退出,不復占據。
《中英南京條約》第十二條
依據條約規定,清廷在1845年末交納最后一筆賠款后,英國就當歸還被其占領的舟山、古浪嶼等島。德庇時以全面履行《中英南京條約》為由,將“入城”和歸還舟山、古浪嶼綁定在一起。
他照會耆英稱,如果清廷不允許英人入廣州城,英方將拒絕歸還舟山等島。這一下雙方就陷入了僵局,因為條約中英文本具備同樣的法律效力。但依據中文本來解釋,英方不同意;依據英文本來執行,大清官民均難以接受。
進粵城之議,中國大憲奉大皇帝諭旨,可以經久相安,方為妥善等因。此次地方官難管束粵城市民,故議定,一俟時形愈臻妥協,再準英人進城。然此一款,雖暫遲延,斷不可廢止矣。
《退還舟山條約》
雙方經過多次協商和談判,清廷最終正式承認了英方的入城權力。雖然新條約里關于入城的約定中英文本沒有了歧義,但德庇時還是落入了耆英的圈套里。
“一俟時形愈臻妥協,再準英人進城”,至于什么時候“時形愈臻”,恐怕耆英想的是一萬年。但這種“文字游戲”真的能解決問題么?
意識到上當受騙的德庇時并沒有再去找耆英理論,而是在一年后借著英人在佛山遇襲,命令駐港英軍攻占了虎門。其后與耆英談判時,德庇時要求耆英明確告知入城的最后時限。
迫于英國的軍事壓力,耆英照會德庇時清廷最晚于1849年4月6日對英人開放廣州城。依據各自條約中的“最惠國條款”,美、法兩國也同時獲取了入城權力。
注:鑒于廣州入城的文本爭議,此后英國在和清廷議約時均要求添加條約以英文本為準的條款,如《中英天津條約》規定“自今以后,遇有文詞辯論之處,總以英文作為正義”。
英方之所以在這四年多的入城之爭中表現得挺克制,其原因主要是入城與否并不直接影響他們的經濟利益。所以也沒有動力去說服政府和議會采取“更強力”的措施,最直接的證據就是第二次鴉片戰爭的理由。
由于后任兩廣總督徐廣縉的阻擾,到了1849年英國人仍然無法進駐廣州城(后續出文詳說)。但最后英國開啟戰端的理由卻不是明顯違背條約規定的“入城”,而是各自都可以據理力爭的“亞羅號事件”和“馬神甫事件”。
另外,英國人自己其實也不愿意常住內城。第二次鴉片戰爭后,英方得以入駐廣州,但很快就將領事館從內城搬遷至郊區的沙面,其它口岸如上海也是一樣主動搬遷到城外。因為他們能感受到周圍清人的敵視和排斥,混住在一起既不自在也不安全。
既然沒有利益沖突、自己也不愿意,那么英國人盯著入城不放的目的又是什么呢?因為高傲的英國人也很在乎顏面問題。
在和清廷以及清人的接觸中,英國人不可能感受不到“上國”的傲慢以及“天朝人”的鄙夷。所以被拒絕入城,不僅被英國人視為清朝違背條約規定,也被他們視為一種刻意的侮辱。
因此英國人就爭鋒相對地堅持“入城”權利,既是維護自己的尊嚴,也是為了打擊清朝以“天朝上國”自居的傲慢。第二次鴉片戰爭中,英國人堅持并最后不了了之的公使覲見大皇帝也是如此。
注:本文條約相關史料引用來源于《中外舊約章匯編》《籌辦夷務始末》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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