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宇春演唱的歌曲《無價之姐》被訴抄襲侵權一案,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已于近日二審判決,維持北京互聯網法院的一審判決,認定《無價之姐》與歌曲《跟我出發》不構成實質性相似,不構成抄襲,董某某的訴訟主張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判決駁回董某某的全部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由董某某負擔。
內容來源:環球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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