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一般貿易方式申報進口的貨物偽報成個人自用物品為何構成走私?
吳某某長期在境內從事境外奶粉的銷售業務。2019年以來,被告人吳某某伙同朱某(已判決)向境外奶粉供應商直接采購大量奶粉,為偷逃進口環節應繳稅款,朱某將其和吳某某收集的他人身份信息及其編造的虛假收貨地址、聯系電話發給境外奶粉供應商,由境外奶粉供應商將被告人吳某某及朱某采購的奶粉拆分成多個包裹,將本應以一般貿易方式申報進口的貨物偽報成個人自用物品郵寄至朱某指定的境內地址,再由朱某收貨后伙同被告人吳某某在境內銷售牟利。經查,2019年1月至2021年8月,被告人吳某某采用上述方式走私進口奶粉共計18312票,經A海關計核,偷逃應繳稅額共計人民幣786526.85元。被告人吳某某與朱某在本起走私犯罪中的共同違法所得為人民幣4089660.6元。
爭議焦點:將一般貿易方式申報進口的貨物偽報成個人自用物品為何構成走私?
張嚴鋒走私犯罪辯護律師團隊提示:
海關一般貿易方式申報進口的貨物以及個人自用物品適用不同的稅收政策。如果通過一般貿易進口貨物,需要在進口環節繳納關稅、增值稅,某些貨物還需要繳納消費稅。而進口的個人自用物品,按照簡易征收辦法征收關稅。個人合理自用的進境物品,在規定數額以內的免征關稅。而通常情況下,個人自用物品征稅比一般貿易方式申報進口貨物的征稅低許多。
而且根據海關總署公告2010年第43號規定,個人郵寄進境物品應征進口稅稅額在人民幣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關予以免征。將進境商品分散郵寄,若單個包裹、快件中商品的應征稅額在50元以下,還可以免于繳納稅款。
將本應以一般貿易貨運渠道進口的貨物,以個人自用物品方式進口,以偷逃進口環節稅款,就是偽報貿易性質走私。
通過個人郵件寄送進口商品時,無需向海關呈交諸如發票、合同之類的商業文件。為了最大限度地減少,乃至規避關稅支付,在郵遞及快遞途徑中的走私活動常常伴隨有低估價格、少報數量等虛假申報行為。
根據我國刑法、海關法等法律法規,在進口過程中,以瞞報、偽報(包括貿易方式、價格、數量等)等方式逃避海關監管,偷逃進出口環節稅款的,依法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依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走私普通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人民幣250萬以上(單位犯罪偷逃應繳稅額人民幣500萬以上),就將面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罰。
上海峰京律師事務所
張嚴鋒 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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