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佟曉宇
編輯/石愛華
原陳杖子石子廠的碎石設備,如今已荒廢
張玉寶無法接受自己是一個頂著非法采礦罪名的人。
2010年6月起,張玉寶在秦皇島市青龍滿族自治縣(下稱青龍縣)的陳杖子石子廠工作3個多月,主要負責石子廠碎石機器設備的管理和維修。他以為,這只是自己打工生活中短暫的一段,但8年后,原石子廠主要負責人涉黑被查,他雖未被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但也卷入了非法采礦案中。
2020年8月14日,秦皇島市山海關區人民法院一審認定張玉寶非法采礦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5萬元。2020年12月10日,同案人員上訴,秦皇島中級人民法院終審維持原判。此后,張玉寶提出申訴。
張玉寶稱,自己只是負責車間加工及維修的打工者,對石子廠的生產經營都不了解。他無法接受法院在判決中認定自己是石子廠的第二任廠長,還讓他費解的是,石子廠的“第三任廠長”并沒有被起訴定罪,“假如我們情況一樣,為何他無罪,而我有罪?”
2024年2月1日,張玉寶向秦皇島市檢察院遞交申訴請求,未獲支持。2024年5月13日,張玉寶繼續向河北省檢察院提出申訴。
張玉寶被判刑后,四處奔走遞交申訴材料? ?
涉黑案件牽出的非法采礦罪
48歲的張玉寶是青龍縣本地人,去陳杖子石子廠工作前,他是一名廚師,有時也接些壘墻砌地基的零活兒。
2010年6月,陳杖子石子廠的老板之一白勝國找到張玉寶,讓他去一個鋼筋廠里幫忙砌墻。張玉寶介紹,那個工作最終沒干成,白勝國便詢問他是否愿意找兩個懂設備維修和電焊的人,一起去自己的石子廠工作。“當時不管是廚師還是壘墻,都沒什么活兒,我就同意去廠里上班。”
陳杖子石子廠隸屬于青龍縣德立勝建材有限公司。天眼查信息顯示,德立勝建材公司是一家以從事非金屬礦物制品業為主的企業,注冊資本700萬,張德懷、白勝國、佟立新三人共同持股。
張玉寶去工作時,石子廠成立不久,據他回憶,廠區大概占地8-10畝地。“車間是露天的,只有一臺破碎機和兩條傳送帶”。
張玉寶記得,當時廠區員工不多,算上他只有四五個人,他和另一個人負責設備的維修管理,“機器有問題了、卡住了,我們就給修一下”。還有人負責碎石頭和運輸,在山上采石的是另外一批人。
張玉寶介紹,石子廠的老板是張德懷、佟立新和白勝國,他們并不經常出現。白勝國第一次帶他進廠時向他介紹,三位股東分別委派了熟人在石子廠負責管理。到廠第一天,他見到了張國寶和李天寶,他們分別是佟立新和白勝國的“代言人”,不久后,張德懷的外甥王春華也來了。張玉寶說,自己平時工作的對接人是李天寶和張國寶,“不管有啥事都先請示他們,由他們向老板匯報”。
張玉寶提到,石子廠日常管理、采購工作,由張國寶、李天寶和王春華簽字拍板。工人的工時、請假,由李天寶和張國寶登記管理,“有時李天寶沒時間,也讓我幫他記工時”。在他看來,張國寶負責廠里的全面工作,包括采礦、生產了多少石子、廠里買了什么東西,“有事他們也會商量”。在他眼里,當時的領導或者廠長就是股東派來的這三個人。
張玉寶在石子廠的工作并不順利。第一個月因調試傳送帶很少開工,加上頻繁下雨無法生產,“沒有多少天完整轉車(指生產)”。張玉寶說,干了三個月左右,佟立新就讓他“走人”,“他說我干呆著也沒有生產,別在這干了”。
張玉寶介紹,石子廠承諾每月給他五千元工資,前兩個月正常發了工資,第三個月由于經常雨天,老板按天給他算錢,“平常發工資都是拿了現金,在紙上簽個字”。
離開石子廠后張玉寶繼續打工,沒再與石子廠的人聯系過,他覺得這不過是打工生涯的一個片段,然而8年后的2018年冬天,他卻接到了秦皇島公安局山海關分局的電話。
張玉寶回憶,警方當時詢問他是否認識佟立新,并稱他已因涉黑被抓。張玉寶覺得,自己沒犯法,即使認識也不會有事情。
據案件材料,因涉嫌非法采礦罪,2018年11月27日張玉寶被秦皇島市公安局山海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變更為監視居住,在看守所14天后,張玉寶回到家中。案件開庭前,他一直處于取保候審狀態。
2020年7月16日、17日,該案在山海關區人民法院開庭。一個月后,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判決書顯示,秦皇島市山海關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張玉寶曾任陳杖子石子廠廠長,負責采石生產。該廠隸屬德立勝建材有限公司,檢方認定自2010年2月至2012年年底該公司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在未辦理采礦登記手續的情況下,擅自在陳杖子村設立石子廠,以爆破方式開采石料,加工石子,期間銷售金額共計921萬余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供貨清單和銀行交易流水,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等。記者注意到,判決書中沒有提及張玉寶涉案的開采供貨量、銷售金額等。
公訴機關認為,張玉寶違反礦產資源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情節特別嚴重,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建議以非法采礦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但鑒于張玉寶在石子廠工作時間較短,可依相關規定從輕處罰。2020年8月14日,秦皇島市山海關區人民法院一審判處張玉寶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5萬元。
該案220頁的判決書共涉32人,包括開設賭場罪、強迫交易罪、非法采礦罪、非法制造買賣炸藥物、尋釁滋事、窩藏、保險詐騙等多項罪名。其中,除張玉寶外還有曾在陳杖子石子廠工作的8人被認定非法采礦罪。
記者了解到,關于石子廠股東佟立新等人的涉黑案件被另案處理。
公開資料顯示,2021年1月25日的秦皇島山海關區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提到佟立新涉黑案件,稱此為全市最大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409”專案。其中涉黑社會分子39人、非黑社會分子33(其他材料顯示為32)人。
據秦皇島電視臺2021年1月報道,佟立新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挪用資金罪等14項罪名,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25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他32名非組織成員也分別被判處8個月至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與張玉寶同期工作的員工出具書面證明,稱張玉寶工作內容是石子破碎和維修設備?
? ? ? ? ? ? ? ? ? ? ? ? ? ? ? ? ? ?
是“打工人”還是“廠長”
張玉寶無法認可檢察院的指控,稱自己只是負責車間加工及維修的工作人員,就是一名普通的打工人。“2010年的6月至10月,我工作的3個多月,因是雨季幾乎沒有生產,后來被老板‘開除’,怎么就犯了非法采礦罪?”在接受采訪時,他這樣反問。
案件材料顯示,檢方提供多份證據來證明德立勝公司非法采礦。其中包括,縣國土資源局請求電力部門配合,對非法采礦企業采取停電措施的信函、縣供電公司《關于青龍滿族自治縣德立勝建材有限公司用電情況的說明》等,檢方用以證實該公司及其石子廠曾因非法采礦被采取停電措施。
同時,檢方還提供了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出具的《說明》、河北省罰款統一收據、德立勝公司記賬憑證、河北省罰沒收入專用繳款書、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說明》、縣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責令改正通知書》等證據,用以證實德立勝公司因非法采礦被行政處罰(罰款兩次),以及責令停止該公司開采石料。
張玉寶提到,直到被指控非法采礦罪,自己才知道德立勝公司的陳杖子石子廠沒有取得采礦登記手續。“我連初中都沒有畢業,讓我來上班我就來了,我看一條溝的廠子都這么生產,也沒意識問他們有沒有采礦手續。”
張玉寶的一審辯護人李宗雙告訴深一度記者,接受委托后,他申請了閱卷,“基于法律的角度,我認為張玉寶是無罪的”。據他介紹,案卷中關于認定張玉寶非法采礦罪的證據,有幾張石子廠機器配件的支出費用票據,數額在幾百到幾千,上有張玉寶的簽字,檢方以這些票據和其他人的證言認定他參與了石子廠生產經營。
李宗雙認為,張玉寶是石子廠員工,負責機器維修,廠里買進機器配件需要報銷,支出費用的票據更像是入庫單,只能證明東西買到了。 對此張玉寶解釋,石子廠的采購并不需要他簽字,有時到月底,張國寶和李天寶去公司報賬,需要他在一些購買維修配件的單據上簽字,“用來證明這個東西我們看到過,不是虛開的”。
其他證據則僅有張玉寶和其他案件相關人員在公安機關所做筆錄。張玉寶提到,自己在筆錄中一直如實供述了自己在石子廠的工作內容,只是負責看管和維修設備,并不負責生產經營,也未從中獲利。
李宗雙提到,自己在一審開庭時就提到,張玉寶以打工人而非管理者身份進入石子廠工作,“廠已經開起來了,這會讓打工者認為石子廠已經具備相關手續,打工前詢問老板有沒有采礦許可證,似乎也不符合常理。”
李宗雙認為,即便退一步,假使能夠認定張玉寶構成非法采礦罪,那他工作期間的生產數量、銷售金額和獲利是否能夠達到犯罪,或犯罪程度如何,都需要詳細的證據佐證。“比如生產數量或者銷售金額有可能達不到(量刑)標準,就不能以犯罪論處。”且本案已經超過追訴時效,“張玉寶工作時間至案發已滿8年,案涉罪名屬于3年以下刑罰,根據《刑法》第87條其追訴時效最高為5年”。
李宗雙同時提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對受雇擁為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犯罪提供勞務的人員,除參與利潤的分成,或者領取高額固定工資的以外,一般不以犯罪論處。但因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受到處罰的除外。
李宗雙認為,張玉寶受雇于采礦業的加工企業,沒有參與采礦行為,只掙工資每月5000元,無獎金和利潤分配,且該企業非法采礦行為在張玉寶工作期間沒有受到行政處罰,張玉寶不具有非法采礦的主體要件,客觀上沒有采取非法采礦行為,主觀上也沒有非法采礦的故意,更無刑事違法故意。
而對于自己被認定為石子廠的廠長,張玉寶更無法接受,“當時也沒有聘書,沒有合同,讓我去干活的時候更沒告訴我是去做廠長,我一個月5000元的工資就是打工人的工資”。
關于張玉寶是否為廠長的問題,檢方提供的石子廠原會計張玉珠的證言顯示,石子廠礦長負責生產,張玉寶曾是礦長。檢方提供的證據顯示,同案犯張國寶曾供述,張玉寶是廠長。但記者注意到,在提及涉及管理、采購等事宜時,多位證人證言和同案犯陳述辯解都顯示,管理和采購需要三位“代言人”確認。其中張玉珠的證言提到,“購買單據是張國寶、李天寶、王春華、白勝國簽字才能報銷”。
多位證人的證言提到,石子廠由三位老板各自派人管理。張國寶的證言也認可自己作為佟立新的代表,與王春華、李天寶共同管理石子廠,共同簽字決定廠子事項。
張玉寶向記者提供的證據顯示,幾位同期打工者為他提供了書面和視頻證明,證明與張玉寶一起工作期間,并不受他管理。其中一份時間為2024年4月23日的書面證明提到,“2010年我在石子廠開裝載機,當時張玉寶負責設備維修和石頭的加工破碎,他不參與采石,也不管采石的炮工,廠子實際管理的是老板親戚,雨季不生產沒怎么干活,后期(張玉寶)被老板開除了”。
記者了解到,該案一審判決后張玉寶起初并沒有上訴,張玉寶解釋,“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找我兩次要我簽認罪認罰,第一次我沒簽,因為我認為我打工無罪,第二次說簽了就能盡快結案,適用緩刑,不抓我了,告訴我簽了也不影響無罪辯護,所以就簽了”。
張玉寶提供的一份2020年8月5日與審理該案的一位法官的溝通錄音顯示,該法官曾要求張玉寶認罪認罰,并表示“認罪認罰對你們是好的”。該法官同時提到,“案件很特殊,硬生生從那個(涉黑案)中扒出來了,還能判個緩(刑)……吃瓜落(指吃虧、受牽連)就是這么來的”。
代理律師李宗雙也稱,一審結束后,因顧慮檢察院抗訴,撤銷緩刑,當時沒有選擇上訴。
雖然張玉寶一審沒有上訴,但該案中8名被告人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2020年12月10日,秦皇島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維持原判決。
審理涉黑案件的山海關區人民法院
“為什么他沒罪,我有罪?”
與張玉寶同樣被控非法采礦罪的還有陳國東,2010年2月至5月他在石子廠工作。在案資料顯示,證人張玉珠曾供述,“石子廠礦長負責生產,礦長依次是陳國東、張玉寶”。檢方認為,同案犯白勝國供述與辯解證實“陳國東是采石場廠長,負責全面工作”。
陳國東告訴記者,佟立新當時找到他,讓他帶著工人為石子廠安裝設備和焊接,工資都與張玉寶相同。他在石子廠的兩三個月,石子廠還沒有對外銷售,自己也沒有從中獲利。
公訴機關認為,陳國東在張玉寶之前,為石子廠的第一任廠長。但陳國東告訴記者,當時并沒有人安排他擔任廠長職務。工作期間也并不知道石子廠沒有采礦手續。陳國東在供述中也提到,當時自己的考勤都是由李天寶記錄。
案件相關材料顯示,該案一審開庭時,陳國東辯護人曾詢問一位同案人員,問其在石子廠工作期間是否聽陳國東安排,他表示都是聽老板指定的管理人安排,與陳國東沒有關系。
與張玉寶不同的是,陳國東同時被控非法制造、買賣爆炸物罪,數罪并罰,最終判處陳國東有期徒刑2年6個月,緩刑3年,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
記者梳理一審判決書發現,同樣被認定為石子廠廠長的還有王某。王某被認定為石子廠第三任廠長。王某證言顯示,他在2011年秋天到2012年過完春節,在石子廠當礦長,負責礦石破碎業務。他表示自己也不清楚采石廠有沒有合法手續,因為工作期間,并沒有遇到檢查的。王某同時提到,自己工作期間石子廠最少產出20萬方。但作為證人出現的王某,并未被起訴。
判決書顯示,有證言提到,“廠長王某和三個代言人在礦上管理”。
山海關區人民法院在2020年8月20日,針對該案存在的部分當事人沒有被追訴的情況,向山海關公安分局送達過司法建議書。該建議書顯示,對于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要繼續追訴。
張玉寶告訴記者,山海關區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明確告知他,檢察院于2019年9月27日給山海關公安分局的退回補充偵察提綱中也提到了王某是否涉嫌犯罪,要求公安機關對王某進行證據補充。“但時至今日王某既沒得到處理也沒給予不構成犯罪的法律依據。如果王某不構成犯罪,為什么我有罪?”
張玉寶提供的一份錄音材料顯示,山海關公安分局該案相關負責人向張玉寶證實,針對張玉寶及其反映的王某情況,檢察院曾于2019年9月27日和11月27日先后兩次給山海關公安分局發送退回補充偵查提綱,據其介紹,提綱內容大致為對王某涉案證據進行取證,該工作人員提到,“如果王某不涉嫌犯罪,就涉及到張玉寶(案)是否存在證據不足(的情況)”。
2023年3月8日,張玉寶向山海關去公安分局遞交了對王某是否構成犯罪的控告材料,“這可能聽起來是件損人不利己的事,但我只希望得到一個結果”。張玉寶介紹,這之后他曾接到警方的電話,告知他在提交材料之后警方對王某進行了調查,并在2023年9月對王某采取了取保候審,“但是具體調查情況并沒有告知我”。
針對張玉寶所說情況,記者在2024年7月4日聯系了秦皇島山海關區檢察院及負責該案的檢察官,山海關區檢察院政治處工作人員表示,了解情況后會予以回復。截至發稿,記者尚未得到回復。?????
被控有罪后,陳國東患上了抑郁癥,需要長期服藥。張玉寶說自己之所以堅持申訴,是認為自己沒有犯罪,現在兩個孩子一個讀高中一個讀大學,因為自己的事情,很擔心影響孩子的未來。
現在,包括張玉寶和陳國東在內的6人均在申訴。
【版權聲明】本作品的著作權等知識產權歸北京青年報【北青深一度】所有,未經授權,不得轉載。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